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立生前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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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立生前遗嘱

2,哦生前立遗嘱怎么立写好后找律师吗还是拿去公证处请求

手写,符合手书遗嘱规范即可。公证最好,公证遗嘱效力很强,优于其他遗嘱(后公证的除外)。遗嘱规范可以网上找范本。
找律师就行了,
都希要
还要见证人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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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死前说的话可以作为遗嘱

临死前说的话,如果是涉及遗产,交代遗产处置方法的,可以认为是遗嘱,但其要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头脑清醒,有遗嘱能力;  2、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见证人的资格附后);  3、所处分的财产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  4、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  5、生前未立有公证遗嘱,或立有公证遗嘱事后撤销了;  6、所处分的财产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附:遗嘱见证人资格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所述,如果临死前说的话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认为是口头遗嘱,且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作证的话可以视为遗嘱。如果都是家里亲戚围着就没戏。有医生护士同事之类的人就有可能。

临死前说的话可以作为遗嘱

4,生前遗嘱怎么写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  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  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  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  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  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  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  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  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  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  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也可代写遗嘱,但代书人应对遗嘱内容严格保密。  不论什么形式的遗嘱, 格式一般应包括三个部分,且不能缺一:  1.首部:包括标题和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  2.正文:包括立遗嘱的目的、财产状况、处分意见和对继承人的嘱咐与期望。  3.结尾:包括遗嘱份数、保存处所、遗嘱执行人姓名、住址。最后是遗嘱人签名盖章、附属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如需要公证的,则无须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订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5,生前遗嘱订立的程序

遗嘱都是生前订立,死后生效。遗嘱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比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但各种形式的遗嘱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却是不同的。遗产的最终分配不仅需要考虑订立遗嘱的时间先后,还要依据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效力高低。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拥有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证据效力。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目的当然是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上述所有见证人均要符合《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而在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而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格式  一、本人身份的说明  (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二、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 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四、本人财产的说明  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五、本人保险的说明  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六、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七、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八、签名及日期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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