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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献血证的人享受什么待遇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进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积分入户加分政策。公民无偿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也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补贴或者补休。如果是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可以享受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的待遇有:1、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2、无偿献血提倡一次献血400毫升;参加捐献血小板一次,按献血800毫升计算;3、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五年后等量免费用血;4、献血者家庭成员(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五年内可享受献血量两倍免费用血;5、献血者和其家庭成员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血小板的计量单位是一个单位血小板一般指200毫升全血手工分离的血小板单位个数、通过了初检,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五年之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用血费用的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量按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有献血证的人享受什么待遇

2,无偿献血的相关待遇

法律分析:无偿献血提倡一次献血400毫升;参加捐献血小板一次,按献血800毫升计算;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注:各地标准不一致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五年后等量免费用血;献血者家庭成员(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五年内可享受献血量两倍免费用血。献血者和其家庭成员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的相关待遇

3,无偿献血有什么待遇

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的待遇具体如下:1、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2、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五年后等量免费用血;3、献血者家庭成员(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五年内可享受献血量两倍免费用血等。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无偿献血有什么待遇

4,有献血证的人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有献血证的人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其中包括:对于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并且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五年后等量免费用血,献血者家庭成员(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五年内可享受献血量两倍免费用血,最后,献血者和其家庭成员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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