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建经软件打开BSJ文件出现字段名重名解决方法系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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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试行和天津市违反劳动保

第一条 为促使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罚款:  (一)存在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有条件解决而未加以解决,造成后果或接到“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仍未解决的,处以罚款一千至五万元;  (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的,除责令其限期补齐外,还需处以罚款五千至十万元;  (三)因转嫁尘毒危害不向承包单位说明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将产品外包、扩散者,或接到“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发包单位处以罚款五千至十万元;  (四)因违章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设备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备有隐患又不采取措施,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的,按下列情况处以罚款:  1.重伤一人,处以罚款一千元;  2.重伤二人及二人以上,处以罚款二千至一万元;  3.死亡一人,处以罚款一万元;  4.死亡二人及二人以上,处以罚款二万至五万元。第四条 按照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企业被罚款后,问题仍未解决的,自罚款之日起,每超过一个月,加罚第一次罚款数额的10%,直至问题解决为止。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加罚所罚款项的一倍: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因未采取有效措施,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情节的;  (三)接到“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未按期改进,由此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第六条 在对企业按第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同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处以本人当月标准工资10—20%的罚款,并从受罚之月起,停发本人一至六个月的奖金。第七条 对企业的罚款,从完成税、利后的企业留成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准以任何形式报销。第八条 受罚单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的罚款通知单后,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受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款不服,可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第一0五条的规定,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由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 对企业和个人的罚款,全部上缴市财政局。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应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检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互相协作。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天津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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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中级职称评定咨询 在外地从事非本专业工作

只能在缴纳社保的地方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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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以及工会组织、职工,应当遵守《工会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工有七人以上要求组织工会的,市总工会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市属局的工会(以下简称局工会),应当帮助建立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支持职工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在维护国家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配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对职工进行民主、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使职工充分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正确对待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五条 工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市总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外国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和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工会之间的友好往来。第七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有与工会任务相适应的工会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有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第九条 市总工会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局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待遇。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向其行政方面提出意见,也可以提请上一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第十二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涉及侵犯职工利益问题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予以答复。第十三条 工会在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帮助职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负责人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签订。第十五条 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可以派代表与企业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负责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总工会和区、县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可以派出兼职仲裁员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可以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服务。设立有偿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九条 工会参加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的审查验收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产使用。

5,天津市事业单位离岗待退的条件是什么事业单位离岗待退的补充文件

事业单位男性55周岁 女性50周岁 有内退文件。。工资待遇不变。。补助金什么的也就没有了。。各单位有各单位的制度。。都不太一样的。。。大致上是相同的 。。当然内退还有工资拿也是不错的,毕竟不用上班嘛。。还可以去干点别的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32759.html

6,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群众性监督。第三条 市和区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指导、实施本产业(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第四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平等协商、密切合作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第六条 市和区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七条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引导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本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不设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推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第九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同级工会从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有女职工的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市和区总工会可以聘请兼职劳动法律监督员。第十条 市和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计划;  (二)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组织、指导、支持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三)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培训、考核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五)根据本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或者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六)根据本条例规定,提请本级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七)协助、配合同级人社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八)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第十一条 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指导、支持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受本级工会委派,参与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安全生产、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病防治、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  (四)发生劳动纠纷时,组织、参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沟通协商,促成和解;  (五)提请本级工会同意后对监督事项依法进行调查;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七)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八)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不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前款职责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职责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代为履行。上级工会应当予以支持。

7,外地知识分子天津买房孩子能落户吗

可以人才引进形式落户天津,下准迁证以后,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首先确认您符合以下条件:①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第一原始学历);②年龄35岁以下,若35岁以上45岁以下者必须具备高级职称或者硕士学历。呈报资料正式审核报批阶段需要提供的材料有:① 一寸照片两张(不限底色) ②您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③您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以及学信网上的学历认证; ④劳动合同 ⑤社保凭证 ⑥天津市用工六号表2.)领取准迁证明3.)相关材料报批天津市人社局和天津市公安局,通过审核后持本人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4.)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办理后续落户手续。具体政策可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件: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
这个要看天津的落户条件了,一般城市买个房子都是能够落户的,但是有的准入条件就高;像你这样的情况在青岛就不能落户。青岛这边要求买了超过100平方米的房子全款付清才能落户;或者是夫妻投靠;人才引进,创业落户,条件比较多;你这个情况去咨询下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房产交易中心,看看你是否满足落户条件。

8,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工会应当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工会代表职工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参与劳动法律监督。第四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技术协作活动;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期间,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产业工会代行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和领导职工开展活动、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阻挠。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一人。第七条 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  乡镇、街道和企业比较集中区域的工会,以及职工较多的村、社区的工会,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和企业比较集中区域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第九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审查确认,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工资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职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约定安排其工作;没有约定的,应当安排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单方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调动工作岗位时,应当征得所在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联合会指导基层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起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格式化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对拒不签订的,工会代表职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者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9,天津市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标准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    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1. 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数额。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当地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2. 天津市2014年丧葬费是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也就是4260*2=8520元。3.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在灰暗的空哈哈中飘过去的云层经过教堂旁边和它们那朦胧的塔影。在方形的拦杆旁依立着的那人望着黄昏的水流双手凭着古老的在黄昏的夕阳下

