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天津定点医疗机构中等级是怎么划分出来的
来源:整理 编辑:天津生活 2023-01-04 12:58:47
1,天津定点医疗机构中等级是怎么划分出来的
医院的等级是由卫生主管部门按一定的规章制度来评定的,并不是由医疗保险部门来划分的。一般来说(不是绝对的,只是大概),乡级的医院以一级为主,县区级的医院以二级为主,大市级以上的医院以三级为主。
2,天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有没有2012版的
有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津卫医政【2012】396号我省是规定未纳入本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
3,手术分级制度的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我院已施行电脑管理手术通知单,科主任及带组教授的书面签字应落实在术前小结的审批经过栏目中。常规手术:一级手术:带组教授审批,主管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报手术通知单。二级手术:带组教授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报手术通知单。三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手术通知单。四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手术通知单。
4,神经外科分一二什么意思
神经外科手术分级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试行) 1、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医院功能制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2.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全科人员进行讨论,根据科室各级人员技术状况,科学界定各级人员手术范围。 3.科室根据科内人员晋升及个人技术水平提高状况,定期调整其手术范围。 所称"手术范围",系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内开展的手术。 4、科室应严格监督落实《各级医师手术范围》要求,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超出相应范围的手术治疗活动。 5.若遇特殊情况(例如:急诊、病情不允许等),医师可超范围开展与其职、级不相称的手术,但应及时报请上级医师,给予指导或协助诊治。 附: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主任医师 按"各专业手术分类"完成甲、乙、丙、丁各类手术,但应侧重甲类手术质量、水平的提高。 2.副主任医师 按"各专业手术分类"完成乙、丙、丁类手术,但应侧重乙类手术质量、水平的提高。 3.主治医师 按"各专业手术分类"参与甲、乙类手术,做助手;可完成丙、丁类手术。 4.医师 按"各专业手术分类"参与乙类手术,做助手;可完成丙、丁类手术. 5.助理医师(医士) 按"各专业手术分类"参与丙类手术,做助手,可完成丁类手术。 考虑到人才梯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培养问题, 高年资医师(取得现有职称3年以上)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完成高一类手术。对无主任医师的专业,科室可根据副主任医师技术水平状况,选择一位可以完成主任医师手术范围的副主任医师承担主任医师工作;若选择不出,不可超范围开展此类手术。 甲类手术 神经外科i (1) 经幕上、下入路各种肿瘤切除术; (2)经幕上、下入路各类动脉瘤夹闭术; (3)经幕上、下入路畸形血管切除术; (4)自体(异体)肾上腺髓质或黑质脑内移植术; (5)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乙类手术 神经外科 (1)除甲类以外各种颅内手术; (2)椎管内外各种手术; (3)各种神经吻合术; (4)开放性颅脑损伤清除术; (5)各类颅骨手术; (6)各类经颅骨钻孔减压、引流、抽吸手术; (7)经股动脉插管全脑血管造影术; (8)经颅动脉穿刺脑血管造影术。 丙类手术. 神经外科 (1) 各种复杂头皮外伤清创缝合术; (2) 各种头皮肿瘤切除术; (3) 各种外生骨疣切除术; (4) 经动脉穿刺化疗术。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简单说来,都是针对颅脑以及神经系统的疾病,但一个是内科药物保守治疗,一个科室负责动手了。比方说,一个脑出血的病人,如果出血量不大,可以考虑神经内科治疗;如果出血量大,就可以考虑外科动手术了。再比如,一个人除了车祸,颅骨骨折以及颅内出血,当然也要神经外科动手了。
5,请问最新的分级护理制度内容
一) 特级护理指征: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重症监护患者;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护理要求:① 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②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③ 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⑤ 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⑥ 实施床旁交接班。(二)Ⅰ级护理指征: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护理要求:①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②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⑤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三)Ⅱ级护理指征: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护理要求:① 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②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⑤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四)Ⅲ级护理指征: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护理要求:① 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②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④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6,怎样做好医疗服务人员准入设备准入技术准入
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手术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各外科科室和医师的手术管理,制定本规范制度。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结合我院实际而制定。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院各临床手术科室。第二章 临床手术分级 第四条 手术及有创操作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将手术分为四级:一类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二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三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四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第三章 手术医师分级第五条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一)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二)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者。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者。(三)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四)主任医师第四章 手术医师分级及准入第六条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1、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类手术。2、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一、二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类手术。3、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一、二、三类手术,在上级医师参与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类手术。4、高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完成一、二、三类手术,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四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四类手术、开展新的手术。5、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各类手术,特别是完成开展新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第七条 根据手术医师从事专业、手术资格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等,应明确手术医师可主持开展的手术项目,并实行动态管理。1、资格准入:各级医师在规定的具有申报资格的相应手术分类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获得相应手术资格准入:做为一助完成例数>15例;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例数>5例者;该类手术操作及治疗过程中无严重并发症及医疗纠纷;经病区、科室两级评议通过者。