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险化学品搬迁,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双东路危险品仓库 现在有危险化学品吗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4-11 18:56:31
1,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双东路危险品仓库 现在有危险化学品吗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的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在以下几个阶段办理相关手续: (1)项目立项前,应到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安监窗口办理设立许可; (2)项目施工前,应到行政审批局安监窗口办理安全设施设计许可; (3)试生产前,应到行政审批局安监窗口办理试生产方案备案; (4)试生产6个月内,应到行政审批局安监窗口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零售危险化学品储存地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你所谓的储存是指仓库还是零售店面,若只是零售而无储存仓库,就向当地安监申请变更,预案重新备案。若有仓库,则申请变更的同时提交新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及预案。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离城镇人口密集区制定了哪些政策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离人口密集区的《指导意见》中,制定了三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享受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支持政策。二是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三是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地方政府收回腾退土地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5,设备中有化学品搬迁中有什么注意事项
您好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T 23001-1992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危险源普查登记率、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关闭率100%。第十条 本市建立企业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十三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禁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第十四条 对新建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入使用后,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中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写的中试方案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二)用于中试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危险工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对参与中试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中试成果转让时,转让合同中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及安全论证材料。
7,公司实验室搬迁一些危险化学品和玻璃仪器要打包运输请帮忙设计
1)试剂固体和液体分开,氧化剂不能和易燃品放一起;2)液体瓶盖密封,用塑料胶带包好严防泄漏!3)玻璃瓶装箱时瓶与瓶之间用纸板等隔开,最好用废纸等填塞,防止在运输中碰撞;4)玻璃仪器可用废纸回丝等包好放入箱内,仪器之间也要隔开;5)搬运时小心,装车时箱子之间不要有空隙,防止运输时移动碰撞。供参考化学品商店---在合兴路和跃进路口(合兴路上)有1家蛮大的;
8,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的社会影响
轻轨停运受滨海新区东海路附近火灾事故影响,津滨轻轨9号线将于2015年8月13日停止运营,对因此受影响的乘客表示歉意。重新运营时间将另行通知。 交通管制天津港已戒严,不允许外部车辆入内,进港口和中国海关的大楼都被炸毁,满地白色粉末和金属碎片。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公布,受天津滨海仓库爆炸影响,天津境内滨海高速南岗站入口、轻纺城站入口、临港站出口、永定新河站出口交通管制,河北境内沿海高速歧口主线站天津方向交通管制,恢复时间待定。 天津卫视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发生严重爆炸,现场情况惨烈。事发已经超过十个小时,作为天津主流媒体的天津卫视一直在播韩剧,有不少网友也对此表示不满。 2015年8月13日下午,天津卫视广告运营中心发公告表示,原计划周四播出的《宝贝你好》(在线观看)、《爱情保卫战》(在线观看),周五播出的《爱的正能量》及部分商业广告将暂停播出,以悼念事故遇难者。 其他节目2015年8月13日4时18分,腾讯视频动漫频道官方微博称,由于天津机房受到爆炸影响,受损严重,原定于2015年8月13日更新的部分动画无法进行跟播,深表歉意。 东方卫视原定周日(2015年8月16日)播出的《极限挑战》延播一周。江苏卫视原定昨晚(2015年8月14日)播出的《真心英雄》也顺延到下周播出,改为重播上期节目。原定于每周五、周六更新的网络综艺《奇葩说》同样暂停上线最新一期,四川卫视每周五晚的《喜剧班的春天》也顺延一周,其他卫视的综艺节目也将陆续公布停播消息。 外媒关注2015年8月13日世界主流媒体头条聚焦天津大爆炸,包括英国路透社,新加坡《海峡时报》等媒体。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头条中国天津发生爆炸 17人死亡据官员及媒体消息,2015年8月12日晚,中国北部城市天津发生系列爆炸,造成17人死亡300余人受伤,尚不清楚爆炸原因。英国广播公司(BBC)头条中国爆炸:港口城市天津发生爆炸致人员伤亡中国北部港口城市天津发生大规模爆炸,造成至少17人死亡百余人受伤。