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夫妻双方原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并交回独生子女优待证,过去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不再退还;(2)违反计划生育处理的,夫妻离婚,各自的行政处分不变,继续缴纳罚款或计划外生育费,双方承担的数额协商解决;丧偶的,原罚款或未付部分的计划外生育费可减半交付;(三)独生子女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原优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受到的行政处分不变,计划外生育费已缴纳部分不予退还,未缴纳部分不予交付,(1)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 广西最新 计划生育的规定法律分析:人口与工作要以诚信长效机制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人民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和工作应该与增加妇女教育和就业机会、改善妇女健康和提高妇女地位结合起来。
2、...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 计划生育 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原则上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或者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以用非生产性物品补偿。”。(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离婚、丧偶、独生子女或者超生子女死亡的,原奖励和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的单位负担。再婚后,夫妻双方原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并交回独生子女优待证,过去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不再退还;(2)违反计划生育处理的,夫妻离婚,各自的行政处分不变,继续缴纳罚款或计划外生育费,双方承担的数额协商解决;丧偶的,原罚款或未付部分的计划外生育费可减半交付;(三)独生子女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原优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受到的行政处分不变,计划外生育费已缴纳部分不予退还,未缴纳部分不予交付。”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 计划生育 条例》的决定(20141。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删除第二项。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奖励抚恤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此外,条文的顺序也应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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