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法院张华,一月十五号天津卫视的非你莫属张华的简历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1-06 00:37:45
1,一月十五号天津卫视的非你莫属张华的简历是什么
张华,四川大学锦江学院视觉传达专业本科。曾有过短暂的创业经历,但因为自己主观意识过强而导致工作倒闭
2,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二、将第四条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任免”,修改为:“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长。”三、第五条原一款改为两款,修改为: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四、第六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五、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六、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撤换职务事项,提请人应当提交书面议案并说明理由。提请任命的,须附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现实表现等有关材料。”七、将第二十条中“市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拟任命的人员进行考察了解”,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对拟任命的人员进一步考察了解。”八、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方式,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本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d23945--010606xxj

3,张华面向北方他的右侧是方

4,企业破产重组流程渤钢集团
2017年年初,渤钢系(由天津市国资委旗下的四家钢铁集团组成,母公司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无法按期偿付利息。债权人(主要为当地的银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聘请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领衔的联合中介团队,对渤钢系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及重组咨询。我当年作为中介团队项目组的一名小兵,参与了部分工作。现在来回顾这个破产重组案例的主要流程。 谁有权提起破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这条法律的规定,有两条路径可以进入破产重整:1.直接重整(申请人可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2.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重整(申请人可为债务人或符合条件的出资人)。 我在公开资料中并没有查询到前文所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只查询到债权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直接申请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裁定文书《(2018)津破申1号》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ws/wsxq?id=B9EB8FF8628DDA18FEE06C1EAB3BC8BF)。因此该案是适用 第70条的路线1 。 破产管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决定更换。担任条件包括与债务人没有利害关系等。在本案中,破产管理人(称“渤钢系企业清算组")的组长为姚来英,时任天津市副市长,曾担任天津市财政局局长、地税局局长。 重整计划表决 根据法律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须提交并通过重整计划;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本案的重整期间起点是2018年8月24日,因此重整计划须在2019年2月24日之前提交。 债权人分组进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一般的分组方式包括担保权组、职工组、税款组、普通组、小额组等。如果某些债权组表决通过而某些组表决未通过,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原则是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重整计划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2019年1月30日,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达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2019年1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裁定文书《(2018)津02破11-45号之一》,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2019年1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裁定文书《(2018)津02破11-45号之一》,批准重整计划,宣布重整程序终止。因此本案的重整期间为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 重整计划与执行 作为重整计划的核心问题,即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简单来说,就是渤钢这头大象已掉坑里,需要一位有德之人带它出坑。2018年9月14日,渤钢系企业清算组发布了求贤公告(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gg/ggxq?id=997133A8889946BF6E990B4A9FC67233),公开募集战投。最终河北的唐山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成为白马骑士。 2020年1月,界面新闻媒体报道了破产重整执行1年后的渤钢集团,实现收入大幅增长并盈利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3894077.html
5,张华面向东方他的右侧是 方A北B西C南D
6,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规范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长; (三)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由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提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市人民检察院的分院检察长。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其所在机构经批准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任命相关人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职务因其所在机构任期届满而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期间去世、其所在机构经批准撤销或者完成特定职能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天津卫视非你莫属的张华是哪里人
24岁的张华,来自四川,毕业于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本科 视觉传达专业。好动活波的张华,今天直接冲谢欣的首席旅游体验师而来。一毕业就去旅行,让主持人与BOSS不解。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 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年1月31日 〔1990〕民他字第5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年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 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199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今年10月13日,我院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一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该案主要涉及军队离退休干部,被移交地方后因住房安置发生纠纷,能否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一、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被告林学华、李云亭、孙启道、刘志忠、王育荣等五人腾房一案。林学华等五人原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团职干部,按部队团职标准,每人居住该部队所有坐落天津市河西区东风里干休所住房三间。1981年5月,林学华等五人先后退休,1982年按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转为离休。1986年4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81)39号,民政部、总政治部(85)民安字24号,政老字172号文件规定(文件内容另附),五被告的人事、工资关系等正式移交到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管理,与部队完全脱钩。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亦根据(81)39号,中共中央(80)72号和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物资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安排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的文件规定,为五被告在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珠江道九江里安置了住房,与原职级标准相同。五被告以该处住房条件不好为由,拒绝搬迁。原告经与河西区民政局、房管局研究,又对小海地住房结构进行了改造和修缮,五被告仍不同意搬迁。原告遂于1986年8月,以五被告之名与房管部门办理了珠江道九江里住房的租赁关系,并于1989年10月25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腾出军产,迁到地方安置的住房中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27日立案。 