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2.工伤职工可以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相关条文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

2,工伤伤残标准鉴定等级

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对于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各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同,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伤残标准鉴定等级

3,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4,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工伤鉴定标准基本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我国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称谓叫“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14),共分为10个等级。符合伤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对伤残情况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工伤伤残鉴定是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6,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1、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二、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的介绍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1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9,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评定标准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七、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工伤鉴定等级

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 GB/T16180-2006 这是最新职工工伤鉴定标准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分级原则 6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 什么是一级伤残?什么情况可评定为一级伤残?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24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 什么是二级伤残?什么情况可评定为二级伤残?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42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二级伤残: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 什么是三级伤残?什么情况可评定为三级伤残?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49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什么是四级伤残?什么情况可评定为四级伤残?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57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四级伤残: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 什么是五级伤残?什么情况可评定为五级伤残?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73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五级伤残: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 什么是六级伤残?什么情况可评定为六级伤残?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73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 什么是九级伤残?什么情况可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43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什么是十级伤残?什么情况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新的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下列54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 同样残情,伤残等级鉴定为何不一?陈冰与李莉均是红光机械厂的工人,二人同在一个车间,又是同样岁数均为26岁,且二人还是同一年进厂的。二人都喜欢文娱活动,是厂里的文艺尖子,又加上这二人关系融洽,被厂里人戏称为“姐妹花”。陈冰于2002年元旦结婚,2003年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男孩。李莉于2002年年底结婚,夫妻俩均不打算要小孩,准备作时尚“丁克族”。2004年1月13日,陈冰与李莉在晚上加班的时候遭受重大机械事故,幸亏抢救及时,没有生命危险,但二人的子宫均被摘除。经过工伤认定后,两人又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了伤残鉴定。2004年4月13日,市劳动能力鉴定……
你好,工伤的赔偿一般包括(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文章TAG: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工伤  等级  鉴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