据官方媒体报道,爆炸发生地为该城市一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气象局已启动气象保障一级应急响应。中国气象局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中心迅速启动环境应急响应模式进行分析。监测显示,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发生时(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的天气为晴天,气温28.2℃,相对湿度59%;风向西南西,风速2.9米/秒;整个夜间风向风力基本稳定,没有出现雷电、降水等天气现象。 环保部门已对事故区域三处入海排水口全部实施封堵,同时对现场隔离区外的雨水口、污水口、污水处理厂、海河闸口进行不间断监测。2015年8月15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和天津市海洋局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天津港主港池海域以及天津港东疆以东海域开展了应急采样和现场监视监测,并对天津港东疆港区北部沿岸一线的排污口和防波堤进行了巡查。共布设监测断面5条,站位13个,检测样品194个。根据监测结果,天津港港池及周边海域海水中,酸碱度、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油类、活性磷酸盐、硫化物、有机碳、多环芳烃等指标与往年同期相比未见异常;氰化物、挥发酚未检出。东疆港区以东附近海域海水中无机氮含量较2015年8月14日有所上升,鉴于无机氮为营养盐不属于有毒物质,暂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及海上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大对网上各类谣言的打击力度,2015年8月13日,已要求北京市网信办依法关闭@六撮一周、@香港日报社、@抨击大哥等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账号。此外,2015年8月13日下午,郑州晚报微信官方账号发布涉天津市不实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经网民举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责成广东省网信办依法对郑州晚报微信官方账号作出关闭一周的处罚。 截止2015年8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严肃查处了360多个传播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谣言信息的微博微信账号,对有关账号采取关停措施。已责成地方网信办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对散布谣言和幸灾乐祸的“网络大V”采取禁言或约谈等处罚措施,对@李长青律师等90多个微博账号、“油嘴滑舌”等70多个微信公号予以永久关闭,还对200多个账号采取临时关闭措施。 2015年8月15日,事故发生后,一些网站或随意编发 “天津大爆炸死亡人数至少1000人”、“方圆一公里无活口”、“天津已混乱无序、商场被抢”、“天津市主要领导调整”等谣言,或任由网站用户上传来自微博、微信的相关谣言,制造恐慌情绪,成为谣言的集散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网民的谴责和举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车夫网、美行网、军事中国网等18家网站采取永久关闭、注销备案处罚措施,对新鲜军事网、0668论坛、艾泽拉斯国家地理论坛等32家网站采取暂行关闭1个月的处罚措施。 北京多个原定的电影、明星发布会取消,包括华谊兄弟的《前任2备胎反击战》,原定的2015年8月14号TFBOYS媒体发布会,刘亦菲,宋承宪主演的《第3种爱情》。这对新恋人已赶到发布会现场,面见媒体为事故伤人表示哀悼后结束活动。片方称会在2015年9月30日电影上映前再办发布会。2015年8月13日下午,《滚蛋吧!肿瘤君》广州发布会上,导演韩延,主演吴彦祖,白百何为天津祈福。黄渤:不忍转画面了……祈求伤亡减到最小!天津平安! 鹿晗:祈福天津……请帮忙给附近的路段让出一段救生通道! 宁静:生命之轻,为逝者送行,为生者祝福,不发图片,不让悲痛重现,默哀三分钟。 李冰冰:向勇敢的消防队员致敬!祈祷失联的兄弟们平安回来! 姚晨:明知危险,却义无反顾。祈祷失联的消防员能够平安归来。 众多明星(舒淇、姚晨、李晨、范冰冰、黄晓明、angelababy、 李冰冰、高圆圆、黄渤、佟丽娅、刘涛、陈赫、贾樟柯、何炅、白百何、陈羽凡、袁弘、马天宇、周冬雨、阿Sa、陈建州、胡歌、鹿晗、沈梦辰、张碧晨、陈妍希、蔡康永、应采儿、陈小春、张馨予、华少、任重、吴克羣、何超莲、崔永元、李易峰、于正、罗志祥、周扬青)等明星纷纷发文祈祷,愿大家平平安安。 各方捐款 捐款机构/人物 捐款金额 韩庚100万元 郭德纲100万元 杜淳100万元 黄晓明、Angelababy夫妇200万元 李晨50万元 成龙300万元范冰冰100万元安乐影业500万元向太陈岚100万元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50万元 张馨予100万元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50万元 天津佛慈基金会30万元陈欧500万元 唐嫣50万元 《克拉恋人》剧组100万元 刘恺威、杨幂夫妇100万嘉行传媒50万 河北省红十字会10万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50万元抗生素 石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烧伤喷剂药品 北京市红十字会20万 赛诺菲-安万特100万 乔任梁100万 先声药业100万元药品 通用电气300万元医疗设备 旺旺集团500万元 银湖网100万BD中国100万元医疗产品 TFBOYS 30万元 华谊兄弟200万元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联合芭莎公益慈善基金、《时尚芭莎》杂志社100万元 刘强东、章泽天夫妇1000万元 天津市宁波商会122万余元英国天津商会组织8825英镑新华保险10万拜耳35万奥凯航空王树生董事长50万天津市内蒙古商会15万山东太阳鸟服饰有限公司12272.5元世贸联合基金总会100万港元东风悦达起亚100万元美国华人联合总会2.5万元天穆摄影协会2000个面包中国银行天津分行58万元网友逼捐天津港爆炸事故后,不少网友开始到@大自然保护协会-马云微博下评论“逼捐”。部分网友言辞激烈,直指马云为何不捐款,甚至还有人一边喊着“爸爸”,一边指责马云。马云微博已沦陷,微博评论被清一色的“逼捐款”留言所覆盖。不少网友指责马云“为什么不给天津捐款”,“首富就应该捐1个亿”,“你捐了就等于我捐了”,“你不捐款,我再也不淘宝了“。 