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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的房地产政策是什么啊

房贷新政策 以家庭为单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次置业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首付不得低于30%;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取消三套房房贷。

最新的房地产政策是什么啊

2,房地产政策

现行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统一内外税制,取消房地产使用环节的各种收费,实现税不重征
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契税降低为1%。 记得是首次和90平米以下。

房地产政策

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新规定有哪些

一、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话,将产权证变更为两个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选择。二、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你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二套房子当然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你也有出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你们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因为房款全额付清,所以不存在还贷的问题。2.如果产证上加了你的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用出售或拆迁所得价款买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产了。所以,建议说服你男朋友在产权证上加上你的名字。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新规定有哪些

4,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规定

拿结婚证前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的,这套房子就是谁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
1。婚前房产,要看住房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登记人是否两人姓名。是的话,住房属于婚前共有,没有约定份额前提,一家一半。如果登记人是一方姓名,那么,住房产权属于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他一人所有,和另一方无关!但是另一方有出资凭证,那么他对住房登记人就拥有债权,可以主张!婚后,不管两人谁来还贷,所用钱款,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家一半权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也是一家一半。2.婚后购买住房,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登记人是你俩谁的姓名,。该住房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家一半。以上为新婚姻法具体解释。

5,2017年房子过户新政策

房产过户,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有什么政策。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下:房屋过户,关键看房屋是否满2年、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买方是否首次购房,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契税:2、印花税:3、交易费:4、测绘费: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1、印花税:2、交易费:3、营业税: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4、个人所得税:普通房满五年唯一减免。以上税费比率根据面积计算。地税局会审核卖方夫妻双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作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据,其中包括虽然产权证没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门已经备案登记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类房产)。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必须征收差额的20%。综上所述,2018年房产过户新政策主要是针对买房人应缴纳税费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有关规定,如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房管部门和律师。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同时,特别指出,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购买二套房不享受相应的契税,出售住房也不享受相应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2017房屋过户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关键看房屋是否满2年、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买方是否首次购房,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2、印花税:房款的0.05%3、交易费:3元/平方米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1、印花税:房款的0.05%2、交易费:3元/平方米3、营业税:全额的5.56%(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4、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普通房满五年唯一减免)。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购买时间不足5年需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先缴纳,在一年以内能够重新购买房产并取得产权则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具体退还额度按照两套房产交易价格较低的1%退还。地税局会审核卖方夫妻双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作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据,其中包括虽然产权证没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门已经备案登记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类房产)。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必须征收差额的20%

6,对房地产出新最新政策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专家指出,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严执行。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为缩小开发商的避税空间,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税基,并按照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方式为预征和清算相结合。该税种于1994年开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很多房企在达到清算标准后又以各种方式推迟清算,土地增值税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2006年底,面对高涨的房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次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该通知还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等。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这一政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此次下发的通知可以说是对2006年底发布的通知的补充,也就是说,2006年国税下发的通知至今仍然适用。   “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企业的暴利。”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认为,土地增值税从严清算会显著加大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房企利润水平,进而降低房企的拿地热情。   ----------------------------------------   土地增值税细节明确 有望成房地产调控利器   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思路日渐明晰。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之后,国家税务总局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土地增值税将和土地、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起,形成房地产调控的“组合拳。”   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等原因,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中,土地增值税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4月份出台的 “新国十条”指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随后,重庆等地陆续出台的调控细则,也纷纷提到要加紧土地增值税清算。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为了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的空间,《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安置房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通知》最后指出,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事实上,在上一轮房价暴涨的时候,有关部门便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措施。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其中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这一严厉政策未能得到执行。   而此次下发的《通知》,则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与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并不冲突,也就是说,2006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至今仍然适用。(上海证券报)

