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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身份证在哪里办

身份证的办理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办身份证在哪里办

2,办身份证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身份证的办理需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另外,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如果是首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在异地办理的,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实身份证登记项目。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第七条 公民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待定的,应在现住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申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国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回归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第八条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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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份证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补办身份证可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也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补办身份证需要携带居民户口本,进行人像和指纹采集。一般在两个月内就可以拿到新的身份证,在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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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份证在哪办

户籍地办理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2.现场取像照片,并采集指纹信息;3.换领缴纳工本费,每证20元,补领缴纳证件工本费,每证40元;  4.自提交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注意事项:  1.各地区具体办理流程不同,应参照各省市具体流程。  2.申请办理身份证期间,如急需使用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异地办理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注意事项:  1.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  2.2017年7月1日,我国将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5,身份证在哪里办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领换(一)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三)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四)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五)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六)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七)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挽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被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八)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九)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新证使用原编号.(十)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免交证件工本费.(十一)公民申报换领新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十二)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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