2、资格取消:对于同一项手术操作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严重并发症或医疗纠纷者,取消其该项手术资格。3、对取消资格者,当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例数>5例;该类手术操作及治疗过程中无严重并发症及医疗纠纷时,再次经评定获得资格准入。第五章 手术审批权限第八条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类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和手术质量的关键。(一)正常择期手术1、一般手术: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室副主任审批。2、四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科备案。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重大、致残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由院领导批复后施行。3、开展重大探索性、科研性、医疗机构临床准入管理的手术项目,应按规定报上级卫生部门审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二) 特殊手术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3)高风险手术;(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5)可能引起或涉及医疗纠纷的手术;(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属上述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执业医师,异单位,异地行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此外,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第六章 手术过程管理规范第九条 凡需住院手术的患者,应做好手术前各项检查,明确诊断,选择好手术适应证后,方可决定手术,科室要严格遵照各级医师手术范围合理安排手术人员。第十条 手术前,负责医师填写好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填写委托书者,可由被委托人签署。患者危重急需手术,但无行为能力且家属不在时,由科室或急诊值班医师报告医教部(医疗科)或总值班,批准后方可手术,但病历中必须详细记录以便备查。第十一条 凡住院施行的手术,手术前负责医师都要写好术前小结或术前讨论,并由上级医师阅批后签字。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复杂手术、致残手术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均应采取慎重态度,填写特殊手术申报单报医务科,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此类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副)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内容由负责医师记入病历,并报告医务科,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术前讨论。第十三条 择期手术需于手术前1天,由主治医师填写手术通知单,科主任或主任(副)医师签字后送手术室,由手术室安排手术。第十四条 急症手术应由主治医师填写急诊手术通知单,并由上级主刀医师签字后送手术室,手术室或麻醉科应积极主动配合急诊手术,不准无故刁难、推脱或拒绝。第十五条 术前麻醉师必须检查手术患者,如术前准备不符合麻醉要求,麻醉师有权决定延期手术。第十六条 各级医师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各级医师手术范围"进行手术。第十七条 进修医师及学生参加的手术,必须有本院医师参加并负责进行指导,手术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本院医师负责。第十八条 参加手术人员要严格执行手术室的各项规定,术前认真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诊断、手术部位后,方可手术。对违反制度以及不按无菌技术进行操作的医务人员,护士长有权停止手术,并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追究个人责任。第十九条 手术中,术者和助手应密切配合。参加手术人员在术中对患者应高度负责,不得谈论与手术无关的话题,在患者紧张状态下更应严格执行医疗保护性制度。台上会诊时,有关人员应随请随到,如发生意外,台上和台下医务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由主刀医师负责组织抢救,并酌情请示上级医师或报告有关领导协助处理。手术当中主刀或助手发生意外(如晕倒等情况),由在场的最高职称人员决定替代人员或启动人员紧急替代程序。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缝合前,术者和助手应仔细检查术野内是否有活动出血和异物存留。手术结束,要对患者的全身情况和手术情况做一全面严格检查。第二十一条 患者手术后如病情允许,由手术室护工、负责医师一同送回病房,全麻或重危患者及麻醉师或手术医师认为有必要的患者,麻醉师应陪同送回病房。手术医师应开好术后医嘱,并向病房值班人员交待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 手术前应由麻醉科会诊,填写麻醉谈话单,由患者本人签字,患者填写委托书者,可由被委托人签字。手术后,麻醉医师在将患者送回病房前应与病房医师、护士交待手术、麻醉经过及注意事项,当面测血压、脉搏、呼吸。
7,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制度的实在都是一样的,以下资料仅供参考:首先,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其次,制度是交易协调保障机制。从人类的发展历程来看,制度是一个随着集体、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概念,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认为,制度系统的形成是看不见手式的,又是设计式的;新制度经济学就制度起源有契约论说和博弈均衡说,但无论如何制度都是社会的产物。在鲁宾逊的生活中,他的一切行为都只受自己意愿的支配,不需要也没有执行力来保障任何约束和规范他行为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鲁宾逊式的生产活动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人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了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换和合作日益增多,在此我们把人们之间的一切交互行为都看作是交易的范畴,即人们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然而,由于社会分工的出现及细化,交易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以及人们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且生活在一种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环境中,于是在交易的过程中隐瞒、欺诈、偷懒及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开始出现,另外在复杂交易中各行为主体的意愿发生抵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磨擦致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这时就要求有一种协调机制来促进交易的实现。最初可能是具有威望的人做出协调或判决,或人们就具体问题达成共识,或以成文的方式规定下来,当再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依据前例或既定的原则、方式来处理。这样,渐渐地一系列协调机制便产生了,并以一定形式的执行力来约束各交易主体,消除信息不对称,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利益,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而这正是契约论说所描述的制度自然形成的过程,以及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易的协调保障机制。最后,制度指导交易中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从交易过程来看,人们彼此间若想要合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楚他们各自都有什么资源,也就是进行产权的界定。“广义地讲,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是对资源排他地占有和使用。产权的界定,是交易发生的前提和保障,既包括权利的授予,也包括责任的限定,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成本与收益,是一种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博弈或竞争的结果。然而产权界定本身也需要花费成本,因此这个博弈结果需要以某种具有约束力的方式即契约或制度确定下来,以保障之后的交易能够按着前期博弈结果进行。由此可见,契约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那就是在交易中起到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摊的指导作用,而事实上契约本身也是制度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只是相对来说起到的作用是短期的,一般只针对单次的交易;而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多是长期的,调节范围一般是较广的,对于同类的或相似的交易都是适用的,所以产权界定后一般会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即产权制度。