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的居民应该去什么地方办计生证

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
我是来看评论的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的居民应该去什么地方办计生证

2,重庆 沙坪坝区 的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办理 我是应届毕业学生未

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去办,也就是学校所属区居委会。其他的居委会会给指导。或者就是到原籍(家乡)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证明。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重庆 沙坪坝区 的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办理 我是应届毕业学生未

3,重庆市沙坪坝区规定的产假多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重庆市沙坪坝区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4,重庆计划生育

一、关于二胎要缴多少罚款的问题 首先,你要明确:我们不收罚款。我们是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农村居民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或收养的男、女双方上年人平纯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人平收入的按实际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金额,可以到当地镇街计生办去咨询和办理。 二、关于第一胎是女儿可以间隔四年生第二胎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们重庆市还是执行一孩政策。所以,无论第一胎是女孩或男孩,无论间隔多长时间,只要第一个孩子是正常生长,生育的第二胎都属无计划生育。

5,重庆沙坪坝区的准生证怎么办理

要一个双方的,没有生过小孩的证明,可以在你们街道出,然后在那登记。再去计生办(不知道地方问街道),要女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再加一张登记照。最好是两人一起去,因为要双方签字这个证是免费办理,不收任何费用。
1、到大型医院打个B超(最好彩色的)做个检查,然后医院会给你办个孕妇保健手册。(反正是要带上你老婆的怀孕证明,医院出具的,怀孕三个月才行哟)2、你们夫妻双方带上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和医院那个保健手册,到你们(女方)户口所在的也就是土湾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办理准生证。(也叫计划生育办公室)去了要填街道的计划生育证申请表一份,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还要女方的照片。3、到医院出具准生证,就能合法的生育了,生完了医院会给你一个生育证。 4、带上准生证、生育证,然后到派出所为小孩上户口。5 双方一起去,办理那点是不准收任何费用的。 现在不叫准生证了,叫生育服务证,泥巴色的。 ——————————————————————

6,重庆沙坪坝准生证

呵呵。恭喜你, 1.带好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还有你个人的2寸照片,到你所属的居委会拿申请表签字并盖章。 2.再用盖好章的申请表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签字并盖章。 3.再在重庆来领证. 值得一提的是!!!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签字并盖章是一定要带上产检资料,最好带其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还有你个人的2寸照片等。否则很麻烦。我们就遇到的也跟你情况差不多,费了很多力。但基本都是免费的(除了工本费) ~~~!!!小孩出生后再办准生证的话,是要被罚好几千的。 我们就没重视这问题,都要生鼎工尺继侔荒踌维穿哩了的时候再去办的,一下这样证那样证的,好麻烦,幸好办好了。 另外,在办证前你也可以先去咨询你所属的居委会。
1、到大型医院打个b超(最好彩色的)做个检查,然后医院会给你办个孕妇保健手册。(反正是要带上你老婆的怀孕证明,医院出具的,怀孕三个月才行哟) 2、你们夫妻双方带上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和医院那个保健手册,到你们(女方)户口所在的也就是土湾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办理准生证。(也叫计划生育办公室)去了要填街道的计划生育证申请表一份,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还要女方的照片。 3、到医院出具准生证,就能合法的生育了,生完了医院会给你一个生育证。 4、带上准生证、生育证,然后到派出所为小孩上户口。 5 双方一起去,办理那点是不准收任何费用的。 现在不叫准生证了,叫生育服务证,泥巴色的。 ——————————————————————

7,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保局生育险政策

重庆没有规定必须在那家医院,登记只是建立围产本,生的医院才是要报销的,你的新生儿证明也是生的医院出的,所以肯定能报销。只是你住院的时候要问医院是先自己垫付再去核销还是医院就直接核销而已。 2009年出了新政策的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五条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制定的,2009年的新标准
y姬网友: 你好! 目前达州市执行的是达市劳社发(2008)208号文件,按照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前连续缴满12个月生育保险费,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属于以下情况其配偶可以享受相关待遇:男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非城镇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按定额生育医疗费或定额计划生育手术费的50%给予支付。 通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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