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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如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天津近年来的红利实实在在让我们这类中小企业受益。”天津市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永生说。出台《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铺平道路,天津将“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落到实处,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提速、扬帆远航。“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跨过“初创坎”天津市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天津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调整取消收费基金3项,当年减负2.22亿元,加上2017年减负翘尾18亿元,累计减负20.22亿元。 “领军培训+业务平台”助力企业发展提速在政府搭建业务平台、对接需求方面,不少企业也得到了实惠。据天津市中小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帮助企业迅速走出“战略迷茫期”和业务低谷,天津市开展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训,2018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企业家培训补贴。同时,围绕具备“专精特新”特点的企业中期“拳头产品”提供了5110万元支持资金。“打通渠道+贴心服务”建立高效政企互通平台渠道打通带来的是问题解决效率的提高。从天津市发改委了解到,从前企业办理各类业务耗时长、流程多。企业将问题反馈后,今年以来,天津市按照“一事项一标准、一流程一规范”,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程,将证照类办理时长全部压缩到5个工作日,最高压缩比例达95%,平均压缩75%。为进一步集聚服务资源,替企业解决各类问题,天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也在逐步完善。截至目前,平台注册服务机构262家,注册企业用户6452家,个人用户17839人,累计发布各类信息1819条,平台点击量已达到117万次。据天津市中小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3月底,天津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97万户,同比增长17.31%;民营企业43.16万户,同比增长14.48%。来源: 新华网

天津如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再出新举措

天津市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再出新举措。日前,市规划资源局发布通知推出六项举措,加快“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实现不动产登记不见面办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和便利度。据了解,此次市规划资源局推出了加强宣传推广、安排专人专岗、落实一次性告知、加强数据保障、扩大不见面办理范围和推动全业务流程数字化六项新举措。通知要求,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在办事大厅公告栏、咨询台等显著位置,集中张贴宣传海报,大力宣传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移动端“津心登”和银行端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要专门设置“不动产登记一网通”业务窗口,安排专人专岗,不得限制线上预约量,要根据线上业务量情况及时调整窗口设置,优先保证线上预约需求,确保“津心登”、银行端的各项业务高质高效办理。对于服务窗口较少的经办机构,在确保线上业务及时办理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合并受理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津心登”和银行端通过数据共享和要件标准化,最大限度地规范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格式和种类。对于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原因。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对照自然资源部数据汇交标准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生成标准,及时主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完整准确,尽快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并及时将扫描成果导入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系统。在实现银行端不动产登记不见面办理的基础上,天津市将逐步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见面办理。通过“津心登”办理的转移登记的买方、夫妻更名变更登记的增加姓名一方,可选择不见面办理。权利人通过“津心登”中“我的不动产”申请信息维护的,实现不见面办理。通知还要求,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支付、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信创技术应用,按照纸质材料“零提交”的目标,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全业务流程数字化。例如,申请人在“津心登”上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生成的申请书、委托书、合同等电子申请材料,以及通过扫描或拍照等方式在线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不再提交相应纸质材料。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调查研究,在不动产登记各环节、各应用场景、推进不见面办理、全业务流程数字化等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举措。