捐款数据天津港“8·12”危险品仓库爆炸之后,当地收到不少捐款,据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示信息,20天内全市社会组织接受或募集资金已逾1.4亿元。 2016年2月14日,天津港“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后续重化工项目搬迁事宜正在稳步进行中,已有多家企业制定搬迁方案,搬往滨海新区南部规划的南港工业区内,实现集中布局发展。天津港“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给滨海新区的发展留下了深刻教训。根据当地安监局统计,事故发生后,全区共有583家危化企业纳入排查范围。这其中列入“红表”需制定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的企业有85家,其中9家已整改完毕,10家制定了搬迁方案,另外66家也已签字确认制定相关方案。其中,列入搬迁计划之一的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已进行了搬迁改造及海洋环评多轮公示。根据公示内容,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计划搬至滨海新区旗下南港工业区内,通过填海造地方式进行项目建设,拟使用海域面积约为305公顷。项目将建设聚乙烯、聚丙烯、双氧水等生产设备。新区还将进一步调整全区化工产业布局,初步考虑今后只允许南港工业区新增化工项目,临港经济区化工产业填平补齐不再扩大规模,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及其他功能区、街镇不再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实现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南港工业区集中。南港工业区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南部,毗邻渤海湾,与大港油田相距不远,定位于建设世界级重化产业基地和港口综合功能区。目前已有国家三座原油储备库、中俄大炼油等多个大型石化类项目驻区。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离城镇人口密集区制定了哪些政策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离人口密集区的《指导意见》中,制定了三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享受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支持政策。二是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三是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地方政府收回腾退土地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10,请说出天津市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04-7-21 阅读次数:1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中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
是同一个单位,但是有时候是大的集团公司,分公司施工就不一样了。所以,在验收时咨询一下验收的工程师们就行了,他会告诉你的。需要明确2个问题,你们场地变更,生产装置设施迁移不迁移?还是只有管理机构场所变更? 如果你们的生产装置设施要迁移,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迁建项目 需要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恐怕不是打个报告那么容易的事。 如果只是管理机构地址变动,不涉及生产装置,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可以直接打报告 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动,由xx处迁移至xx处,现申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 注意得把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变更申请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一并报送。
你想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还是产品。按照提示填写即可。封面不说了、第二页如果你是一般独立法人企业的话,只填写申请单位那一个框以及下面的变更事项。然后在第3页申请意见里面签字、盖章即可。如有问题,可留下信箱,我给你发一份如果变更场地的话,那就不是变更的问题,那属于改建或者新建了。有变更申请表-行政中心都有
12,为什么天津爆炸的危险品仓库建在闹市区还会通过审批国家对危险
这里面肯定有问题,我个人猜测两种原因:1、申报时隐藏危险品仓库的事实,只提出普通物流仓库建设申请;2、相关机构负责人被各种安抚了。化学危险品仓库选址及布局原则: (1)储存化学危险物品数量较大的大、中型仓库,必须设置在人口稀少的地区,不允许设置在人口聚集的城镇市区。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危险物品仓库、易燃物资仓库不准设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区域内。”1994年由公安部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了“新建、扩建、改造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2)属于工厂、企业的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不可设置在工厂、企业的中心地带; ②不可设在人员密集的场所附近; ③不可设在人员、车辆进出频繁的交通要道附近; ④不可设在食堂、明火作业场所、变电所和电表间附近。 (3)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单独建造,将仓库区与行政管理、生活区、辅助区分开设置。即使是小型仓库也不宜与其他用途的房屋相毗连。并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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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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