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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和年限

每亩补助粮食(原粮)300市斤,折合资金210元,生活补助费20元,共计230元/亩。还生态林暂按8年、还经济林按5年、还草按工率计算。2007年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及生活费补助期满后,按照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70元的现行标准,继续对退耕户给予一个周期的现金补助,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和年限

2,国家对退耕还林有哪些补助标准是什么

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国家对退耕还林有哪些补助标准是什么

3,退耕还林的补助

退耕还林有很多地方性政策,你最好是去当地相应的管理部门问清楚,一般劳动局的官方网站,就可以查到。 根据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具体政策,在原先的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现金补助,标准并未降低。 根据新出台的这一政策,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与上一期的补助相比,延长期内直补给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只是原有补助的一半。虽然在延长期内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只是原来的一半,但这并不意味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降低。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只有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退耕地造林面积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和造林种苗补助费,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荒山造林面积可享受国家一次性50元/亩的造林种苗补助费。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 —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退耕还林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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