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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税六项附加 小孩三岁是周岁吗

你一定要明白,个税的六项专项扣除项目是在你交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也就是你的应发工资减去三险一金再减5000元后,再减去这些附加扣除项目,剩余的,才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所以,这些项目扣除后你交的税少是被少扣钱哦。

个税六项附加 小孩三岁是周岁吗

2,非煤矿山整合以后有三个生产系统这三个生产系统同属于一家矿山

三份,一个生产系统算一个项目,预案是以项目为单位,不是公司为单位,
给邮箱,我发给你。
三个独立生产系统均应分别做应急救援预案(综合/专项预案)矿山(即总部)也应该有应急救援预案。总共要有四份应急救援预案

非煤矿山整合以后有三个生产系统这三个生产系统同属于一家矿山

3,国家对03岁托育中心支持吗艾右宝贝成长园托育中心开办流程

支持的,今年卫健委牵头起草《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代拟稿)》,已报送国务院。国家已经开始重视0-3岁婴幼儿的托育情况,这块以后肯定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国家虽然支持因幼儿托育中心,但是目前的话不怎么支持吧,仅限于书面支持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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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一月份满三周岁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税吗

想要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首先一定要知道是什么。下面先看看这文件,【历经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后,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迈出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明年起纳税人将获得更大减税。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记者对比发现,与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版本相比,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等部分做了调整,旨在更好回应民意。
你好,我也遇到与你同样的问题,我个人理解是可以先申报上,在子女满3周岁的月份开始享受。

5,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起始时间如下: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岁之前属于家庭养护阶段,没有纳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畴。

6,我是单亲家庭女儿我抚养请问个人所得税显示的100所得税全

一个子女的附加扣除额是1000,可以由父母双方各按50%分别扣除,也可以按100%在父母一方扣除。你的里面显示的100%全额扣除就是你的附加扣除金额为1000,正常应发工资超过5000缴纳个税,有1000的附加扣除后是应发工资达到6000才缴纳个税
您好,很高兴系统工程师的居酒屋hlf_600为您解答去年若是学生身分可以申报扶养,还可以再扣除"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25,000元。检附毕业书证明就可以了。纳税人申报的受扶养亲属,若于年度中死亡、出生,或于年度中满二十岁或自学校毕业,其扶养期间虽不满一年,但仍然可以全年的免税额计算。
单亲家庭孩子、只填父母一方身份证号可以,也就是可以选择一方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您是单亲家庭,所以该项由您100%扣除是合理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税问题在vx里查找“51个税问答”找税务专家咨询哦!

7,个税优惠政策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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