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刑事辩护律师哪家好

需要看律师的阅历,是否代理过类似诈骗的案件,参照律师的辩护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哪家好

2,天津刑事案件律师仟律网在哪里

王胜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210572006),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执行主任  毕业于南开大学四川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股权架构师、律师培训师  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 全国律协和天津律协会员  滨海新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都市报道60分》嘉宾律师  第八届律届精英榜2020年度精英律师团队,第八届律届先锋榜2020年度新锐律师  王胜言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在刑事、民商事和企业法律顾问三个领域有深入的专业研究、广泛的人脉资源和大量的成功案例。  在刑事辩护领域,王胜言律师熟悉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及办案程序,长期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予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建议、刑事辩护(从轻减轻、缓刑、无罪以及上诉等),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家属和当事人的赞誉。

天津刑事案件律师仟律网在哪里

3,天津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1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百分之五,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百分之四,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百分之三,1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百分之二,1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百分之一。二、代理刑事案件 (一) 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二) 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三) 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 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五、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中: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年度收费,也可以按实际工作量收费。按年度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六、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一)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的案件;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 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载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七、除上述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律师事务所在代理需由其进行前期投入并承担案件风险的法律服务业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天津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4,南开大学师生呼吁释放何平教授

南开大学师生呼吁释放何平教授何平先生是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生于1958年8月,江苏东台人,199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南开大学传播学系主任,一直担任传播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 何平教授德高望重、才华横溢,深受学生欢迎。他曾发表多篇论文,出版了《中国传统政治思维探源》、《儒脉兴衰---从孔夫子到新儒学》等多部专著。但是这样一位知名学者,最近却因为莫须有的罪名被起诉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何平先生在教学之余,也展现了杰出的商业才华。自2007年起,他担任了天津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2007年,公司净利润三千多万元;2008年,公司净利润增至七千多万元。 2009年10月,何平教授突然被天津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最近被移送到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材料显示,该案由ST中源举报称,何平与协和公司的其他三名高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在公司内部向行政管理层人员发放月绩效奖金,何平涉嫌侵占公司资金87万余元。 何平的辩护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认为,何平等人向公司员工发放绩效奖金有合法依据。据高子程向媒体介绍,2004年3月7日,协和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是次会议通过的《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规定:专职董事长薪资标准为A1,总裁薪资标准为A2,年终奖励比例为董事会奖励基金65%中的50%。 该《决议》还规定,当市场完成净利润400万时,发放全额工资。市场完成净利润600万时,年终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以2004年净利润指标600万元为基数,超出200万元以内,按超出部分40%奖励;超出201-400万元以内,按超出部分的30%奖励;超出401-700万元以内,按超出部分的25%奖励;超出701-1000万元以内,按超出部分的20%奖励。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7393万元。依据上述规定,超出600万元基数6793万元,按20%计提奖励为1358.6万元,董事会奖励基金65%的50%为441.5万元。仅2008年度何平就可以领取441.5万元奖金,但何平两年只领取了87万元。ST中源2008年年报显示,协和干细胞公司2008年净利润7206.73万元。按照上述规则计算,该年何平应拿429.44万元。何平家属向外界透露,实际上,何平还没有领取87万元,2008-2009近两年时间何平领取的绩效奖金约为75万元。 另外,何平主政协和干细胞公司后,依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根据个人业绩及对公司的贡献向全体员工发放绩效奖金,包括行政管理层人员。与公司业绩的增长同步,公司在2008年底依照年初颁布的奖励办法发放了绩效奖。2008年底,一次性发放,从2008年开始,协和公司开始按月发放月绩效奖金。公司管理层和行政人员、市场人员全员得到奖励,计有60多人。包括高鹏德、管叶新、柴新宇在内的副总裁级别的高管也都拿到66万元,其余员工按照级别不同递减。 而来自协和干细胞二股东的代表副总裁方健也拿到不少于66万元。但方健是天津市南开区政协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7月会议研究认为其无罪,不批准对其逮捕,检察机关也明确表示不对其起诉,他仍一直在协和公司任职。对此,四名涉案高管的家属颇有意见,一致认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所有分得奖金的高管都有罪,为何单单抓其他四人? 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还向媒体出具了一份“何平涉嫌职务侵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这份意见书由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全国刑法权威专家高铭暄、赵秉志、李希慧以及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4人出具。专家论证得出的意见:一是被告人何平在主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协和公司财务的犯罪目的;二是被告人何平客观上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侵占协和公司的资金。据悉,高子程律师拟对何平做无罪辩护。 有媒体和网络评论认为,该案是典型的以司法干预公司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由于该案存在严重的证据不足,被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只有何平等其他高管被抓,而另外的参与奖金分配的高管却毫无影响。种种迹象显示,该案的背景不寻常,人为的因素很明显,把普通的公司内部事务演变为刑事案件。 我们尊重司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但是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和媒体充分关注该案的细节和背景,早日还何平教授一个清白,让他摆脱近一年的牢狱之灾,回到亲切的校园!南开大学学生 张如海 刘阳 胡伶俐 赵猛 陈月倩 刘迪 陈秋玲

