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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营业执照如何变更

合肥市1.增加注册资金需提交贵公司新的章程和验资报告,以及增加注册资金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新的股东会决议,盖公司公章及全体股东的亲笔签字,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并提交给工商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即可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根据注册资金的多少交纳登记费,一般是千分之八,没有其他费用。 2.领取新营业执照后,带企业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到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一份公司新章程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费30元. 3.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完成后到税务局办理地址变更手续,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新地址的租赁协议,均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费260元.

合肥市营业执照如何变更

2,合肥市公司变更法人需哪些材料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已经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于种种目的,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阻碍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对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变更决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议签署。2.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企业出资人作出变更决定。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定签署

合肥市公司变更法人需哪些材料

3,合肥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和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合肥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和材料如下:一、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材料?1.营业执照:(1)公司变更申请表(盖章签名)(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 (4)营业执照正/副本(5)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6)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2.代码:(1)代码证正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盖章)(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4)营业执照副本(盖章)3.国税:(1)国税证正副本(2)变更税务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5)股东会决议(6)章程(或章程修正)(7)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9)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4.地税:(1)地税正副本(2)变更税务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5)股东会决议(6)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7)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8)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二、企业法人变更的流程1.整理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目前北京市辖区基本都是电话预约交件时间);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

合肥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和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4,合肥公司名称变更自主申报需要的材料

一、办理地点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商事登记区综合窗口二、实施主体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审查标准一、涉及以下情形的,不能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一)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如成立证券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等(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二)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及其他需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企业类型经济组织的名称申报二、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应当知晓并同意《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名称禁限用规则》、《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签署《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承诺如因名称引起争议和纠纷,自愿服从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理,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四、受理条件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3.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五、申请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电子件1份。2、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者授权文件纸质(原件1份)。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电子件1份。六、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合肥市工商局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2.受理审核: 工商局窗口自受理申请后0.5个工作日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3.决定送达: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在0.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并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七、常见问题1、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注意什么?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2、企业可以随时变更名称吗?企业设立未满一年或距上次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不可再次变更企业名称。3、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吗?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5,合肥股权转让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公司 股权转让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 、 股权转让协议 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 债权债务 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 营业执照 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 身份证 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 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 承诺书 ;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 公司法 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 律师 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 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 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 股东大会决议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 股权转让合同 或股权转让协议。 10、 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 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内资企业股权转让中,内资企业性质转为 外资企业 时,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身份是否仍然保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所以,在未经批准前,中国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原来内资企业的中国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想成为合资企业的股东,必须获得外经委或商务局(商务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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