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提出七不具体是什么,天津市党代会代表意见建议范围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4-07 13:23:36
1,天津市党代会代表意见建议范围
法律分析:天津市党代会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条 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 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第八条 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
2,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一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为对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以下简称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做好准备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审议决定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承办前款规定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对上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安排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听取的时间一般在当年第三季度。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也可以组织专题审查组,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审查。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计划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第六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主要计划指标需要部分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变动引起的主要计划指标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执行,同时向常务委员会通报,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作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予以说明。第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收入总额追减或者预算收入总额不变而支出总额追加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于国家专项追加、追减或者预算划转引起的预算总额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执行,同时向常务委员会通报,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予以说明。第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预算收入总额增加,支出总额相应增加并保证预算收支平衡时,由市人民政府执行,同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予以说明。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关于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不得迟于当年10月31日。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进行初审,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时,由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纠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政策调整门槛降低 天津贷款买房怎么落户口
各类公安行政审批事项,能当时办理的当时办理,能现场审批的现场审批,不能现场审批的原则上审批时限缩短一半。这是天津市公安机关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要求,履行职责,保卫增长,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出台的七项举措之一。政策调整门槛降低之后天津贷款买房怎么落户口?新的形势为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党委认识到:“保增长”就要保卫好增长,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渡难关”就要帮助企业和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上水平”就要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工作上水平,执法上质量,队伍上台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基于以上认识,天津市公安机关经过认真研究疏理,挖掘最大潜能,出台七项举措。一是全面提升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能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建立警务室,加强维稳基础工作,及时处置治安问题和突发事件。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领域、行业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生的稳定方面的问题,有求必应,坚持上门服务,主动排忧解难。三是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公安行政审批时限。各类公安行政审批事项,能当时办理的当时办理,能现场审批的现场审批,不能现场审批的原则上审批时限缩短一半。四是调整户籍管理政策,拉动天津市经济发展。调整蓝印户口政策,天津市内六区和塘沽(社区网论坛商铺)区(含开发区、保税区)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降至80万元,环城四区和汉沽区、大港区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降至60万元,宝坻区、武清区和三县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降至40万元。对市引进在津注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在现行办理职工和家属来津落户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每纳税100万元增办一人(含家属子女)落户。五是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保护企业法定代表人。重点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金融、商贸、财税等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没收等措施。定期向企业通报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情况,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六是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文化娱乐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积极发展壮大行业协会,强化文化娱乐业自律意识,带动行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方针,对发现问题的场所采取“一提示、二警告、三处罚”的措施。把法制教育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七是大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社区,深入企业,化解矛盾,排忧解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8修订百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天津市委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 (六)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七)本市重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本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本市重大改革举措; (十)本市重大城镇建设项目; (十一)本市重大民生工程; (十二)本市重大生态建设项目; (十三)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四)与外国地区缔结地方友好关系; (十五)授予或者撤销市级荣誉称号; (十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七)撤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本市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工作机构,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清单。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报市委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经党组报市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第六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议案机关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机构、组织进行补充论证、评估。
5,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历届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发出。”三、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款修改为:“根据需要,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具体人员范围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参加旁听的人员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照议程进行。”六、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或者交由提议案机关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七、第十九条修改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除任免案外,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案、财政预算调整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提出。”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交付表决;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暂不付表决,经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付表决。”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十、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十一、第三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准备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四十日以前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的报告材料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十三、删除第三十五条。十四、第四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全体会议召开二日前,书面提出对法规案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和理由。 “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先表决修正案,然后再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修正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此外,对议事规则的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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