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057765122015是瑞安人民法院的号码吗
来源:整理 编辑:温州本地生活 2022-11-03 16:56:47
1,057765122015是瑞安人民法院的号码吗
不是,是骗人的,你肯定接到说你什么事什么事被起诉了吧,不要相信,绝对是骗人的,我也经历过
2,怎么回看2022年3月21日瑞安人民法院的庭审
没有回放,法院的庭审直播没有回放。法院的庭审直播网上已经不再有直播录像,因此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无法看到直播回放。案外人需要看庭审的,只能看庭审直播。
3,瑞安市现任执行局局长是谁
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是薛中卫同志。执行局领导本院全面执行工作,协调执行庭、执行实施科、执行监督科及三法庭有关执行工作。执行庭、执行实施科、执行监督科分别负责各阶段的执行工作及其他事务。
4,瑞安人民法院打的到瑞安火车站多少钱是动车站 瑞安站
你好:瑞安市人民法院打车到瑞安站大概需呀31元左右。你是赶时间去乘车吗?不着急的话也有公交车过去的:瑞安人民法院步行131米到政法大院站乘坐瑞安11路到机场路口下转乘瑞安7路到章桥下车步行4.2公里到瑞安站;瑞安人民法院步行696米到广厦小区乘坐瑞安1路到商城下转乘瑞安7路到章桥下车步行4.2公里到大瑞安站。一些手机的软件不断的更新让我们现在出行提供了方便,你可以在手机上装个腾讯地图软件,用它可以查询打车公交自驾的多种路线,支持全国近200个城市的出租估价、210个城市的公交和近400个城市的自驾。
5,瑞安人民法院
你好!从诉讼程序上来说,法院是没问题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审限为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审限为6个月。以普通程序从立案后说起:15天答辩期,同时给予至少30天举证期以上期间,对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期间不计入审限。一审在6个月内完成,但经院长批一下,就可以延长6个月。离婚案必须进行调解,而且一般一审会判决不离。如果你在15天内上诉。二审期间3个月,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无期限限制)。二审分以下情况1、如果维持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生效后,你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离婚诉讼。6个月后可以再次提起。2、如果二审认为可以判离,但财产小孩纠纷达不成调解意见的,二审一定要发回重审,不得径行判决离婚。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又是6个月+6个月的可能延长期。重审肯定是要判离的。对方可以15天内上诉。二审期限同上(3个月+批准的延长期)。此时,二审是要维持一审判离的,生效。
6,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00770号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770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志强。被告陈彩芳。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陈彩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尤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彩芳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诉称:2013年5月28日,被告陈彩芳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审查后于2013年7月29日发放了授信额度为20000元的丰收信用卡一张,被告陈彩芳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用该信用卡共透支21892.73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彩芳偿还信用卡截止2015年1月1日的透支款21892.73元(本金19991.41元、利息1242.87元、费用658.45元)并追索2015年1月1日至还款日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追索2015年1月1日至还款日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农商银行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丰收贷记卡收费表、信用卡透支明细表,拟证明被告陈彩芳未按时偿还透支款的事实。被告陈彩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陈彩芳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8日,被告陈彩芳向原告农商银行申领丰收贷记卡,并填写申请表,声明愿意遵守《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经审查,2013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陈彩芳发放卡号为62×××57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贷记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月底,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在每月月底计算,在对账单上通知客户,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及取现(转账)本金的一定比例(10%),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至等于欠款额为止。《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附件《丰收贷记卡收费表》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被告陈彩芳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9月2日,被告陈彩芳透支消费共计本金20050元,扣除上期存款余额58.59元,至2015年1月1日尚欠原告本金19991.41元、利息1242.87元和滞纳金658.45元。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陈彩芳之间签订的《丰收卡(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相关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向原告申领的信用卡尚有透支款项未偿还,而被告作为该信用卡的持卡人,应对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透支本金和利息及滞纳金负有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1.41元、利息1242.87元和滞纳金658.45元,合计21892.7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元,由被告陈彩芳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程栋很抱歉,回答者上传的附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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