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3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4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5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帐的核销。6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7 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8 对区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9 拟定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10 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1 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补贴等房改资金的管理。12 承办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上海公积金房改资金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申请贷款的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使用过。(3)借款人的家庭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如果是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则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申请贷款的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6)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7)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法律客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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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公积金可以提取用于装修吗如何

装修房屋不符合上海市公积金提取的情形,相关的提取情形有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以下是目前支持提取的情形:扩展资料: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建造、翻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2)大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3、其他证明材料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2)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注意事项:1、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2、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参考资料:上海公积金网 提取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即可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提取流程:  1、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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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搞好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以下简称房改资金)的存贷、结算及融通等业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房改资金系指公积金、住宅建设债券资金、出售市统建住房和直管公房所得的资金、其他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认可的住房资金。第三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代表市房委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房改资金。房改资金的金融业务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有条件时,可成立上海住房储蓄银行,专门负责房改资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第四条 公积金的缴交与结算办法  1、公积金由职工单位负责集中,通过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向公积金中心缴交。职工单位应将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每月发工资日后5天内通过转帐托收方式,开具公积金缴款书和转帐支票到指定的经办银行办理结算,将款项缴入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公积金专户内。  2、各单位在首次缴款时,须向经办银行一次性申报公积金汇缴清册,由经办银行将汇缴清册登录入帐。以后每月缴款时,需向经办银行申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经办银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向单位和职工发出公积金对帐单,并办理单位与职工查询公积金的业务。第五条 存入的公积金,其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第六条 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由公积金中心发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住宅建设债券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市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组织发售和兑付。  建行市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发售住宅建设债券归集的资金按期缴入公积金中心的债券资金专户。第七条 住宅建设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分两段计息,上半年购买的住宅建设债券,自3月31日起计息;下半年购买的债券,自9月30日起计息。1991年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归还。住房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按规定进行流通、转让。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市统建住房与直管公房时,应将购房款缴入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资金存款专户内,由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出具缴款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市房委会的要求,每年编制房改资金贷款计划,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专项贷款或其他贷款。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向单位、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月贷款利率按照高于公积金与债券同期平均利率的1.5‰确定。贷款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单位与个人必须按期归还本息,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担保人负责清偿。第十一条 发放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应根据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和单位职工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额度确定贷款金额。建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购买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职工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住房造价或购房价的50%,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贷款,需按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办理抵押贷款或单位担保手续;单位申请住房贷款,需根据贷款计划,并提供银行认可的经济法人担保,经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核认可后,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公积金、住宅建设债券、售房资金存款、其他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和贷款基金户,各专户存款的利率应视同银行同业往来利率。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资金存款免缴银行存款准备金。第十五条 各有关银行应按照房改资金归集与结算办法的规定,将房改资金及时转划到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资金专户中。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各类住房资金专户中资金调度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进行资金融通,在确保住房建设资金供应的前提下,促使住房资金滚动增值。第十七条 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将房改资金用于建房专项委托贷款指标和信贷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专项审批下达。第十八条 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搞好房改资金的贷放与催还业务,管理、监督有关单位住房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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