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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新交通法处罚条例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的怎么处罚
记3分罚款200元。

2012新交通法处罚条例

2,道路交通安全法51条规定的处罚条例

法律分析: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头盔。未使用安全带或者头盔者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驾驶人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51条规定的处罚条例

3,新交通法处罚条例

2010年4月开始实施的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你说的小买卖没有关系。
只要是能随身携带的物品用面包车运 没人管 其他的货物吗只要不被抓到就好 否则罚死 还有就是可以办营运手续 那样就没人管了
《道路交通法》第42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4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记6分,一般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面包后坐拆了,载货,交通法现在的处罚规定分别是,500,200

新交通法处罚条例

4,交通法处罚条例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说罚款标准是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你是怎么违章的 一次罚500你应该是超速了吧 你的看交警给你开的罚款代码是多少号 就知道是为什么罚你的了 和罚的合理不
200
400

5,交通违法处罚条例

8代表你这个是违反地方性法规0代表你不会被扣分 32表示你在违反了不会扣分的规定里的代号为32的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根据是《法》第48条第3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但是。。 罚款200~~~
1、交通违章行为代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 代码的结构 本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则进行分类,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一位行为分类代码,一位计分分类代码,二位数字顺序码。第一位代码:行为分类代码,表示在道路交通法中的所处的分类代码;第二位代码: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章行为记分的分类代码;第三、四位代码:顺序码,表示在同一行为分类中出现的行为的顺序码。例如:1303——“1”表示机动车行为,第2个数字“3”表示要扣3分,后面的“03”表示在扣3分这一类里的第三个行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再比如1603--“1”表示机动车行为,第2个数字“6”表示要扣6分,后面的“03”表示在扣6分这一类里的第三个行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第一位代码即行为代码共1到5及7、8几种,1表示机动车通行,2表示非机动车通行,3表示行人、乘车人通行,4表示高速公路通行,5表示其他规定,7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规定,8表示各市(地区、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规。 第二位代码即记分分类代码共0、1、2、3、6、7几种,0表示不记分,1表示记1分,2表示记2分,3表示记3分,6表示记6分,7表示记12分。 2、违法行为数量 公安部原交通违章行为代码表共有违法行为337种,其中:机动车通行175种,非机动车通行55种,行人、乘车人通行30种,高速公路通行28种,其他规定49种。 8032对照上面的 你就知道了 ,

6,交通处罚条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7,交通违章罚款条例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 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  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6、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7、其他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48、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报警器或标志灯具,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50、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1、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58、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款5元,记分2分。  59、小型客车前排不使用安全带,罚款5元,记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6、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7、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信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4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9、驾驶噪音、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记分3分。  50、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5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呵呵!楼上的你累不累啊!要是违章了,就是罚钱呗!200左右,要是在多的话,你就给他100 200 的就他就别开罚单了!要是开的话,还要扣分!(也不一定,有的罚的少给他50 或100 150 的就差不多了) 希望你用的上! 实用!!!
也太过书面了吧!拿着罚款单就去交警对打单就知道了嘛!呵呵!
可以的!

8,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第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第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醉酒驾驶的;(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五)逆向行驶的;(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十六)拖拉机载人的。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六)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七)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八)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十)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十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十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十四)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第二十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三)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醉酒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四)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五)在普通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六)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教育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二)机动车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机动车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机动车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为人处一千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二千元罚款。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五百元罚款。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一)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五)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第三十一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一千元罚款;(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予以罚款,但本标准没有明确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较大数额罚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第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第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醉酒驾驶的;(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五)逆向行驶的;(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十六)拖拉机载人的。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法律茶)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第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第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醉酒驾驶的;(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五)逆向行驶的;(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十六)拖拉机载人的。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六)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七)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八)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十)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十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十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十四)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第二十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三)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醉酒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四)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五)在普通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六)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教育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二)机动车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机动车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机动车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为人处一千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二千元罚款。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五百元罚款。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一)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五)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第三十一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一千元罚款;(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予以罚款,但本标准没有明确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较大数额罚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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