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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不上当了 怎么才可以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不是随便每个人都可以免费领取的,你必须持有计划生育证等证件才能得到免费的服务,其实你并没上当,只是你错误的做法得到他们错误的理解,谁会把到手的钱财白送.

我是不上当了 怎么才可以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2,宾馆里面的避孕套标着国家免费提供会要钱吗

一般这种东西宾馆是要钱的, 但从你提的字样来看这东西应该是宾馆从辖区内居委会领取是不要钱的 两种可能 1、宾馆提供免费和收费的两种避孕套 2、宾馆拿着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套向顾客收钱 想要确认只有问服务员
一般这种东西宾馆是要钱的, 但从你提的字样来看这东西应该是宾馆从辖区内居委会领取是不要钱的 两种可能 1、宾馆提供免费和收费的两种避孕套 2、宾馆拿着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套向顾客收钱 想要确认只有问服务员

宾馆里面的避孕套标着国家免费提供会要钱吗

3,怎么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在当地计生服务站及医药超市、荮店、医疗机构等设立的国家免费提避孕药具发放点,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不收任何费用。注只限于生产厂家在药具包装上印有”国家免费提供”字样的药具才免费。如遇收费的可到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在当地计生服务站及医药超市、荮店、医疗机构等设立的国家免费提避孕药具发放点,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不收任何费用。注只限于生产厂家在药具包装上印有”国家免费提供”字样的药具才免费。如遇收费的可到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

怎么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4,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保护计划生育药具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各类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终止妊娠药品、妊娠诊断剂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药具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计划生育药具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计划生育器具质量的监测;  (四)负责培训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人员;  (五)审核发放《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医药、工商行政、公安、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第六条 拟从事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核发《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务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备及仓储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第八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者的有效证件;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照;  (三)银行的资信证明。第九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第十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和涂改。第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营业人员,必须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的货源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的批发业务。  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前款规定的渠道购进药具。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必须从国家批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生产厂家(公司)组织货源,所购进的药具(包括进口药具)应当标有国家有关部门质量检验的合格证。调拨和批发的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加封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防伪标志。第十五条 国家计划调拨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不得进入计划生育药具市场销售。第十六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明码标价。第十七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张贴或置备药具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并设置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零售专柜”标志。第十八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计划生育药具购入、销售的数量和金额单独建账核算。不单独建账核算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年检。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药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卖、转让、出租、涂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全部药具,并处以5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收的药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销毁。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保护计划生育药具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各类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终止妊娠药品、妊娠诊断剂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药具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计划生育药具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计划生育器具质量的监测;  (四)负责培训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人员;  (五)审核发放《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医药、工商行政、公安、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第六条 拟从事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核发《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务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备及仓储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第八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者的有效证件;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照;  (三)银行的资信证明。第九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第十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和涂改。第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营业人员,必须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的货源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的批发业务。  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前款规定的渠道购进药具。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必须从国家批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生产厂家(公司)组织货源,所购进的药具(包括进口药具)应当标有国家有关部门质量检验的合格证。调拨和批发的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加封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防伪标志。第十五条 国家计划调拨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不得进入计划生育药具市场销售。第十六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明码标价。第十七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张贴或置备药具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并设置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零售专柜”标志。第十八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计划生育药具购入、销售的数量和金额单独建账核算。不单独建账核算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年检。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药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卖、转让、出租、涂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全部药具,并处以5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收的药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销毁。

