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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花坝水库鱼种类型

濒危鱼种金线_(又称金线鱼)。松华坝水库始建于1958年,位于昆明北郊12公里的盘龙江中游,是昆明防洪、供水、灌溉的骨干工程。水库控制流域面积593平方公里,多年平均产水量2.10亿立方米。松华坝水库是云南省昆明市的主要饮用水源,饮用水源的水质变化直接关系到昆明市市民的身体健康。

松花坝水库鱼种类型

2,松华坝水库的详细内容

松华坝水库始建于1958年,1988年至1995年进行加固扩建,加固扩建使设计库容从过去的7000万立方米提高到2.19亿立方米,蓄水库容从6000万立方米提高到1.05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年均实现城市供水1.4亿立方米,其地坐标东经102°43′30″~102°54′10″,北纬25°07′40″~25°17′50″之间。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在盘龙区境内部分是位于盘龙区北部,保护总面积187.97 平方公里,包括了松华乡、双龙乡和龙泉街道办事处的12个村委会,67个自然村。保护区北与嵩明县白邑乡接壤,西与五华区相连,南、东与官渡区毗邻。 松华坝水库控制流域面积为593平方公里;总库容2.19亿立方米;调洪库容为1.2亿立方米。防洪保护城乡面积为70平方公里,其中城市面积为11.9平方公里。松华坝水库于1958年兴建,设计坝高62米,正常蓄水位为1965.5米,总库容为2.19亿立方米,根据设计要求,需搬迁4000多户,当时由于处在大跃进时期,对搬迁户未作妥善处理。1988年至1995年实行加固扩建,加固扩建使设计库容从已往的7000万立方米提高到2.19亿立方米,蓄水库容从6000万立方米提高至1.05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年均完成城市供水1.4亿立方米。库区淹没涉及盘龙区境内松华乡小河、回流、团结三个村委会12个自然村。松华坝水库移民安置方式按就地安置和投亲靠友方式解决。区内移民点选择在花渔沟社区、麦冲村委会、上坝村委会、中坝村委会、宝云居委会、源清村委会、金星社区、小坝社区等8个社区(村委会)28个居(村)民小组。

松华坝水库的详细内容

3,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松华坝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松华坝水库径流区629.8平方公里及水库枢纽工程为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第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 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黄海高程1965.5米)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冷水河、牧羊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七)洗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水质的活动。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第十四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第十五条 按照水域功能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有效控制。第十六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分改造,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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