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代理费文件,重庆地区招投标标书制作的资料费是怎样一个收取标准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2-12-18 19: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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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地区招投标标书制作的资料费是怎样一个收取标准
有2个标段的话 这个价格相对于会比较贵 如果你的技术标要求很严格的话 那价格会更高 如果给你开的比较便宜的话 那就慎重考虑 6千万是个大标 慎重
2,招标文件收费怎么算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就已经明确这笔费用包括“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3,关于招标代理费用单独编制招标文件含标底和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
发改价格〔2011〕534号明确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价格。你描述的不是太清楚,应该是只“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按照“招标服务”所收取规定费用的30%,来收取“编制服务费用”。也就是说,招标服务本身是含有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及公布中标等全部服务内容的。单独提供某一项服务,只能按比例收费。
4,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
计价格【2002】1980号 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楼上的,不知道别瞎说,我是代理机构的,我来告诉你正确的吧,我国规定招标代理费根据《国计委1980号》文件收取,按差额阶梯性收费,100万按1%收取,100-500万按0.7%,500-1000万按0.55%收取,举例说明:中标价为800万最终代理费为:100万*1%+(500-100)*0.7%+(800-500)*0.55%=1+2.8+1.65=5.45万元
5,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每个地方都有不同,小编也只是说一下大众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情况,让大家看到时有个了解不至于困惑。为规范招标文件的发售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最近,市物价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工本费的通知》(宿价工[2009]84号),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并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如下收费标准:预计中标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含货物招标文件、服务招标文件、工程招标文件)不超过200元/份;预计中标金额在100-500、500-1000、1000-5000、50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分别按不超过300、400、500、600元/份标准收取,工程招标文件分别按不超过400、500、600、800元/份标准收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刷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当前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在200元-500元之间,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异,且同一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 建议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或者官方通知。
6,关于征求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的通知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 这个文件虽然年代很久远,但因为没有其他法定收费标准,很多代理机构还是以此为依据收取代理费的。只不过文件有规定在收费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而如果是非公开招标或者当地监管部门不严的情况下,代理公司为了竞争也有人报价低于八折的。 具体收费如下:收费以阶梯,对照相应比例收取。 货物招标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1.1%、500-1000万元:0.8%、1000-5000万元:0.5%、5000-10000万元:0.25%、10000-100000万元:0.05%、1000000万元以上:0.01% 工程招标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500-1000万元:0.55%、1000-5000万元:0.35%、5000-10000万元:0.20%、10000-100000万元:0.05%、1000000万元以上:0.01% 服务招标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0.8%、500-1000万元:0.45%、1000-5000万元:0.25%、5000-10000万元:0.10%、10000-100000万元:0.05%、1000000万元以上:0.01% 举个例子:如工程招标,100万的工程按1%就是1万;500万的工程就是100*1%+(500-400)*0.7%=3.8万。关于征求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避免恶性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我会转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做好《指导意见》起草工作,现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4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具体如下:一、请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二、请反映本地区在招标代理收费放开以来的代理收费情况及对招标代理市场的影响。三、请对招标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后如何加强自律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支持!
7,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你好,按照发改委的 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于2015年3月1日废止。 国家发改委:3月1日起放开招标代理费等专业服务价格 2015-03-04 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放开现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5项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具体包括: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201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发文放开了非政府投资项目的上述建设项目服务价格,此次进一步放开价格后,我国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将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此举意味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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