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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有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的规定吗如果有具体条件

就是住户自己买产权,不征契税。具体费用可以到所属房管站咨询。一般1,2万就能下来。如果买下产权后到市场去卖,按私产对待,不按买产权的时间开始征税,而是按超过5年的房子征税,契税是有的,没有营业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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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产房必须有户口吗一个承租人能有两套天津公产房吗

按天津市目前的有关规定,应该有天津市的户口才能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至于是不是有两套公产房,目前未有禁止的规定。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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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分的公房父母住了二十多年一直没买断没产权假如以后父

看各地规定。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租人在住宅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公产房的原承租人死亡的,有资格变更为承租人的顺序:第一顺序人员为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员为承租人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第三顺序人员为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人员为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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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公产房的承租人死亡多久不过户会充公

近日,本市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11月1日起按照《办法》的规定为承租人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手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什么房子过户不收费啊。。。不同房产站的房子 过户价格不一样 。。有需求可以联系我。。

5,天津公产房买卖有何规定和具体流程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6,天津公租房政策

2011年天津公租房政策出台 三种条件可申请。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3、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三种补贴”的申请条件也均有规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对象包括: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待遇,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在3年以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住房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市内六区非拆迁家庭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或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间超过3年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将市内六区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中上年年收入低于3.7(含)万元、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中上年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以下、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如何申请公租房? 根据是否取得“三种补贴”,申请分两种情况。 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携带以上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申请人须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问题求天津律师解答详细者有高加分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6-3  执行日期:2007-7-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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