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办公室门牌有标准吗

目前没有统一固定的标准
有的

党政机关办公室门牌有标准吗

2,政府门牌为什么不是白底蓝字

红字显得庄严
你好!你以为那是车牌吗?如有疑问,请追问。

政府门牌为什么不是白底蓝字

3,改错发文字号重庆市政府14第07号

渝府办发(2014)07号
应为重政[2003]16号或重政发[2003]16号

改错发文字号重庆市政府14第07号

4,有没有人知道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门牌用的什么字体急用

帮你找了一张图片对比试了,字体是华文中宋,字体加粗了。图片来源:http://www.tzsy.cn/uploads/english/200807/200871195541577801.jpg自己可以看一下哦。
一般都是宋体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公文字号 渝府200709号 是否正确

首先可以肯定,不正确。“渝府”是什么呀,如果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机关代字应该是“渝政”(不知道你是哪个单位,你最好看看你们以前的文件,机关代字是什么)。下面的年号应该是用六角括号括起来,而不是中括号。即“〔2007〕”。“09号”也是错误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一1999)规定:“序号不编虚位”。应该写成“9号”。

6,原单位下岗在新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新用工单位不给缴社保

原单位下岗,在新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新用工单位不给缴社保,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新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失业金赔偿。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种类,无论其缴纳保险费怎样分配给用人单位与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新用工单位与当事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新用工单位一直未依法给当事人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导致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新用工单位应为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而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失业保险的标准,应依据职工能够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进行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给予职工的待遇,亦是权利受损的实物衡量。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法律规定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失业保险金的立法权限,确立了立法权利,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各地不同,决定了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各地亦不同,但该标准产生的法律依据是相同的,均出自于《社会保险法》的直接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失业保险赔偿标准,应依据当地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去当地社保咨询其中的标准。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失业保险地方性行政规章《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参考判例:  2006年2月,黄某被重庆市某学校聘请为代课老师。2012年7月暑假后,校方一直未给黄某安排工作,并单方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2日,黄某向学校所在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学校无故辞退且拒绝协商辞退相关问题,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且校方为给其办理失业保险,要求校方支付其失业期间的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黄某诉求,裁决学校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5200.00元与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1256.00元。校方不服遂提起诉讼,认为《社会保险法》没有关于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不应支付黄某失业保险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劳动仲裁结果;后校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内容。
你所说的属于单位违法,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7,重庆2017高中学杂费收多少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一览表(公办)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批准单位 备注一、学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9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都市发达经济圈         重点高中 每生每期1200元       城市高中 每生每期800元       城镇高中 每生每期600元       农村高中 每生每期400元      渝西经济走廊         重点高中 每生每期900元       城市高中 每生每期600元       城镇高中 每生每期500元       农村高中 每生每期400元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         重点高中 每生每期800元       城市高中 每生每期500元       城镇高中 每生每期400元       农村高中 每生每期300元      二、住宿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505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一)普通宿舍        1、城市或城镇高中 每生每期60元      2、农村高中 每生每期40元      (二)公寓式宿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级中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2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一类公寓式宿舍 每生每期不超过450元      二类公寓式宿舍 每生每期不超过350元      三类公寓式宿舍 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      三、课本费 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标准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各区县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9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18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择校费 市属市级重点中学(含西师附中)或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高于5000元;区县属市级重点中学(含企业办市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不高于400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期不高于15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4〕2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07年秋季新招收的择校生起,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五、服务性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316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价〔2012〕2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课余时间上网费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网费。最高限额标准:每小时0.8元。      (二)军训费 军训服装费按成本收取,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六、招生报名考试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毕业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208号)    (一)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 每生每科9元      (二)物理、化学、生物及劳动技术实验操作考查 每生每科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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