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特困供养人员指城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1。
特困供养人员指城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3.提供疾病治疗;4.处理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十六条本法所称特困 人员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或者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第十七条本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 供养
特困户是指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区标准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五保供养是指农村五保供养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五保供养是指农村五保供养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3、对 特困 人员 供养的内容法律分析:(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顾对象;(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处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衔接。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2/,第15条特困-2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提供疾病治疗和处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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