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税务筹划怎么做呢

首先资金筹划,税收筹划

房地产税务筹划怎么做呢

2,房地产纳税筹划怎么做

中国房地产税务筹划网是中国唯一只专注于房地产行业,只研究税务筹划、财务咨询专业机构。十年专注,博大精深,中国房地产财税问题解决专家!主要研究方向:税务规划,财务咨询、上市前财税包装、PE,企业内训等。土地增值税让房地产企业负担沉重,智慧源《中国房地产税务筹划网》帮你税务筹划。通过多年研究总结并提炼出从公司战略制定,到经营模式调整,最后再到帐务处理等多层面进行系统化财税管理的新模式。

房地产纳税筹划怎么做

3,房地产开发企业怎么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 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 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 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 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营业税:收入的5%(不管是否做销售,预收款就需要交) 城建税:营业税的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 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按收入的1%预交,清算时多退少补 土地使用税:按当地的规定税率 房产税(指自用部分,用于销售的不交纳)房产原值7折后的1.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5% 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怎么进行税收筹划

4,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

可以通过钇财税这个财务平台合理筹划节税,目前对于单位来说,提高了单位的整体收入。
房地产税收种类  直接相关 :5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  间接相关:4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按照征收环节分:购置房地产要缴纳的税费。1、 契税。2、印花税。3、交易手续费  房地产税收政策(新  (具体执行中,应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如政策有新规定者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涉及应纳地方税收政策  (一) 营业税  1、基本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计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优惠规定(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  (2)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纯中央属企业免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从2000年1月1日起,厦门市对实行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当期实际预收售房款总额(含未结转预收售楼款收入以及购房定金)1.5%的比例,核定预征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年度(项目)汇算清缴。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方式,可选择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待项目竣工实现销售90%以上(按面积计算)的进行纳税调整;或不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每年年终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证不全,无法进行查帐征收或不能单独核算单个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一律按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3%的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以购房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购销合同”税目及万分之三的税率计征。  二、单位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三、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1、个人出售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面、厂房、仓库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及个人出售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房产,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下同)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2、个人出售自用普通住宅、出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  3、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1)别墅、度假村;(2)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平方米,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3600元/平方米,同安区超过3000元/平方米。高档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为普通住宅(本界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有增值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以下特殊规定办。  特殊规定:  (1)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  (2)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代征人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四、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所得税:单位置换房产的,以置换后房产价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核算损益;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以置换双方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五、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下同)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所得税: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将转让收入并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六、单位出租房产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按租金收入5%税率计征。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房产税:按租金收入12%税率计征。  (四)企业所得税:将租金收入并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1至6元。  (六)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及千分之一的税率计征。  七、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对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地方税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  综合税额核定征收:本着手续从简、负担从轻的原则,对我市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地方税收仍采取按单位建筑面积确定综合税额的办法征收,综合税额包括私房出租所有应交税款。  (附件:私房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  按实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法定税种、税率按实征收。具体税种、税率如下:  (一)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二)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 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四)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税费标准:  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准予扣除。  3、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五)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1至6元。  (六)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及千分之一的税率计征。  另房屋转租有关政策规定如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对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税,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如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销售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7个税种。根据房地产开发不同环节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  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占用耕地10000平方米,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5元/平方米。该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为:10000平方米×5元/平方米=50000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屋占地,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大城市每平方米0.5-1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0.4-8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3-6元;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在房屋销售环节,营业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连同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都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均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从事房地产开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部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区分内、外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买卖双方按适用税率缴纳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5%、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继承和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个人在一年内换购房须交缴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说,对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拥有房屋、土地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个人拥有房屋、土地涉及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个人营业用的房产以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外籍个人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1.2%。  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用房屋占地按规定级差税额标准征收。大城市每平方米0.5-1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0.4-8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3-6元;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作为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需要缴纳哪些税?  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分为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纳税人等不同类型。而且,房地产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领域。在纳税环节上,房地产税收涉及房地产的取得、保有和流转3个环节的税收。在征税目标上,房地产税收分为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的税收。目前,直接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就有13个,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退还个税  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退还个税  据工人日报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另外,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8月1日起实行的个人住房转让个税新政的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  《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实行“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5,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

