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仓单和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分析:质权任氏权利:1、质权任氏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其债务,未经出质人同意,动产质权的客体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即权利,2.质权所有权人在债权未清偿前有权占有质押物;3.质权人权利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动产质权主要通过拍卖、变卖、折价质权实现,而权利质权除上述传统方式外还包括质权人。
1、动产 质权和 权利 质权的区别法律分析: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权利不同的对象。动产质权的客体是有形动产,而权利 质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即权利。2.宣传方式不一样。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是转移占有,是外在的、有形的,可以导致权利人直接占有质押物,但权利质押物的公示方式主要采用转移权利凭证占有。因此质权人对权利的“占有”也成为准占有。3.权利的实现是不同的。动产质权主要通过拍卖、变卖、折价质权实现,而权利 质权除上述传统方式外还包括质权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2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变现的/123,456,789-0/,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权利 质权适用 质权设立地法律法律主体性:权利 质权的成立条件包括:该权利应当依法出质权利,且应当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可以依法出质。债券、存单等。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下列物权利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和存单。(3)仓单和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3、 质权人的 权利有哪些法律分析:质权任氏权利:1、质权任氏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其债务,未经出质人同意。2.质权所有权人在债权未清偿前有权占有质押物;3.质权人权利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0条质权所有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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