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法》第三十二条委员会组织法应当设立村务-1委员会或其他形式村务,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为村务-1/机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员是付费的,但是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样,法律分析:终止村务-1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乡镇(街道)委调查核实,联席会议讨论村务,村务监督组织成员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会议委员会。

 村务 监督 委员会职务终止办法

1、 村务 监督 委员会职务终止办法

法律分析:终止村务-1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乡镇(街道)委调查核实,联席会议讨论村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服从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2、 村务 监督委员有工资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员是付费的,但是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样。我所在地区工资还可以,低于两委成员,但高于村民小组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法》第三十二条委员会组织法应当设立村务-1委员会或其他形式村务。监督 村务实行公示制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会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为村务-1/机构成员。村务 监督组织成员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会议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支付报酬的成员和职工,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1/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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