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行存房业务是真的吗

是有的,但是每个地区不一样的。

建行存房业务是真的吗

2,保留房是什么意思

酒店保留房:用来形容酒店为某预定渠道事先保留出来的,以供这一渠道更加便捷地使用(销售)的客房,并且此渠道可以先行确认给自己的客户的,而无需询问酒店是否还有空房可卖。

保留房是什么意思

3,存量住房是什么

一般泛指二手房
完整的住房交易市场包括增量市场和存量市场。即通常所说的一手市场和二手市场
存量住房就是二手房

存量住房是什么

4,存房款是不是把存折的号码直接存进去就行了

存放款可以是现金,可以是银行卡,也可以是存折!
存房款,那就是把跟银行签合同的那张银行卡的卡号上存现金就可以了。
先绑定存折的账号后,把还房款存入存折的账号而不是存折的号码,就可以自动还房贷款了。
一定要存钱进去,你不存钱进去怎么扣钱交电费,现在都是银行代收代缴。
是的 直接把钱存入你签约时 绑定的卡 就行了 最好提前存 如果逾期一次 就有可能影响后期的优惠政策

5,库存房是什么意思

(1)狭义房地产库存。统计口径为现房库存,是指已竣工的待售现房,现行房地产开发统计中“商品房待售面积”的概念,不包括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2)广义房地产库存。统计口径为可售现期房库存,是指现房库存和期房库存之和,即在狭义库存的基础上增加待售期房库存。所谓待售期房库存,是指尚未竣工但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对开发商来讲,库存房指建好还未售出的房子;对于社会大环境来讲,我理解的库存房还包括空置的房屋,包括已经被购买的,暂不用于自住或者出租的房屋

6,经济危机存钱还是存房

还是存房好,因为通胀时钱越来越不值钱。
你想炒房?我晕炒房也不是这么炒的,买房是为了住的,现在房价跌的厉害,明显的泡沫破裂嘛!短期是不会涨回去的,我建议你要买的的话先去查一下你那一地区的年平均房租,然后乘以15年~20年 看你自己,算出的房价就是合理的房价了,买了就对了至少长期来讲不会亏!
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有很多, 不能单方面来概括,而且它持续的时间也不定时间长或短,金融危机来袭后各类大小企业都会手影响,尤其以进出口为主的单位,这个经济体系就会下滑,国民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出现后退现象.受害者是所有人. 金融危机出现的时候,每个人都要引起注意.从各方面来挽救金融危机.要刺激消费,使经济体系重新循环起来.不能因为金融危机而更存钱不敢消费,那样会加重危机的步伐

7,什么是囤房囤地

“囤地”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是关于闲置土地,法律有明确界定什么叫闲置土地,一种是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开工的,或者是没有规定合同期而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第二种是拿了地之后,连续中断开发一年,开工面积不到1/3。
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根据201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即国务院明确规定了购房者购房时需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此为国家对于购房首付款、限贷的政策性规定。而在法律实务中,由开发商垫付首付款是否有一定的依据呢?实际上,垫付并非法律概念,法律上有借款合同、指示交付或债务承担等概念。垫付,根据文义解释,一般是为他人向第三方垫付,没有债权人为债务人向自己垫付之说。而开发商为购房者的垫付可能涉及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①借款合同,即开发商借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再将借款交给开发商;②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开发商作为第三人根据购房者的指示将款项交付给自己,代购房者履行债务;③债务承担,即开发商作为第三方为购房者承担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债务。首先,对于借款合同,因开发商即是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同时又向购房者借出部分首付,借出的款项又需要给开发商自己,因此,开发商名义上垫付首付,但实际上并未垫付。因借款法律行为系实践性法律行为,需要实际交付借款才会产生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因此,为实际交付借款的,借款行为并未生效。开发商所享有的债权,本质上还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确立的债权。并不存在一个真实、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也不存在所谓的垫付。其次,开发商根据购房者的指示将款项交付给自己,开发商不属于第三方,很明显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履行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即实际上此时也不存在垫付,购房者没有付足首付。再次,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即必须存在一个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开发商为购房者承担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债务时,并没有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存在,因此也不构成债务承担,不产生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此时,所谓的垫付不成立,购房者仍然没有付足首付。因此,开发商所谓的“垫付”仅仅是开发商以“垫付”之名义,让购房者先达到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出具一份虚假的首付款足额交纳证明,进一步妥银行贷款,以达到资金回笼的目的。而首付实际上并未依照国务院对于首付比例和限贷的规定付足。换句话说,开发商是以一种在法律上并不成立的“垫付”托辞,先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实际上却规避了国务院规定的首付比例和限贷政策。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而一旦认定为无效的,则合同自始无效,法律后果是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购房者退房。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行为”。在购房者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因需要开发商出具购房者已付清全部首付款的证明,但由于开发商“垫付”的因素,购房者的首付款实际并未付清。如后期购房者未能按期偿付按揭贷款,银行除按照一般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外,还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因开具虚假证明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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