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台卅市人民政府地址及邮编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白云山南路233号;邮政编码:318001

浙江省台卅市人民政府地址及邮编

2,台州市人民政府的现任市长

张兵,男,汉族,1966年4月生,山东宁阳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共台州市委副书记、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1983.09——1987.08,杭州大学心理系工业心理学专业学生,班长、系团总支委员1987.09——1990.07,杭州大学工业心理学专业研究生、研究生党支部书记;1990.08——1992.05,共青团浙江省委学校部科员、省学联副秘书长;1992.05——1994.05,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镇长助理(挂职);1994.05——1995.03,共青团浙江省委组织部主任科员;1995.03——1996.10,共青团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1996.10——1999.09,共青团浙江省委常委、青农部部长;1999.09——2000.06,共青团浙江省委常委、办公室主任;2000.06——2001.06,共青团浙江省委党组成员、常委、办公室主任(其间:2000.09—2001.0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2001.06——2003.12,共青团浙江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省青联副主席、省少工委主任(其间:2003.09—2003.1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省管干部进修班学习);2003.12——2006.01,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共青团浙江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其间:1999.02—2005.03,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06.01——2012.01,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其间:2007.08,兼任舟山市委党校校长;2008.05,兼任舟山市党建研究会会长;2009.05,兼任舟山医院(筹)党委第一书记);2012.02——2013.03,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3.03—— ,中共浙江省台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代市长(2013年3月2日公示 )。2014年1月当选为台州市市长

台州市人民政府的现任市长

3,0576区号是哪里

0576区号是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是浙江省辖地级市,长江三角洲中心区27城之一 ,国务院批复确定的浙江沿海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港口城市。截至2018年,全市辖3个区、3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陆地总面积9411平方千米。 截至2021年末,台州市常住人口为666.10万人。历史沿革1949年10月10日,第六专区改称台州专区,驻临海县,辖临海、黄岩、天台、仙居、温岭、三门、宁海7县及临海城关、海门两直属区。玉环县属温州专区。1950年5月,撤销临海城关直属区,划归临海县。1952年10月,宁海县改属宁波专区。1953年6月,分玉环县境洞头、大门诸岛另建洞头县,属温州专区。1954年5月,撤销台州专区,临海、天台、三门3县划属宁波专区,黄岩、温岭、仙居3县及海门直属区划属温州专区。1956年3月,仙居县改属宁波专区,海门直属区撤销,改为黄岩县属区。1957年7月,复置台州专区,辖临海、黄岩、温岭、天台、仙居、三门、宁海7县。1958年10月,三门县撤销,并入临海县;宁海县撤销,并入象山县,属台州专区;洞头县重新并入玉环县,仍属温州专区。1958年12月,撤销台州专区,天台县划属宁波专区,临海、仙居、黄岩、温岭4县划属温州专区。1959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撤销玉环县,所属境域分属温岭县与温州市,并于4月付诸实施。1960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撤销玉环县。1962年4月,复置台州专区,并复置三门县、玉环县,辖临海、黄岩、温岭、仙居、天台、三门、玉环7县。1978年10月,改称台州地区。1980年7月,置海门特区,属台州地区,辖境包括原黄岩县海门区、大陈镇、山东人民公社及临海县前所人民公社。1981年7月,撤销海门特区,以其行政区域置椒江市。此后,临海县章安区、黄岩县洪家区与三甲区,陆续划属椒江市。1986年3月,撤销临海县,置临海市。1989年9月,撤销黄岩县,置黄岩市。1994年2月,撤销温岭县,置温岭市,台州地区辖临海、椒江、黄岩、温岭4县级市和天台、仙居、三门、玉环4县。1994年8月22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台州地区和县级黄岩市、椒江市,设立地级台州市和县级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市人民政府驻椒江区。2017年4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玉环县,设立县级玉环市,以原玉环县的行政区域为玉环市的行政区域。玉环市由浙江省直辖,台州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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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发挥城墙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墙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护为主、安全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墙保护工作,加强城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墙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将城墙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防洪规划,城墙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四、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和防洪等工作。”五、将第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墙保护规划有关内容。”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因城墙保护、防洪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符合文物保护和防洪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安全或者历史风貌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涉及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城墙的修缮、重建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提升防洪能力,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修缮、重建部分应当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的安全评估,城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开展修缮、加固。”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墙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城墙发生重大险情时,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的“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修改为“城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5,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发挥城墙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台州府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台州府城墙(以下简称城墙)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包括城墙主墙体、敌台、马面、瓮城、城门、城楼等建筑以及城墙遗址。第三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护为主、安全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墙保护工作,加强城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墙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将城墙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防洪规划,城墙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城墙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  (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风险评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和防洪等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墙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害城墙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第七条 每年5月10日为“台州府城墙保护日”。  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增强公民保护意识。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城墙保护宣传工作。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墙保护规划有关内容。第九条 依法划定的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存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腐蚀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四)在城墙上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五)在城墙上取砖、石以及其他构件;  (六)擅自在城墙上打桩、挂线、凿孔;  (七)在城墙或者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  (八)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因城墙保护、防洪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符合文物保护和防洪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安全或者历史风貌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第十三条 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城墙风貌相协调。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高度的建(构)筑物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划规定高度以下。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涉及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  城墙标志、名称等非物质文化资源由临海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6,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台州府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台州府城墙(以下简称城墙)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包括城墙主墙体、敌台、马面、瓮城、城门、城楼等建筑以及城墙遗址。第三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墙保护工作,将城墙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城墙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城墙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  (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风险评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墙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害城墙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第七条 每年5月10日为“台州府城墙保护日”。  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增强公民保护意识。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城墙保护宣传工作。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墙保护规划有关内容。第九条 依法划定的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存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腐蚀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四)在城墙上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五)在城墙上取砖、石以及其他构件;  (六)擅自在城墙上打桩、挂线、凿孔;  (七)在城墙或者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  (八)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保护或者景观的,应当限期改造、征收或者拆迁,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城墙风貌相协调。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高度的建(构)筑物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划规定高度以下。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临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内容应当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  城墙标志、名称等非物质文化资源由临海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第十四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应当与城墙景观、环境生态相协调。  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植物。现有植物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应当移栽、修剪或者清理。第十五条 城墙的景观照明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照明方式。安装的照明设施或者智能化应用设施应当与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墙的结构和风貌。第十六条 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利用城墙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 城墙的修缮、重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修缮、重建部分应当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修缮、重建由具备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7,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符合精简、统一、科学、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用性。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规章,应当加强立法民主协商工作,充分听取政协、民主党派等有关单位的建议和意见。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  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规章的起草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法制办报送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等作出说明,并提供规章草案建议稿。第八条 市法制办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法制办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市法制办应当将征集到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拟订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  市法制办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的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的意见,并对重要的规章制定项目组织社会风险评估。第十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由市法制办组织实施。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法制办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重要的规章由市法制办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制定规章起草工作方案,根据时限要求明确进度安排和责任主体。工作方案应当报市法制办备案。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方面对其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意见,将处理情况及理由反馈给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联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审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与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分别由各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经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送市人民政府。  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制定依据、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协调情况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征求意见原件、有关方面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听证会笔录及处理情况、论证会材料、调研报告和市外立法资料等。  起草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规章草案前,应当主动与市法制办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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