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重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及条件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3-01-31 10:15:27
1,重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及条件
先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选出业主委员会。
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间团体备案就可以了。
2,你好小区什么条件下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谢谢
您好!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先筹备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召开后再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推选。建议具体可参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物业管理公司由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管理处进行管理,电话是58699189。
3,参加业主委员会要求年龄多大呢
根据《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274)号的通知,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凡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当选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没有年龄限制
4,和女儿住在一起算是业主吗有权力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5,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以做业主委员吗如果不行有什么法律依据 搜
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自然也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业委会委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扩展资料: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费 百度百科无故拖欠物业费才不能当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委员,但如果有明确的原因,非“无故”,当然可以当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理由如下:作为业主,天然有权利管理小区,参与业委会和业主代表选举,以前的跟物业费挂钩是违法的,因为物业条例规定只有无故不缴纳物业费才失去该项权利, 需要其去法院起诉该业主并拿到法院判定无故的判决结果才能生效。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肯定是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的,自然也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1、《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拒付物业费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业主委员会负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职能。如果业委会委员自己就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又如何去履行【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的职能呢?2、《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合同。据此,可以认为业委会委员有协助物业企业履约的职能。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委会委员理应协助物业公司行使收取物业费的权利,督促业主履行缴费义务。如果业委会委员自己不缴纳物业费,怎么履行其业委会委员的职责?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业委会委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属于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依法认定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业主义务。按照《指导规则》第3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这类业主不符合业委会委员条件,不具备成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武汉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五)身体健康,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六)本人或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入股或任职。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了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是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的。不过不知道你是不是武汉的,看一看你们当地有没有类似的规定吧
6,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吗
一、我们先看看管理条例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有权解聘和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大会是由业主组成的, 第六条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通过以上两条我们清楚的看到,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 二、物业的概念: 物业管理就是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那这里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可以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但一般来讲,无论委托给谁都应该进行招投标,引进招投标竞争,便于选聘出更好的公司。 不知道我的回答还算满意不。 我是重庆市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你们有这个权利,在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或没有按合同来做你们就有这个权利。,,,,,,,,,,,,,,,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需经过业主大会的投票,在投票通过后可以更换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扩展资料: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没有这个权利。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决定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是业主大会的职权。即,只有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全体业主表决,才能决定是否辞退现在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都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业委会没有权利擅自辞退正在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业委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不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进行投票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面积及户数都超过物业项目总额的50%),可以启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如果半数以上业主对当前的物业企业服务工作表示满意或无异议,则不能更换物业公司。物权法第76条: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当然有权利更换物业公司,以住宅小区为例,“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分界线就在于是否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在业委会成立后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公司。
7,要建立业主委员会要求小区入住达到多少才可建立
你好,只有先成立业主大会,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参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只有先成立业主大会,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参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权利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 法;3、 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 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4、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 告;5、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 修订业主公约。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二、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六、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 ——业主委员会新建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可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应广大业主要求自发组织成立的,主要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社区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民选组成。物业公司是社会企业,没有牵头组建业委会的权利。而且在业委会成立后,还应接受业委会的管理。业委会根据业主要求,有权组织业主联名或投票更换物业公司建立业主委员会的两个必须条件: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扩展资料: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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