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项目服务依据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2-11-25 2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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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项目服务依据有哪些
服务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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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申报社会投资项目立项应该申报核准还是备案
答,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首页—→办事指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事指南—→凡是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深发改规〔2009〕2号)内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管理,该《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3,哪些行业撰写项目申请报告采用核准制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这里的行业很多,你在网上能找到这个目录里的内容。辽宁(大连)新青年咨询公司可以提供该目录,你可以电话索取。4000-666-787
4,2009年天津市重点投资项目
2009年,本市将重点抓好投资45亿元的新型运载火箭、投资229亿元的100万吨乙烯炼化一体化、投资100亿元的造修船基地、投资220亿元的海油开采装备制造基地等43个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年底累计建成37项,全年确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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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是什么意思
审批、核准和备案统称项目立项,是立项的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立项是根据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决定的。一般政府投资项目、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用审批制。比如公安机关建设侦查业务用房。企业自主投资的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以及矿产、通信、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用核准制。比如某企业投资开发一个景区或建设一个医院。企业自主投资的一般项目采用备案制。比如某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一个汽车修理厂。至于采用哪种方式给你立项,由发改委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的规定来确定,但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只要发改委给你下达了批文,就说明你这个项目已经立项了。
6,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由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含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等),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 责审批。 二、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应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但由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四、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 五、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 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答: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由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含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等),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责审批。二、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三、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应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但由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四、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五、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 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 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 第二十九条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 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 第三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 第三十四条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认定标准为: 1.成果为研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内资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 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 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 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 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十条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 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 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 研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已认定的研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独立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研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 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 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 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 5. 社会效益贡献。 第四十四条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 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a)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 b)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 c)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 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f)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g)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 第四十六条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 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 第四十七条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 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天津高新区,包括原来的华苑产业园区(外环以内部分和外环以外部分)、滨海科技园(在东丽湖南,开发区西区北,空港保税区东面)。未来还会在宁河扩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类似楼上所说,分为开发区东区和西区,都在塘沽的行政辖区内。需要解释的是,这两个区都是功能区,与行政区的定义不同。像市内的和平啊河西河北啊啥的都是行政区,开发保税高新等都是功能区,在行政区里划一块地方自己管。开发和高新都是滨海新区9大功能区之一,排位第一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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