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21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津贴;2.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承包这些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招聘的员工因工伤死亡的,视同工伤并可向单位索要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所谓工伤双倍赔偿,是指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员工在获得赔偿民事损害赔偿后,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1、 工伤四级伤残一次性 赔偿 案例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 .21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津贴;2.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自动补足差额。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伤残津贴停止发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工伤双赔新规 案例所谓工伤双倍赔偿,是指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员工在获得赔偿民事损害赔偿后,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因第三人原因工伤,第三人未能支付工伤或无法查明第三人的,由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没有劳动关系的 工伤 赔偿 案例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工伤 赔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也有例外:1。雇主将其业务承包给不具备就业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这些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招聘的员工因工伤死亡的,视同工伤并可向单位索要工伤。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开展业务,其聘用的员工因工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向挂靠单位请求工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直辖市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 单位聘用的员工或自然人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死亡的,以聘用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因对外业务挂靠在其他单位的,其聘用的员工因工伤死亡的,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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