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再出新举措

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第三条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条 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营商环境指什么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 营商环境是当前的高频热词,从中央到地方,它被屡屡提及。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市相关部门也一直在行动。那么,营商环境到底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与企业、与个人有什么关系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包括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势在必行 世界银行发布的一项报告表明: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率增加0.36%。目前,我省正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迫切需要一个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因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根据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排名由2006年的第91名,提升到2017年的第78名。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发布的世界竞争力报告也表明中国在经济表现和政府效率、营商效率方面,得分均有明显提升。以开办企业为例,2004年中国内地开办企业平均需要12个流程耗时46天花费135美元,经过改革,到2017年只需 7个流程耗时22.9天。 今年国务院将第一次对各省、设(区)市营商环境进行评价。GJ发改委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目前的指标体系中,涉税指标不分国地税,共有开办企业、缴纳税费、要素成本、注销企业4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有的指标是对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涉税评价指标,有的是新增指标。开办企业包括开办程序、时间、成本3个二级指标,涉及税务部门的是税务补采信息和申领发票两个调查项目。缴纳税费包括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报税后程序指数、税收执法规范水平和税外负担6个二级指标。 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的治理和规范,不但是我国经济日益成熟的标志,也是构建面向未来可持续的国际商业合作的基础。可以预见,通过不断升级对外引资政策,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我国仍将继续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青睐的目的地。 营商环境的模式 新加坡:法治优先模式 新加坡的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拥有健全和公正的司法审判系统,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人才、劳动者权利保护、鼓励移民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健全公正的司法审判系统、完善企业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市场秩序的完善。其《竞争法案》通过禁止某些约束市场竞争的商业行为来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新加坡具有世界上最好的知识产权保护(IMD世界竞争力报告)法制,主要法律有《专利法案》、《商标法案》、《注册商标设计法》和《版权法》。 香港:国际化优先模式 香港优质的营商环境得益于高度的开放,主要体现在政治文化交流、经贸投资往来和城市管理水平方面的国际化高标准,扎堆的各国领事馆、便捷的国际航线与航班,与国际接轨的高等教育体系和良好国际语言环境、便捷舒适的公交服务让香港成为了高水平的国际化政治文化交流中心;国际金融服务的便利化、简单低税制和国际性的金融人才的聚集推动了香港现代金融服务业繁荣,且高标准的城市规划、市政建设、交通管理、公共服务等让香港成为便捷、宜居的国际现代都市深圳:效率优先模式 深圳率先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着力打造高效的便利营商环境。深圳市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实现了审批环节做减法、审批效率做加法,各单位充分利用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业务的平台优势,根据窗口业务特点,打破部门边界,加强单位间横向业务协同,建立多层次横向联动机制,促成审批业务无缝衔接,提升一体化程度。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率先在全国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理念,前海局法定机构实行服务人员企业化运营管理机制成为深圳重效率、重法治、重服务的重要体现。 天津:便利优先模式 天津滨海新区以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高端产业聚集、法制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等为内容核心和总方向,探索投资便利和贸易便利的措施。通过成立行政审批局和综合执法局,幅度减少、取消审批事项,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通过扩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开放领域,对于外商投资率先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创造条件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创新,加快金融领域改革创新;依托一线放开实现通关便利化。

5,新规天津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2018年12月31日我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市政府《工作意见》印发后,为深入落实《工作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接收管养等问题,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在对标北京市做法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单位进行了座谈。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下是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本市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及土地储备等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是指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次干道级别以下道路(含次干道路)、排水、供水、供气、路灯、绿化、电力、通讯、供热、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立项、投资、组织同步实施。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外需与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另行按规定落实项目和资金渠道,确保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第三条 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开发建设、统筹实施时序、统筹资金保障的原则,配套建设应当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展配套建设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配套建设。第四条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配套建设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另行专项解决。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级次建立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审议重大事项,共同会商确定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本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统筹落实管辖区范围内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工作。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做好配套建设工作。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及指标、配套建设用地代征范围、配套建设方案(含配套建设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管线及设施)、经济可行性测算、完成时限等内容。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由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指导规范,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本区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第八条 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方案经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确定且资金来源落实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等项目立项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九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与配套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项目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市人民政府发行或者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条 市级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整理项目配套建设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的配套建设部门或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也可以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取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勘测定界、委托评估、落实安置用地、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土地平整、配套建设、场地看管、社会维稳等工作。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相关支出纳入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由各区实施的,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相关支出纳入区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后,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报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决算批复。符合规定入库条件的规划经营性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以备供应。对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整体实施、分宗供地、分步配套的,以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统筹分摊到规划经营性用地相关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前期开发费用。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配套建设项目,市、区两级专业管理部门及专业单位是接收及后期维护管养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组织做好接收工作,并在接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护管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拒绝开展配套建设项目的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按现有渠道解决。第十五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套建设的监管,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入驻前具备道路、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配套使用条件。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出让或划拨供地的需要按基金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配套合同的建设项目继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缴纳配套费,工程按原渠道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供地,对正在实施、尚未供地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三年内完成配套建设。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建设方案(包括代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资金落实等),经立项审批后,所需资金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供地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明确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套建设同步具备使用条件,即可先行供地。项目完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就项目资金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复的涉及配套建设的资金平衡项目,对原资金平衡方案确定的支出需求按本办法资金列支渠道办理,其中涉及市级土地政府收益返还用于配套建设的,前期开发费用中已列支部分从应返还的市级土地政府收益中相应核减。工业、保障房、非经营性项目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配套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我市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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