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高桥保税区调解纠纷在哪

高东镇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433号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进行的投诉。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第四条 (监督指导)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复杂疑难投诉举报的会商协调机制,并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督办。第五条 (具体工作部门)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投诉举报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信息系统)  本市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编码,统一处理,统一告知,并为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提供支持。第七条 (信用治理)  鼓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引入信用治理手段,对投诉举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动惩戒。第二章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第八条 (管辖原则)  投诉由经营行为发生地或者经营者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因网络交易产生的投诉,由经营者住所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第九条 (管辖转移)  市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  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处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处理。第十条 (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投诉,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 (投诉内容)  消费者投诉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被投诉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三)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存在争议等相关事实根据。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消费者本人签名。第十二条 (投诉期限)  消费者应当自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投诉。第十三条 (共同投诉)  消费者为两人以上,针对同一经营者,投诉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消费者人数众多的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授权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第十四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二)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三)超过投诉期限的;  (四)*、仲裁机构已经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调解完毕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对存在争议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进行质量检测、鉴定但无法实施检测、鉴定的;  (六)被投诉经营者已不再负有法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3,上海市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

劳动关系: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务关系:持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4,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职责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职责、原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职责划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将原上海市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三)负责辖区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行政许可。(四)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五)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受理、初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辖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七)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八)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九)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十)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十一)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十二)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十三)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十四)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五)承担上海市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本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十六)负责辖区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合同上写了若有纠纷当地人民*还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吗

从法律上讲,应该可以,一是你所说的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裁判机关,仅仅是行政部门,二是合同约定的是诉讼程序,而非行政处理问题,等等,不管怎么样还是及时解决即可。
你好!可以。纠纷既可以通过市场监管局调解,也可以向当地人民*起诉。合同约定,应先按合同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满意,即可询求其它解决办法。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可以的,你可以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如果没有结果,再按照合同上所写到当地人民*起诉。
当然了,这两个是完全的不同的体系当然可以同时投诉,但是赔偿的金额是以大的为主,所以不能拿双份的。
人民*和市场监瓶餐理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部门。它们的性质权力范围是不同的。若应了纠纷,应依据纠纷性质到相对应的部门投诉,不能乱来。

6,请教上海市员工录用退工档案管理等政策与手续以及劳动关系调解

  1、用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使用之日30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  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  2、退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所留存;  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  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3、《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的记载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规定,自2003  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除办妥招工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内做好相应的招工和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和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农村富  余劳动力的《劳动力登记表》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记载。  4、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指标准劳动关系,协保人员、退休人员  不在此列),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资格或不愿意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宜,则应委托职业介绍代办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务。  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无资格保管档案,须委托职介所保调集和保管。  5、有关对象办理招退工的说明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务型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单位不必重复办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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