在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的合作或交换,就可以看作是产权的交易。交易的发生,必然会给人们带来成本与收益,这二者是人们做出经济决策的基础,那么制度协调交易进行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指导交易行为主体之间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分配的过程,而这里所说的成本,也就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所谓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所引起的成本。用一句通俗的话说,交易费用就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费用。”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交易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都属于交易费用的范畴。因此,可以说制度在交易中起着指导交易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作用,换言之,制度的本质就是交易中具有执行力的指导交易中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协调保障机制,这种机制既可以是在交易中自发形成的,也可以是由占绝对利益优势的行为主体制定形成的。[2]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机构级别和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的手术。 第九条三级医院可以开展各级手术,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 第十条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作为区域性医疗中心的二级甲等医院如具备开展甲级手术的必要条件(包括场地、人员、设备等)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四级手术项目,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一级医院(含卫生院)可以开展一级手术。具备麻醉科设置,并拥有性能良好的急诊抢救设备的一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二级手术项目,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或小伤口处置及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开展一级及以上级别的手术。 第十三条择期手术患者,若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需要输血的手术,其手术级别提升一级。若麻醉前评估(ASA)Ⅲ级(含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手术应在三级医院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部分四级手术项目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准入制度和审批流程,保障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手术类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经过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后,授予医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价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涉及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的手术,应当依照相应医疗技术审核标准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需要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实施或参与手术的,应当按照卫生部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综合医院,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可以开展四级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一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该院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二)未通过手术项目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在手术项目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虽通过审核,但由于人员、设备及场地等变化不再具备开展某项手术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的手术项目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擅自开展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中的手术项目的; (三)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 (四)擅自开展应当申报并获准入方能开展的其他手术项目的; (五)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的。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机构级别和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的手术。 第九条三级医院可以开展各级手术,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 第十条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作为区域性医疗中心的二级甲等医院如具备开展甲级手术的必要条件(包括场地、人员、设备等)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四级手术项目,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一级医院(含卫生院)可以开展一级手术。具备麻醉科设置,并拥有性能良好的急诊抢救设备的一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二级手术项目,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或小伤口处置及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开展一级及以上级别的手术。 第十三条择期手术患者,若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需要输血的手术,其手术级别提升一级。若麻醉前评估(ASA)Ⅲ级(含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手术应在三级医院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部分四级手术项目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准入制度和审批流程,保障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手术类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经过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后,授予医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价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涉及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的手术,应当依照相应医疗技术审核标准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需要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实施或参与手术的,应当按照卫生部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综合医院,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可以开展四级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一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该院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二)未通过手术项目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在手术项目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虽通过审核,但由于人员、设备及场地等变化不再具备开展某项手术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的手术项目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擅自开展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中的手术项目的; (三)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 (四)擅自开展应当申报并获准入方能开展的其他手术项目的; (五)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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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