二、具体处理意见 针对该案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上、下级法院之间有分歧意见。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仍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第六条“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问题,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其建筑材料和经费,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中央军委批转军纪委(83)13号文件“干部工作调动(包括离、退休干部另行分配了住房),应人走家搬,将原房交回”;津市政府津发(1983)161号文件:“原住部队营房的,应按规定迁入地方分配的住房”等规定,五被告转入地方安置后,已失去了对原军产住房的居住使用权,应腾出军产。否则,是对军产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由于五被告的一切关系均已转入地方民政部门,与部队完全脱钩,部队与他们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无法行使有关行政权力。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发生的腾房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民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此外,本案原、被告及原告诉讼请求明确,事实根据充分,亦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1条之立案根据。 第二种意见: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五被告现住之军产房,是他们在服役期间,按职级标准取得的,对原告没有任何侵权行为,现在发生的纠纷,是军队和地方在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的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应由军队与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同时,此类案件一经受理,将涉及到今后执行问题。如法院判决腾房后,五被告不自动履行,须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很可能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根据天津市(1986)津军离、退安办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变通住房分配办法,对现住军产房,不愿搬迁的驻津部队离退休干部,可由所在部队提出名单,直接与区、县安置部门协商。在办理移交安置手续的同时,将地方为部队新建住房交给部队,由部队分配使用,但产权不变,并照章缴纳房租费。”部队可按此变通办法解决,不一定必须收回军产房。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的倾向性意见是,本案属军队将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中的遗留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涉及军队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请指示。
9,张华第一次提取全部存款的47第二次又提取余下存款的35这时还
第二次提取余下存款的3/5后,还剩下2/5是12元
第一次提取后余额:12X5/2=30元
第一次提取全部存款的4/7,还剩下3/7是30元
张华原来全部存款是30X7/3=70元
10,求问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抵押有效吗
分情况:1、按份共有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3、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无权处分人擅自将不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抵押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应当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权属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态。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而发生,主要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及合伙共有等具体类型。夫妻共有是最常见的共同共有,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关系,便产生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这种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而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应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另有约定,否则,相应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扩展资料:【案情】原告:王某。被告:李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8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用于购买华亭佳园房产,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金额为56万元。合同中写明抵押房产共有人为王某,李某及王某均在合同中签字。此后,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欠款全部还清。2011年9月26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提交了婚姻状况声明,签字确认如下内容:“截至本声明签署之日,本人的婚姻状况为无配偶。”借款金额为92万元。李某再次以华亭佳园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王某未在该合同中签字。民生银行当庭提交了李某办理贷款时证明自己无配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其中李某的户口页复印件中登记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户口登记日期为2007年4月15日。离婚证复印件中离婚登记的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李某当庭否认上述材料为其提供给被告民生银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经法庭调查确认,王某与李某于1994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3月12日在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均确认:华亭佳园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后各自拥有50%的所有权。产权证书中权利人登记为李某,未注明有共有人。2012年8月,王某以对2011年办理的贷款及抵押事实并不知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撤销作为合同担保的房产在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3.判令二被告为原告办理在该担 保房产产权登记上增加原告为共有人的手续。【审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提出的2009年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作为共有人进行了签字的事实,不足以证实民生银行与李某在2011年签订合同时明知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实二被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应确认为有效。签订借款合同及对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对此夫妻双方应在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方能有效行使。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民生银行在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时,审核了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已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为善意,并有偿取得抵押权,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应予保护,抵押合同应当确认有效。因此,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王某的损害,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李某承担责任。2012年11月1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于2013年6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百度百科-担保法
1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是谁啊谢谢急
市高院副院长刘金波http://tj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355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两审之后,只有走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了。一审在中院,上诉后可以在高院审理。我是问法网的律师。
12,张华的资料
我就知道 西晋的张华 张华(232~300年),字茂先,范阳方城人。西晋文学家、政治家。西汉留侯张良十六世孙。父亲张平,曹魏时任渔阳太守。张华幼年丧父,亲自牧羊。家贫勤学,“学业优博,图纬方伎之书,莫不详览”。曹魏末期,因愤世嫉俗而作《鹪鹩赋》,通过对鸟禽的褒贬,抒发自己的政治观点。阮籍感叹说:“王佐之才也!”由是声名始著。后在范阳太守鲜于嗣推荐下任太常博士,又迁佐著作郎、长史兼中书郎等职。西晋取代曹魏后,又迁黄门侍郎,吴平,封广武县侯。官至司空,封壮武郡公。晋惠帝时爆发的八王之乱中,遭赵王司马伦杀害,夷三族。死后家无余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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