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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负担行为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

什么是负担行为

2,什么是负担行为

法律分析: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什么是负担行为

3,现在我国民事立法界是否不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为什么

一般大学理论课内容在法律上不表现为法条,你所说的两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出现过和规定。没有就没有什么辨别区分的意义。所以必须找到法条
搜一下:现在我国民事立法界是否不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为什么?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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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要坚持公示公信原则(处分在公示之后才生效力) 负担行为是债权行为,要遵循债的相对性原则(负担只对固定相对人有效,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5,出租行为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

出租行为如果是广告出租是负担行为,如果是应对方要求出租就是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开始行为,谁做事处分行为是结果行为,谁承受
负担行为。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它的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如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1138

6,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怎么界定区分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 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处分人”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内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

7,民法概念负担行为

其实这句话说的这么古文应该是来自台湾的相关法典。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相对而言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负担行为的发生不以负担人有处分权为基础,因为负担行为不发生 权利的变更转移等。只要负担人认为有负担的必要即可。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大陆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但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未采用。在德国以及台湾民法中都采用了这一体系划分。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比如赠与、租赁。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出自价值判断,“倘负担行为之生效须以处分权为要件,则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均不发生契约上之效力,与债务契约本质有违,不合交易之需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王泽鉴 关于负担行为的定义可以考察梅迪库斯的定义.“负担行为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或者—在现金交易行为中—至少产生一项能够保留给付的法律原因.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也包括无因的负担行为.”所谓的现金交易行为可以理解为即时买卖,之所以特别强调,是因为在该行为中通常不需要从事负担行为,即负担行为在上述定义中的一项或多项请求权产生的同时已经履行完毕了.负担行为一般都是有因的,无因的负担行为指排除债权转让等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但属于准物权行为的法律行为,例如承担票据上义务的行为.负担可谓是通过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做准备.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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