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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性谈判的操作流程

公开招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更改,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报价在谈判程序约定的框架内可以变更。公开招标投标人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明确的报价校正方法外,其报价不得更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投标人报价为投标报价上限,每一轮谈判结束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上一轮谈判报价)之下,重新进行一次报价,最后一轮的报价不得更改。 操作程序之别 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上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程序,只是将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答疑过程,扩展为谈判小组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之间进行技术和商务多轮单独询标或谈判。 多了审批环节 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前,需获得设区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竞争性谈判的操作流程

2,竞争性谈判流程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 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 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一般在第一轮报价后还有二次报价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流程

3,竞争性谈判的制定程序

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谈判文件至少应当包含《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2款要求的内容,但通常应当包含:(1)谈判邀请函;(2)谈判供应商需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方式;(4)谈判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5)谈判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中有一条是“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从发布谈判文件到供应商响应的时间可以比招投标采购短,但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如果间隔时间太短,不利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理解、分析谈判文件及做出应答,5~10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制定程序

4,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4)组建谈判小组。(5)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7)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8)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9)评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修正条款、各供应商报价、谈判专家名单。(10)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可发出成交通知书。扩展资料: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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