5,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应该要怎么

本站尚未收录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欢迎您阅读与保险诈骗罪相关的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事实。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因为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解决后续事宜。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事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因为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此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自己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所有。此外,辩护人注意到,尽管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事实真相。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最后,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解决,最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尽管焦X陈述其借给被告人刘X7.2万元,但其并未直接陈述该7.2万元借款的具体细节。而据被告人刘X供述,其曾找焦X借款3万元并将租赁来的中华汽车质押给焦X,并且向焦X偿还了4万元,后受到焦X敲诈让其偿还7.2万元并逼迫其书写了借条。以上两种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但本案案卷材料中并未真正体现焦X与刘X二人所述的真伪。在焦X二位同事的证言中,也只是证实了曾向焦X借款共计4元,而没有亲眼看到焦X将7.2万元款项直接借给被告人刘X。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就该7.2万元借款一事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其次,起诉书仅以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凭一张借条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辩护人认为,认定某人构成诈骗罪,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刘X曾因被焦X敲诈其7.2万元到南营门派X所报过案,但最终因故没有结果。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7.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告人刘X向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没有隐瞒事实,而是经过其公司领导刘XX委托。本案中,被告人刘X曾接受公司领导刘XX指派,与公司会计陈X一同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当时被告人刘X与会计陈X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时,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领导白X对其是不信任的。因此,被告人刘X当时用自己的手机拨通刘XX的电话并且使用了免提功能。在场的所有人均听到被告人刘X在电话中问刘XX是否委托其全权催收欠款并得到刘XX肯定回答一事。此外,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也在当时亲自与刘XX通话对被告人刘X催收欠款一事予以确认,其同样得到了刘XX肯定的答复。在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报案材料中,其因再次被刘XX所要欠款,故同样声称是被刘XX的公司诈骗了,而非被刘X诈骗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每次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款项后均书写收据予以证实,而非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巨款后非法占为己有。其催要欠款获得了公司领导的授权,且这种授权也经过了二公司领导在电话中通过免提功能的确认,故被告人刘X的行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该款项,故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代理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齐XX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X诈骗齐XX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的数额。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刘X于2008年10月10日至12日间,以朋友母亲生病做手术用钱为由,用假房产证及空头银行卡作抵押,前后3次骗取齐XX3万元。辩护人注意到,从本案案卷中齐X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刘X并非第一次找其借1万元时就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而是在从齐XX处借到后2万元时才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并以该假房本作为担保。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犯罪的对象不应包括其先前从齐XX处借得的1万元。因为其在借该1万元时没有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借款后积极筹措还款事项,故被告人刘X事实诈骗行为的数额应当认定为2万元。五、被告人刘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被列为网上在逃后,其父亲刘XX主动多次联系被告人刘X,并亲自带被告人刘X到派X所自首。被告人刘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在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及情况说明中均有所体现。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章TAG:天津市无罪辩护天津  天津市  无罪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