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要求

法律分析:失业的劳动者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要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是被用人单位辞退,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要求

2,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可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满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3,失业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人员失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求职补贴;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4,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失业人员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6,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情况如下:1、缴费1年以上5年以下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下;2、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18个月;3、缴费超过10年的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可达24个月。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失业待遇是什么

一是失业保险金。这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一般在70%—85%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期,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多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最多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多为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比如,《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一个职工连续工作20年,这20年工龄就视为缴费时间,可以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费的2年合并计算为22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限期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简单说,就是领取限期可以攒着,用的时候再拿出来。二是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一般采取门诊费定额补助和住院费按比例补助的办法,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度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门诊补助一般为每月10—2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住院补助多为按比例报销的方式,一般在实际费用的50%—70%之间,但一些地方对报销总额有上限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补助6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满5年不满10年的,补助65%,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助70%,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20年以上的,补助80%,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有的省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数额一般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4倍。三是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般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标准发放。抚恤金根据被供养人的多少确定发放数额,基数一般为失业人员死亡前本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黑龙江省规定: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是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助。这两项补助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区市确定。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确定具体补助数额。如在领取期内,可以报销500元的培训费、100元的职业介绍费,超过部分由失业人员个人负担。二是规定次数,不限金额。如可以享受2—3次免费职业介绍、1次职业培训。采用哪种方式,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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