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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保险的文章

http://www.papercn.cn/news/bxlw/

有关保险的文章

2,有关保险论文的资料

http://www.doc88.com/p-70687747393.html

有关保险论文的资料

3,关于保险的论文选什么题目选择

太多可以选择了题目1:题目2:
各个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规定是不一样的

关于保险的论文选什么题目选择

4,关于保险论文

风险可分为四类,相应处理方法也有四类,保险只是其中的一种:1.机率大损失大的风险,采用风险回避的方式2.机率大损失小的风险,采用风险控制的方式3.机率小损失大的风险,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即保险)4.机率小损失小的风险,采用风险自留的方式希望这对你写论文有帮助。

5,我想写一篇关于保险的论文请问有哪些方面可供我选择呢

考虑一下财产保险,比如公众责任、车辆保险(交强险就很不合理,可以分析一下);或者是从国内保险产品的现状评价一下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收益情况。如果写完了,给俺们学习一下。
如果你想写一篇不错的论文,最好到某保险公司体验几个月,这样写出来的文章才会有说服力,或者和正在做保险的人聊聊,要不然你根本不知道写什么。

6,求一篇保险学论文

“保险是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不是空话  “保险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作为学术性的定义,它不是一句空话。在这里,我们不谈学术问题,但我觉得有必要把这句话阐释清楚。  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来应对人类所面临的人生风险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能够解决人类内心对于生老病死的焦虑,为人们带去祥和与安宁。那么,怎样理解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的差别呢?  我们首先需要达到这样一个共识:即在现代社会中,人类在整体上面临着生老病死残等各种风险。我经常问周围三四十岁或年龄更大的朋友,请他们回忆一下所认识的同事、朋友、亲戚当中,有没有得过重大疾病(癌症)或者碰到重大伤害(车祸)的?  可以说90%以上甚至100%的回答是肯定的,这说明人类的风险是必然的。问题是人类如何用一种最科学的制度来解决必然要面对的人生风险呢?这是一个命题。而答案就是:保险制度是“唯一”的“科学”解决办法——除了保险制度以外,我们找不到第二种办法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设想一下,我们身边是否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个人患了重大疾病,要花50万元医疗费,于是单位会组织大家募捐。募捐这种做法不是一项制度,同时它也会带来很多副作用,而如果用一种制度来预先安排这种风险,那么,在这个制度内,这些问题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情况就会很不同。  从业十几年来,我始终抱着一个观点,就是“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会让没有遭遇人生风险的人也面临财产损失”。可能很多人理解不了,让我来详细解释:假设你有100万元现金,你此时是平平安安的,没碰到什么问题,但是你也可能有财产损失!为什么呢?  想象如果你的亲人和朋友里面,有一个人患了重病或者发生意外,需要100万元现金,周围的人知道你手头有这些钱,只要你拿出钱来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虽然这100万元是你多年的积蓄,但我相信很多人出于善良和道义,最后会选择拿出钱来,至少会拿出一部分。  现在,同样的情况,假设你这位亲人或朋友为自己购买了足额的保险,那么他就能够用保险赔款来解决问题,而你的财产也不会面临损失。此外,对于发生重病或者意外的人来说,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和从亲人朋友处接受馈赠,其心理感受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制度所决定的,是必然的;而后者可能会给人带来心理上的内疚,面对难以偿还的人情债。  所以说,“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会让没有遭遇人生风险的人也面临财产损失”,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的观点是,除了自己要买保险,还要让身边所有的人都买保险。  要真正全方位理解保险这一制度安排,需要我们每个人仔细思考,这里不展开说了。请大家相信:保险已经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存在了几百年,依然蓬勃发展,肯定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你的论文专业性太强,如果就在这发个问题就有人给你的话,我估计你也没有写的必要了。

7,为我提供一篇关于保险原则方面的论文1500字以上要有一个案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1.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说认为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3.数个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问题:如基于物权或丨丨权而产生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承租人等对于财产都具有保险利益,可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不同的险种。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认定采取三个原则亲属关系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和同意原则
看看这个案例行不行: 保险法案例之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案情简介 贾玉石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任职,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保险险种,贾玉石先生为自己设计一番,觉得值得投保.于是,2004年4月,贾玉石先生投保了90万养老保险,年缴保险费6500多元.这样,到退休时,贾玉石先生可以一次性得到90万元的养老金.2007年,贾玉石先生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凡是内部职员投保该项保险的,一律要求退保. 贾玉石先生坚决不同意退保.说,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员工退保,就诉诸于法律.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人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问题涉及保险人解约权利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据此,保险人是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在如下情况,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法定解除. 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保险人才可以通过行使法定的解约权,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而且投保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6,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二,约定解除. 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人在既没有出现法定解约事由,也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解约权的情况下,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我们的教材中,把保险合同的解除归纳如下,同学们可以进行比较: 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 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股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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