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社保中心

天津社保中心和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应该是事业编 那如果想进社保中心工作的话应该就不用考公务员了吧,不是它应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所以可能还要考试
天津保税区社保中心地址:保税区通达路61号。通达广场 1 号 a 区 408 室电话:25760129 津塘公路上坐805到保税区即可,你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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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地址在哪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天津市新兴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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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社保企业缴纳流程及劳动合同签订

需要有企业一证通的,公司的账号登陆为个人添加社保信息,个人是否为新参统的需要注意下,上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的吧
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按法律规定公司都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虽然参加社保时是需要劳动合同备案的,没有合同无法缴纳社保,但责任不在你,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要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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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社保中心咨询热线

天津社保咨询电话12333。在天津市拨打12333,在其他地区拨打022-12333可以为您接通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益服务热线。在人工服务时间拨打,听完提示音后按0进入人工及投诉举报服务;按1进入热点问题播报;按2进入政策咨询自助服务;按8进入社保卡制卡信息维护查询服务。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拨打,听完提示音后按2进入政策咨询自助服务。天津12333热线:天津12333热线自开通以来,始终秉承“倾听民意、服务民生”的服务宗旨,为公众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投诉举报受理等专业服务。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天津12333在人力社保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设起一座便捷的沟通桥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日益成为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知名品牌。

5,关于天津社保的问题

1,可以到天津所在区社保局打缴费清单,拿到北京参保2,可以直接在北京参保,看你以后在哪里退休再打清单处理如果你以后都在北京了,可以按照1,直接打了清单去北京办,如果你以后还要回天津工作,可以按照2,保留天津的社保关系,以后把北京的缴费清单打回来
我只能告诉你北京的比例, 养老单位20%,个人8%。医疗单位10%。个人2%,失业单位1.5%。个人0.5% 。工伤和生育只是单位缴纳,个人不用,

6,天津社保中心电话号码是多少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您可以拨打12333咨询社保医保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业务咨询:12333在线查询:天津个人社保卡查询账户余额办公电话:022-23030918、23030881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至17:00(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公交13路、17路、28路、93路、96路、96路区间、605路、642路、651路、660路等微博:3286928372邮编:300040 提问 离职后,住房公积金可以异地提取吗? 回答 稍等哦 您好, 辞职了公积金是可以异地提取的,但是要办理一定手续以及需要符合条件。 提问 谢谢 回答 不客气哦亲 更多8条 

7,天津社保问题

社保是可以累计的,所以中断不会受影响,不需要补交,以后找到工作上社保时会自动接上(如果下份工作是非天津的,需要先办一个转移到新的地方)。社保可以转成个人缴纳,但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才能办理,你的情况需要先将社保转回户籍所在地,再办理个人缴纳。祝好运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
转入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代管社保,如国家无新政策,社保不能补交,如果缴费年限没有15年,到达退休年龄时,只能领回你个人交的部分,不能拿退休金
你好 具体问题我不懂,但是给你个电话12333,人工咨询一下那个比较权威。“拨打12333可以进行劳动保障政策及服务机构和办事程序咨询,在外地拨打天津市12333号码时前面应加拨区号。”

8,天津社保局地址是多少

天津社保局地址是多少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天津社保局地址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天津社保局地址是多少   地址分别为:   1、市社保中心: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2、和平分中心: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天赐园8号楼底商北侧;   3、河东分中心: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   4、河西分中心: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58号;   5、南开分中心: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等。    二、个人办理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   4、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缴费窗口新参保人员携带材料1、2、4;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以内的人员,还需携带材料3,到社保分中心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   2、新参保人员凭社保分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到社保协议服务银行现金缴费或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   3、新参保人员持缴费凭证,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办理时间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五、特别提示   1、个人缴费窗口新参保人员基本条件:①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②年龄18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   2、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   3、新参保人员如需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应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开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携带此表按照以上流程办理;   4、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合计至少满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时间早于2003年7月份的,可从2003年7月补缴医疗保险,首次缴纳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即连续缴费6个月后,自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以自缴费次月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   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8、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计划生育手术、急诊留观等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支付。 ;

9,请问天津能够代理社会保险的公司有哪些

各区人才是可以代上保险,但很多上不了五险的,你可以找外企人才吧(天津的feesco),在友谊北路上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1号合众大厦C座6-7层电话:86-022-83280090,你可以打电话问问
各个区的人才市场都可以代理的,我知道的一家是天津四达汇业人力资源公司。
各区的人才市场。到人才市场开据保险,档案引入介绍信,就可以为你代理保险和人事关系了。我之前一直是在河西人才办理的
太多了,我们公司就可以,
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一般代理保险,要一定的服务费。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在河西区九龙路世纪联华对面 电话我忘了,我们单位原来就在这家办理保险,觉得还不错!

