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管理发布

(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发布)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管理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4,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

夫妻一起买一套可以,若一人买一套就不行,前提是夫妻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5,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6,想问一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家庭是指户口所在地家还是自已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很显然,家庭应该是指户口所在地

7,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8,昆明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适房可有条件买卖

近日,据报道称,北京保障房有望实行“封闭运营”,经济适用住房等只能出售给政府,再由政府重新出售给轮候家庭,以避免让经适房变为牟利的手段。对此,不少昆明(论坛)市民也希望了解昆明市经济适用房在此方面的相关规定。记者了解到,根据《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市经济适用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成交价总额的3%向政府缴纳房屋收益。 据了解,北京市2007年颁布了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按照目前的政策,经适房等5年后就可以按市价上市交易。所谓的封闭运营就是保障房配售、出租、出让都要经过政府,不能由持有者自行买卖。年满5年的保障房,如果持有者打算转让,只能卖给政府,再由政府重新出售给申请轮候家庭,使保障房在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内部循环”。 根据《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内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成交价总额的3%向政府缴纳房屋收益;按照届时该地块分摊土地面积及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收取,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 事实上,从全国来看,不少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都出现过经适房违规出售、出租等情况,针对经适房这样的保障房而言,近年来它的存在也备受争议。对于北京有望实行的“封闭运营”的方式,专家也表示,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利用经适房牟利。但具体如何操作,例如出售时只能卖给政府,那么以什么形式出售、怎样的价格出售等等具体的细则还有待确定。

9,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总共有两个。其中 的一个是在2004年发布的,一直用到了2007年8月30日,期间有很多的人根据条件申请到了适用房,后发现这个办法没有真正的起到解决“低收入的群众的住房困难的作用,却出现了开着小车去买适用房的现在,特别是在南宁富宁新兴苑等楼盘。于是《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2004年版在2007年8月30日停止申请。新的南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已经在2009年初月13日的报纸上有相关的报道,新的办法实施在2009年9月正式实行,你等乖吧,不知道的请电114查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的房产局窗口也有人你服务的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可以到科园路审批大厅咨询`领表申请也在那房子是很多人的梦想,而对中低收入家庭来说,经济适用房是它们实现梦想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南宁市近日出台《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记者今天从相关会议上得知,和之前的政策相比,新办法在申购人条件等多方面有大变动。和2004年开始实行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最大的变动出现在申购人条件上。 首先,准入收入线调整了。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其收入线由上年南宁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内调为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2008年数据为例,去年南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29377元,按照原来的暂行办法,家庭年收入在176262元至14688元范围的,都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按照新办法,上年南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94元,则意味着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1995元以内的才能够申请经济适用房。除了经济困难家庭,单身人员也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之一,新办法对单身人员购房条件也有调整,由原来的男28周岁、女25周岁调整为30周岁。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将不再有在南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按原来的政策,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且交一年以上劳动保险金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而新办法根据南宁市目前保障人群和房源供求实际情况,考虑优先供应本市常住户口人员,规定只有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员才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除此以外,新办法还首次对经济适用房的回购做出了规定。 套型面积方面,原来的暂行办法规定100平方米内,而新办法则调整为60~80平米内。另外,新办法对审批程序、监督管理都有更严格的规定。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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