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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法理论中的假想避险

假想避险就是客观上紧急避险情况根本不会出现但因为责任人人的主官错误认识判断而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导致损害的发生。对于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一般按过失犯罪处理。但是你要注意,关于假想避险和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尚无定论。

2,求助怎么定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紧急避险事后防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举例: 有人打你!那人正在打你时,出去保护自己而防卫,没有出过必要限度,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一般造成了他人重伤以上的为防卫过当; 有人和你有仇,一天他拿着刀走到你前面,你以为他要杀你,你先下手强,把他给打了,实际上他并没有要杀你的意思,这为假想防卫,也叫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是在他人打你的行为结束后,你在防卫,如打完你后,行为人正准备走,你再将其打伤!

3,什么情况下准许紧急避险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4,什么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一、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二、应负的刑事责任。(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5,什么是假想避险

危险情况并没有发生,而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危险发生采取了主观上的紧急避险行为.
假想避险,是指本来没有现实的危险,行为人误认为有现实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对假想避险的处理原则与假想防卫的处理原则相同,即按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处理。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其情形之一就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存在错误理解,主要表现为行为违法,但行为人误认为合法,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对于这种情形不能定为故意犯罪: ①如果主观上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论处; ②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就是一种感觉,有危险时身体会有示警,从而趋避危险!

6,如何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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