10,医保问题工厂倒闭后天津市医保怎么办怎么看病

自己去社保局报销,把看病的发票,清单,身份证医保卡,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拿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第七条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有关专家等作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有关部门及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师、药师,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按照规定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二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缴费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第十四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差别缴费制度。学生、儿童和成年居民分别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不同的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缴纳。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对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按照规定的档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至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五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作相应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时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缴费当年的9月至次年的8月,其他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1月至12月。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急)诊等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统称报销范围)的,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数确定。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属于职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照30%执行,属于居民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第二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适当照顾退休人员等群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各级别医院住院实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标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第二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确定。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就医报销比例按照缴费水平确定。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疾病,因年龄较高、行动不便,可以申请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门诊特定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高于门(急)诊普通疾病标准确定。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对其他传染病患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作相应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与结算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征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一)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并将人员明细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三)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身份,并将人员明细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四)离休干部配偶和遗孀由老干部管理部门确认身份,并将人员明细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五)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二十八条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托幼机构代收代缴。农村居民由村民委员会代收代缴。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总额预付、病种付费、项目付费、人头付费或者谈判付费等方式,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者参保人员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化支付系统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只向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交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按月结算。国家和本市对先行垫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其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居民参保资源调查、参保登记核定及垫付医疗费归集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当明确医疗保险工作机构,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在向参保患者提供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患者同意,同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第三十五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质量和品种,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服务。第三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管理制度,对服务医师、药师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之间因履行、变更服务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参保网络登记缴费、待遇联网支付、网络实时监控等功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支付保险待遇,应当保证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实现全天候、无节假日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门(急)诊、住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和信息实时共享。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和信息实时共享。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购药的,可以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代为购买,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在规定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医疗机构应当为选择到定点药店购药的参保人员提供外购处方。第四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制度。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滞纳金;(五)利息;(六)其他资金。第四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第四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存入承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银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药费用的管理监督,保证正当医疗需求,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当加强对其所属医师、药师及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为参保患者提供合理必需的医疗服务。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的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调查、认定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一)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二)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的;(三)将不符合门诊特定疾病登记条件的参保人员,通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等手段登记为门诊特定疾病并给予治疗的;(四)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或者不按规定时限保存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的;(五)转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刷卡机具,出租诊疗科室实施诊疗活动,或者套用备案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六)冒用、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七)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前款规定处罚的,应当告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应当告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将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定点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一)不按外购处方明确的品种、规格、剂型、剂量出售药品,或者编造、变造外购处方的;(二)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其他物品替换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出售,或者伪造、变造票据及药品费用明细等医疗保险有关材料的;(三)冒用、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四)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或者不按规定时限保存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的;(五)药品的实际金额与票据、申报金额不符的;(六)冒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或者将定点药店出租或承包给非定点药店的。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执业医师、药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其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删除,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医师、药师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伪造、变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或者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材料的;(二)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其他物品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者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的;(三)以为参保人员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四)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的;(五)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第五十二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或者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使用的;(二)将本人社会保障卡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使用的;(三)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处方等的;(四)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第五十三条参保人员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可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1个月以上1年以下。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期间,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报销。第五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市采取措施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第五十六条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救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第五十七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残疾和死亡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相应待遇。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11,是应该去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么

是应该去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么?-------------------------------------------------------对头。是分别去本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区社保中心办理:首次去携带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其中,公积金需要先申请开户用到财务章);携带营业照副本、 机构代码证副本和复印件各两份;携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的)各3份;公积金申请开户手续,可以备上法人代表授权书(内容大致单位法人谁身份证号***授权经办人谁?身份证号***,前来申请开立单位公积金专用账户。若以后遇到有关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担负全责。)提前打印出来一份,并盖上公章和法人章,现在手续严格也许需要本行基本账户证照的复印件一份携带备之;第二次分别去办理之前,需要携带填写员工名册表(表样对方分别会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届时前台经办人员会提示的。。。 --参考
搜一下:天津公司想给员工上五险一金具体流程和手续,是应该去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么?

12,天津市新公司的社保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2014年1月1日起,对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受理的范围及时间做出具体安排。用人单位和保民按照他们中心在滨海科技园业务受理的范围及时间安排,可选择相应的时间到滨海科技园社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高新区社保分中心滨海科技园经办业务种类及受理日期】请在附件下载,我已传至附件;   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社保业务经办工作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 4:30   ※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社保办公地址:   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   ※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社保咨询服务电话:24839751     【高新区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业务流程】以下是具体流程: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基本业务经办规定及相关流程提示如下:   一、社会保险备案登记   (一)登记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高新区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每上月26日至本月20日间的工作日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二)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特别提示:以上6项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   (一)申报结算时限:   申报期为每上月26日—本月8日的工作日;   银行扣款结算截止日为每月15日。   (二)申报缴费流程:   1、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新开户办理登记手续后,携带社险机构告知的社保ID号到经社险机构认可的托收银行签定委托扣款协议,并在第一次申报缴费之前将生效后的协议一份上报我分中心。目前社险机构认可的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2、办理网上申报认证   新开户上交扣款协议后,携带社险机构告知的社保ID号及《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协议》和《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到分中心指定的天津中富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咨询服务联系电话:88330066。   3、登录申报操作平台   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tj.lss.gov.cn),插入升级后的U-KEY即可进行网上申报操作。成功申报后,可于第三个工作日自行从申报平台打印当月缴费通知单。如遇不会操作的情况,可于每月1日—10日工作时间携带升级后的U-KEY到高新区社保分中心经办大厅现场由工作人员指导使用。   (三)申报缴费基数确定:   按照缴费职工上年度税前月平均工资(工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半年及全年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奖励等)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本人首月税前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不足缴费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缴费,超过最高缴费上限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每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届时公布。   特别提示:2013年度单位缴费下限为2210元,缴费上限为11331元。   (四)社会保险参保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总费率28%   其中:企业负担20%;个人自负8%   2、失业保险:总费率3%其中:企业负担2%;个人自负1%(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可以不缴纳个人自负1%)   3、基本医疗保险:   ⑴基本医疗保险:总费率11%   其中:企业负担9%;个人自负2%   ⑵门诊大额医疗:总费率1%,只由企业负担。   ⑶大额医疗救助:每年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布,于年初1月份或新参保首月一次性缴纳,企业不负担。   特别提示:2013年在职职工为260元;退休职工为360元。   4、工伤保险:根据企业经营类别在0.5%—1.5%之间确定企业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按照企业核定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经办时间:用人单位必须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高新区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每上月26日至本月20日间的工作日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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