5,药具管理使用制度

药具计划、调拨管理制度   1.根据实际使用药具人数、药具库存量等,按自下而上的原则编制药具要求计划、数字准确、内容要完整,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2.编制药具需求计划以乡镇、办事处为起报单位。   3.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计划,要经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并签字盖章后上报。   4.根据基层药具需求计划、使用药具人数和药具库存量情况,按自上而下的原则编制药具分配计划。   5.定人、定时、定量调拨药具,保证供应,避免浪费。  药 具 仓 储 保 管 制 度   1、药具库房环良好,符合药具仓储要求条件。药具库房要有避光、通风、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鼠设施,监测温、湿度调节设备齐全。   2、药具仓储严格按合格区(绿色);待验、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区(红色)三色区域,分类别、分批号码垛堆放,药具货垛与地面、墙、垛、柱之间按规定保持距离。怕压药具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3、严格药具出入库手续,药具出库按“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原则,避免出现过期变质药具。   4、库内卫生清洁、通道畅通、码垛有序、整齐美观,货签内容填写齐全。   5、加强库存药具养护工作,做好药具库房温、湿度监测管理,每日上、下午定时对药具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和温、湿度调控。药具库房阴凉度为(0℃~20℃);常温为(0℃~30℃);湿度应保持在(45%~75%)。   6、药具库房要实行专人管理。保管员凭到货凭证检查核对实际到货种类和数量,并按要求内容做好药具出库、入库登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规定有效期的药具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 药 具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1、学习国家《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按要求认真做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专(兼)职药具质量验收人员。药具质量验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不称职者要及时调换。??   3、药具质量验收员要严格执行药具入库、在库、出库质量验收制度。质量验收员和库房保管员要密切配合,按季对库存药具数量、质量进行全面盘点和检查,对易变、近效期药具应增加检查次数。保管员与验收员要各负其责填写验收记录(盘点检查时,对在库质量检查超过90天的药具,应作好质检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规定有效期的药具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   4、发现质量异常及过期变质药具,不准发放使用,并将质量异常药具及时向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送检。过期变质药具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后销毁。   5、药具质量验收人员每年要定期进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人员应调离药具工作岗位。 药具质量及不良反应信息反馈制度   1、建立药具质量信息反馈队伍,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药具质量信息反馈人员工作任务。   2、药具质量信息反馈人员、按登记表要求认真调查、收集、汇总填写药具质量检测和药具使用不良反应情况,确保表报内容的原始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坚持报告制度。各种报表按要求填报:   (1)药具在流通和群众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药具质量问题时,县(市)区和市药具站要如实填写《计划生育药具质量问题报告表》,并及时上报省药具站,档案保存期5年;   (2)基层药具发放人员,认真做好使用避孕药人员的随访服务工作,根据随访情况认真细致填写《育龄妇女使用避孕药随访表》。对新开始使用避孕药者要连续随访3个月(3个月后按季随访),并用《育龄妇女使用避孕药随访汇总表》汇总,按月逐级上报;对长期使用避孕药人员,实行按季随访、汇总逐级上报。   (3)对使用避孕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个例,基层药具发放人员要及时向县(市)区药具站报告,经县级以上医疗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诊断确认后,由县(市)区药具站填写《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个例报告表》,直接上报省药具站,并报市药具站备案。  4、各药具站要定期组织进行育龄群众使用避孕药情况抽样调查,确保不良反应信息反馈内容的准确性。  
药具计划、调拨管理制度   1.根据实际使用药具人数、药具库存量等,按自下而上的原则编制药具要求计划、数字准确、内容要完整,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2.编制药具需求计划以乡镇、办事处为起报单位。   3.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计划,要经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并签字盖章后上报。   4.根据基层药具需求计划、使用药具人数和药具库存量情况,按自上而下的原则编制药具分配计划。   5.定人、定时、定量调拨药具,保证供应,避免浪费。  药 具 仓 储 保 管 制 度   1、药具库房环良好,符合药具仓储要求条件。药具库房要有避光、通风、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鼠设施,监测温、湿度调节设备齐全。   2、药具仓储严格按合格区(绿色);待验、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区(红色)三色区域,分类别、分批号码垛堆放,药具货垛与地面、墙、垛、柱之间按规定保持距离。怕压药具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3、严格药具出入库手续,药具出库按“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原则,避免出现过期变质药具。   4、库内卫生清洁、通道畅通、码垛有序、整齐美观,货签内容填写齐全。   5、加强库存药具养护工作,做好药具库房温、湿度监测管理,每日上、下午定时对药具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和温、湿度调控。药具库房阴凉度为(0℃~20℃);常温为(0℃~30℃);湿度应保持在(45%~75%)。   6、药具库房要实行专人管理。保管员凭到货凭证检查核对实际到货种类和数量,并按要求内容做好药具出库、入库登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规定有效期的药具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 药 具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1、学习国家《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按要求认真做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专(兼)职药具质量验收人员。药具质量验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不称职者要及时调换。??   3、药具质量验收员要严格执行药具入库、在库、出库质量验收制度。质量验收员和库房保管员要密切配合,按季对库存药具数量、质量进行全面盘点和检查,对易变、近效期药具应增加检查次数。保管员与验收员要各负其责填写验收记录(盘点检查时,对在库质量检查超过90天的药具,应作好质检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规定有效期的药具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   4、发现质量异常及过期变质药具,不准发放使用,并将质量异常药具及时向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送检。过期变质药具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后销毁。   5、药具质量验收人员每年要定期进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人员应调离药具工作岗位。 药具质量及不良反应信息反馈制度   1、建立药具质量信息反馈队伍,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药具质量信息反馈人员工作任务。   2、药具质量信息反馈人员、按登记表要求认真调查、收集、汇总填写药具质量检测和药具使用不良反应情况,确保表报内容的原始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坚持报告制度。各种报表按要求填报:   (1)药具在流通和群众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药具质量问题时,县(市)区和市药具站要如实填写《计划生育药具质量问题报告表》,并及时上报省药具站,档案保存期5年;   (2)基层药具发放人员,认真做好使用避孕药人员的随访服务工作,根据随访情况认真细致填写《育龄妇女使用避孕药随访表》。对新开始使用避孕药者要连续随访3个月(3个月后按季随访),并用《育龄妇女使用避孕药随访汇总表》汇总,按月逐级上报;对长期使用避孕药人员,实行按季随访、汇总逐级上报。   (3)对使用避孕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个例,基层药具发放人员要及时向县(市)区药具站报告,经县级以上医疗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诊断确认后,由县(市)区药具站填写《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个例报告表》,直接上报省药具站,并报市药具站备案。  4、各药具站要定期组织进行育龄群众使用避孕药情况抽样调查,确保不良反应信息反馈内容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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