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为控制房地产地价过高,投资过热,国家陆续下发宏观调控政策,先是央行宣布加息,接着“国六条”出台,随后国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件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本文仅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和税收筹划方式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率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二)投资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明显。  (三)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划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  (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 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693万元。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建造此楼投入了3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4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0万元,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4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55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可以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5%。根据税法规定应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693-100-300-40-80-55)×30%=35.4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693-100-300-40-80-55-35.4=82.6万元。如果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690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率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690-100-300-40-80-55=115万元。进行纳税筹划后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115-82.6=32.4万元。  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菏泽市城区繁华地带有一处空闲房产。房产原值10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2008年1月份准备对外投资,若采取出租方式,预计年取得租金为200万元,若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大海房地产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那么,我们分析一下,哪种方式对于企业更能节税,  假设房产原值为P, 房产使用面积为L平方米,如果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R1,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R2,出租和联营的税负分别为T1和T2。  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  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  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  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  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  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  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租赁方式税负轻于采取联营方式。本例中,由于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赁方式可以节税。此时的总体税负T1= 41.22%R1=41.22%×200=82.44(万元),而联营方式下的总体税负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万元).不难看出,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比采取联营方式可以节税254.96(337.4-82.44)万元.  (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假设2008年1月份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开发一个项目,需要资金1000万元,由于公司采用的筹措资金的方式不同,对公司的税负影响也必然不同。  如果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方式,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80万元,可以为公司节税80×25%=20万元;如果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税25(100×25%)万元。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融资,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是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客观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  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并响应地分次接转成本,起到节税的作用。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款8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为800×5%=40(万元)。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缴纳的营业税800×40%×5%=16(万元)。以后三次分别缴纳营业税800×20%×5%=8(万元),共计16+3×8=40(万元)。虽然两种方法缴纳营业税都是40万元,但是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入在5种特殊情况下确认标准,对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照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率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二)投资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明显。  (三)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划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通过对房地产项目成本的前期预算和工程建设全过程控制,即前期设计、前期开发成本、施工成本、融资费用、税务策划等实行全面目标成本管理,是目前宏观调控形势下房地产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不二法则。   1、确定项目成本目标   在房地产投资决策阶段,开发商实际上就要对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定位、品质要求有一个初步的估计,并对项目成本有个初步的测算。而且成本的初步测算应在项目设计过程中予以体现。   房产既然是商品,它就有和其他商品一样的共性,可以应用价值工程管理,即在满足工程结构、质量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争取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在价值工程中,价值定义为:功能和实现这个功能所耗费用(成本)的比值。其表达式为:价值=功能/成本。功能是一种产品所具有的特定职能和用途;成本是从根据用户所提出的功能要求进行研制、生产,到用户使用所花费的全部成本。一般说来,提高产品价值的途径有五种:一是功能不变,降低成本;二是成本不变,提高功能;三是成本增加,功能提高幅度更大;四是一些次要功能下降,但带来成本大幅度降低;五是既提高功能,又降低成本。通过功能细化,把多余的功能去掉,对造价高的功能实施重点控制,从而最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建设项目最佳经济效益。   