7,房地产新政策有哪些

这个是我们公司的最新政策.北京链家地产  一、 中信银行:  1、 首套 :小于90平米 贷8成 首付2成 利率8折  大于90平米 贷7成 首付3成 利率8折  注:若申请打7折 需办理相关理财、零售产品  (A中信银行白金卡客户;B持有本行个人贷款,含本次;C个人网银加强版;D 资金监管; E三方存管;F信用卡、借记卡、理财产品等3种以上;或首付比例高于我行最近要求0.5成以上;战略客户员工)  2、 二套: 贷5成 利率上浮1.1倍  注:首套 贷6成(无论多大面积,二套贷4.5成,可不要税单,否则严格执行外地人购房的标准,即满一年的税单或社保,目前不认医疗保险,且共同申请人均要求有税单或社保)  3、 三套:贷4.9成 利率上浮1.11倍 注:贷4.5成 可不要税单或社保  4、 四套:贷4.9成 利率上浮1.2倍个别支行可做,但是政策并不明朗,慎重!  5、中信银行仅做25年内的房产,20年-25年的房产需要降成,房龄+借款年限小于45,借款人年龄 男65 女60 资质特别好可适当放宽;  6、套数认定标准:征信和购房人声明的双重认定标准;  7、外地户籍借款人需提供税单或社保证明;  8、提前还款:正常还款1年后可申请提前还款,目前合作支行(富华、西单、清华科技园、总行营业部、国际大厦)各支行提前还款要求有细微差别,有特殊要求请提前说明。  二、 北京银行  1、首套 :小于90平米 贷8成 首付2成 利率7折  大于90平米 贷7成 首付3成 利率7折  2、二套: 贷5成 利率上浮1.1倍  3、三套不做;  4、外地户籍借款人严格执行新政策,需要提供税单或社保,担保人可不要税单或医保、资质不好可能附加强制执行公证;  5、房龄+借款年限小于50,借款人年龄男女均为65;  6、提前还款: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申请提前还款(各支行提前还款的违约金不同)。  三、光大银行  1、1、首套 :小于90平米 贷8成 首付2成 利率7折  大于90平米 贷7成 首付3成 利率7折  2、二套: 贷5成 利率上浮1.1倍  3、三套不做;  4、外地户籍借款人需要提供税单或社保,可认医疗保险,产权人之一为北京人或有税单或保险即可,无论产权人之间是否有亲属关系;借款人之一是北京或有税单或保险,限定借款人之间为直系亲属关系,即父子、母子、祖孙、夫妻。集体户口可认  5、天天省,针对打9折以上的客户,目前仅适用于2套房贷,按天计算,面签时要提出,(存入一定数额,可按照标准打一定折扣,此优惠使用于本金);  6、提前还款:正常还款一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还款;  7、房龄+借款年限小于40(资质好克放宽到45),借款人年龄男女均70岁。  四、交通银行  1、首套 :小于90平米 贷8成 首付2成 利率8.5折  (A金卡客户打7折:交行达标金卡客户、处级(含)以上公务员、副主任(含)以上医生、副教授(含)以上教师、高级(含)以上教师、金融机构高级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含)以上的合伙人、纳税证明或“待发工资”流水每月≥2万元(连续近6个月);B银卡客户还贷比≤40% ,打7.5折:交行达标银卡客户、金融机构正式员工、公务员、医生、教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有执业证书的),区县级(含)以上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纳税证明或“待发工资”流水每月≥3000元(连续近6个月)C银卡客户还贷比>40%,打8折:标准资质同上)  首套大于90平米 贷7成 首付3成 利率8.5 折  (还贷比≤40%,8折,不能归为金卡和银卡的客户;还贷比>40%,8.5折,资质标准同上)  资质证明书和职位证明书,需用银行提供格式。  2、二套: 贷5成 利率上浮1.1倍  3、三套目前不做;  4、套数认定标准:目前以征信为准,何时以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显示结果为准(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待等通知;  注:还贷比=(月供+物业费)除以(月收入)  5、 外地户籍借款人需提供1年以上(按年度计)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 面签时需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留存复印件  7、 首付款需要转账凭条  8、 三环内房龄30年,三环外房龄25年;房龄+贷款年限<70岁;借款人年龄男女均为65岁;  9、 流水情况:硕士学位,月供2万以下,可不要流水;学士学位,月供1万以下可不要流水,国企、公务员、500强企业,月供不超1万,可不要流水,贷款金额小于评估价55%可不要流水,但非绝对性,具体要看情况;  10、 抵押自有房产购买二手房业务,需要提供网签,和过户后的契税票,新产权证(放款后一个月内提供),可贷评估值7成,网签的8成,孰低原则;放款见他项权证,由公司办理,款打入卖方账户,利率可打9折,贷款记录5套以内; 6个月内未出现逾期记录且任意一笔从未出现连续3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抵押物是商铺,徐交纳保险费,按照年限交纳,5年时贷款金额的千分之1.7;  11、 提前还款:正常还款1年后可申请提前还款,非常严格。  五、工商银行  1、1、首套 :小于90平米 贷8成 首付2成 利率8.5折  大于90平米 贷7成 首付3成 利率8.5折  2、二套: 贷5成 利率上浮1.1倍  3、三套不做;  4、外地户籍借款人严格执行新政策,需要提供税单或社保;  5、房龄+借款年限小于70,借款人年龄男女均65岁,资质特别好,可放宽至70。  6、抵押贷可做第一套和第二套,贷评估值7成,不要网签,但是钱只能打卖方账户,需要提供过户的契税票和新房本复印件;各支行政策有差别, 若有三套要做抵押贷,单独协调。  7、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提前还款。
一、契税政策从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止,日期认定: 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如下: 1、90平方以下普通住房:契税2% 2、90平方-144平方普通住房:契税3% 3、144平方以上高档住房:契税:5.5% 二、出售普通住房的营业税、个税交纳方式: (日期认定:与之前执行的依据时间一样): 商品房以契税完税日期或证载时间为准; 二手房以房改房契约或证载时间为准。 1、 未满五年的:营业税:差额的5.55%;或全额的5.55% 个 税:差额的30% 或全额的2% 2、 满五年的: 营业税:无;个税(不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总额的3%或差额的40%个税 3、 满五年以上,且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无营业税、个税:总额的2%或差额的30 另外: 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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