1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003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006  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  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  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008  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009  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          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  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01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011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          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  60号     格的报告》012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

11,2016年天津市工伤可以双重赔偿吗

如果是交通事故和工伤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说,有以下特殊的优点:  a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b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⑥发生工伤事故:  a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b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应当注意:对b种情形,认为“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计算在扣减范围内。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责任。”这种观点因违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故为错误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2,基层工会重要文件保管处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1范围。公司工会所有重要文件的收藏、保管、处理一律按本规定拟明事项执行。2种类。重要文件分为以下四种,分别处理。(1)最重要文件(日常用);(2)最重要文件(非日常用);(3)一般重要文件(日常用);(4)一般重要文件(非日常用)。其中最重要文件是指该文件的丢失,将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文件;一般重要文件是指具重要程度轻于前者的文件。日常用文件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需经常查考、放在办公桌近旁的文件;非日常用文件是指除特殊情况外不必经常查考的文件。3保管场所。在紧急情况下,重要文件的收藏、保管场所应按照如下规定加以保管,但根据文件的性质、数量及处理方法的不同亦可作适当变更。(1)地下室内贵重物品库应存放对于公司特别重要的材料;(2)各业务部门保险柜存放各部、室的最重要文件;(3)地下室仓库存放以上文件之外的最重要文件和一般重要文件中日常用部分;(4)各分工会、部门保险柜存放最重要文件、一般重要文件中的日常用部分;(5)现场保管。上级对现场保管有特别指示的时候,保管人员应根据上级指示采用相应的方法保管。4分类保管期限。各种重要文件的分类保管期限及保管场所可另行规定。对前项文件进行保管时,同一内容的系统文件必须按地区加以区分后保管,最重要文件更应如此。5重要文件的另行保管。重要的账票或文件,在没有其他材料可以替代时,即在确认除原件外没有其他可以反映其内容的文件,该件如发生丢失将给工作造成重大障碍时,需将该件做出表示其内容的特别标记,办理另置安全场所保管的有关手续。6保管的主管部门。重要文件的搬出及收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仓库内文件的整理保管由总务部承担。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各自保管的文件内容及保管位置加以记录,提交总务部门。总务部在安置文件时应考虑到平时的使用频率。7搬运、收藏时间。将各业务主管部门文件搬出加以收藏时须按如下规定执行。但有特别指示时须遵照执行。(1)正常情况下文件处理完结时;(2)在特别紧急危险时;(3)在发表紧急状态宣言时;8仓库内的保管位置。收藏文件仓库的管理,根据文件的数量等由总务部门决定。在搬运、收藏文件时要注意准确无误地将文件置于各自位置。当确认文件数量大,保管场所不足时,应预先与总务部协商,要求给予增加或变更保管场所。9销毁处理。对于保管期满的文件,总务部门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意见后可予以销毁。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监督、规范区总工会办事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区总工会职能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区总工会配备兼职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投诉事项。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秉公办事,遵守工作纪律,不泄露工作秘密和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公开本会投诉电话,实行本会领导负总责、投诉第一受理人具体负责制度。 区总工会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受理来信、来电、来访;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与本会工作有关的投诉事项。 受理事项: 投诉或举报与我会工作职责有关的需要我会予以解决的各种问题; 对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对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 其他应由我会处理的投诉事项。 处理程序: 接访登记。对来信投诉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登记来信的时间、数量、内容;对来访、来电要认真听记,问清情况,做好记录,如实记录群众来访、来电的日期、人员、次数、内容等; 呈间转办。凡上级交办的转办件、领导批示件要呈会领导阅批,包括反映的热点问题、急需解决的事情、有事实根据或更大嫌疑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根据投诉内容、性质,按照归类办理原则,分别交相关人员处理。承办人应当在接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做到不积压、不丢失、不错转; 调查处理。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要主动说明情况。重大投诉案件的处理,要随时汇报; 及时回复。对上级交办的投诉件,须依时办理,及时撰写回复函,呈会领导签发上报。如个别案情复杂,不能如期上报的,报批说明后,可延长办结时间。对来信来电来访投诉问题(除匿名、假名、无地址电话外),要及时向投诉人进行书面或口头答复,并将处理答复内容记录归档存查。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登记造册; 分类归档。投诉件回复、上报后,应将处理过程形成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按程序立卷、装订、归档; 对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的问题,受理人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承办,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拉和积压。专门件限5个工作日办结,一般件7个工作日办结,较复杂而情节严重的投诉件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办结率要达到100%。 基层工会接待申请及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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