目前房地产项目设计实行工程造价和设计方案相结合的设计招标方法,这有利于在保证项目市场定位和品质的同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房地产企业应在此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做进一步测算优化,以确定项目的最终目标成本。一步降低开发成本,在这方面还是有很大的潜力可挖的。   2、项目目标成本的控制   项目成本目标确立后,如何有效控制成本是房地产项目最终是否盈利或取得丰厚回报的重要保证。在一个大背景没有太大变动的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房产的市场定位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对于项目成本控制尤为重要。在实施阶段,我们特别需要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做好成本控制工作。   2.1合理安排工程周期   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周期,可以使分解到各个单项的目标成本实施按时间节点进行有效控制。从工程施工准备开始,经施工过程至竣工移交,成本控制工作要伴随项目的每一阶段,如在工程准备阶段与总承包单位制定最佳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成本支出,减少工程返工费。使工程成本自始至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同时,根据建设周期,施工进度,相应地安排各项配套工作的时间节点,使围绕工程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2严格控制建安成本   严格控制建安成本,降低工程造价是房地产项目目标成本管理的又一重要内容。实际工作中,工程虽能按期保质完成,但工程成本超支严重,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聘实际工作中,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改进和优化设计,进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要达到无所不包的地步,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要有提前的预计,以防止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寻找各种理由进行索赔。要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建筑业的一般惯例和有关规范,就施工中可能产生职责不清、互相扯皮、影响造价、延误工期等因素进行事先约定,经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来确保双方的按约履行。   成本管理部门要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变更、施工变更进行分析,应尽可能减少变更,对于技术变更和施工变更,要先签单(技术合同单,施工签证单)后施工。如果工程进度要求紧,也要做到同步进行,工程若有增减应及时审价,以避免无法核实的情况发生,引起双方不必要的争议。总之,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控,加强预算审查,严格经济签证和工程变更管理。   聘请独立的专业审价机构是个好办法,该工作在项目实施之初就要及时介入,协助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的实际工程量,材料的选用价格及时跟踪统计,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变更要及时审价,为工程项目最终审计和成本控制打下基础。   2.3严格控制材料、设备价格   材料设备费在工程的建安造价中约占70%,工程材料成本控制是项目开发过程的重要内容,对一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般采用甲方供应或限价的方式。房地产企业要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市场上最新的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要注意各项材料、设备的定位与楼盘的品位是否一致、是否经济合理等。大宗材料设备订货,应货比三家,也可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在满足施工的前提下,把握好订货的时机。同样的材料设备,由于产地档次不同,价格会有差异,就是同样品牌的设备由于销售代理级别不同,价格也会有差异。要树立成本意识,形成控制成本机制。   非甲供材料,可以采取限价的手段进行控制。成本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与监理工程师应适当参与施工单位的材料订货,可以推荐相关厂家进行类比;同时要控制材料的采购价格、监督材料的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限价。   2.4合理安排建设资金   房地产企业必须合理筹措资金,保证项目开发,控制资金成本。房地产企业一般资产负债率都比较高,而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是向银行贷款的一;房地产企业必须合理筹措资金,保证项目开发,控制资金成本。房地产企业一般资产负债率都比较高,而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是向银行贷款的一道坎。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拓宽融资渠道,就要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企业资金状况以及资金回收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对于同时投资于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来讲,由于投入资金较多,资金压力也大,需要通过融资来保证多个项目的开发,又要避免过多占用资金造成资金成本过高。如果对每个项目开发过程的资金收支情况有一个很准确的预计,同时又对本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能有一个比较清晰了解,才能制定最佳资金计划方案,把企业资金成本降低到最小。   例如,我们根据公司房产开发点多,资金紧缺的情况,对一项目开发在配备一定自有资金同时,采用信托融资方式解决前期购买土地资金,在取得“四证”后,再根据建设资金安排,向银行逐步分期贷款支付建设资金和归还前期向信托融资的借款,再用销售回款归还贷款资金和信托资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信托融资,可以有效规避“四证”不全无法取得银行借款的问题,就可以解决前期投入资金的问题;还可以合理优化资本结构,使其具有再融资能力;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   3、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全公司的税务进行科学的综合筹划,有效降低税收负担。企业财务部门应针对每种税收的特征,制定相应合理的避税措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税金主要为: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累进征收。房产项目如果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此三大税应有较大避税空间。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的方式有:合理分摊法;定价筹划;收入筹划;优惠政策筹划等。如能合理分摊费用,用足用活优惠政策,则有不少筹划空间。   由于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可加计20%扣除,三项期间费用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之内扣除,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如果开发的项目涉及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应考虑土地增值税不分开计算与分开计算(前提是当地税务是否允许),可得出不同的增值率来选择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通过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和降低房产销售价格将普通住宅增值额尽可能地控制在不超过20%;期间三项费用开支尽量达到开发成本10%的上限等。   4、结语   房地产企业的目标成本管理是全员的、全过程的管理。企业要有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加强实施过程的成本监督和分析,及时反馈成本信息。为企业营销策略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就能使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还有 啊 --

文章TAG:房地产  房地产税  地产  税务  房地产税务筹划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