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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不动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简称不动产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又称中国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证据,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事实的确认。

什么叫不动产权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什么意思

3,不动产权证书是什么

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是什么

4,什么叫不动产权属证书

法律分析:不动产权属证书,指的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证明文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一致。不动产权证书应当具有统一的证书编号,证书中应记载权利人名称、共有情况、不动产座落位置、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及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

6,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7,房产证 属于 不动产权属证 吗

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是阶段性政策的产物。2017年以前,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独立的两本证书,现在把房产证和土地证合并,就成了不动产权证。
房产属于不动产。房产证只是一个记载你的房子信息的本子而已。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8,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践中,个人、组织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9,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又称中国不动产权证。下面由带大家了解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1.预告登记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注:此为广州费用,佛山办理费用请到佛山房管局咨询)2.权属登记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办理时间: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个工作日。3.领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注意事项1.旧证书仍然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2.不会强制换新证,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成不动产证。3.新证办理只多一道工序,办理不动产证的手续和原房产证的手续一样,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唯一区别,在于办理房产证过户只需要将图纸直接复印即可,而不动产证需到测绘院重新出具一份带编码的图纸。4.小产权房不发证。多位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

10,企业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什么

自有房产:属于企业自己说有,企业拥有产权。租赁场地:企业没有产权,只有租赁合同。房屋产权性质分为以下三种:1、 商品房产权:按照商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2、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性质购买的房屋②按照回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③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3、 已购公房(房改房)产权:①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包括:成本价购买、标准价购买及标准价优惠产权购买)②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在交纳购房定金以前,小吴专门让卖房人老金把该房屋的房产证带来看了看,证明该房屋的面积确实是八十平方米,老金确实是房屋的所有人。小吴这才放心地与老金签订了购买房屋的合同,约定七天后到房管局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那天,小吴和老金一起来到房管局。在办理时小吴和老金吃惊地发现,老金的房屋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原来,老金的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就背着老金,拿着老金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私自以老金的房屋作抵押到银行借了二十万元钱。老金一直不知道。今天想卖房子要过户时才发现。 老金自己拿的房产证和房管局的登记记载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呢?此生活实例应该如何处理? 权威解说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制度”,即不动产权利除依法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外,还应由登记机关发给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我国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因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的不同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土地权属证书。例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等。第二类是房屋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发证制度在我国实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即由于登记发证制度的存在,造成在不动产登记中出现了两个有关不动产权属和内容的证明文件: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不动产登记簿。而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即使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再进行不动产权属于的登记并颁发证书,但仍会出现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应该以哪个文件为准来确定不动产的归属?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在我国,部门规章把不动产权属斑点书定性为不动产权属的唯一合法凭证。例如,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房产旆)是“权利人合肥市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十七条则否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合法证据这一规定,将其重新界定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要有两方面的证明作用: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说明权利的作用;二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起到证明登记行为完成的作用,登记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完成不动产的登记后,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由此可见,不动产权属证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在交易中起着初步的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时不能作为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最终证据。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买受方也可以据此认为出卖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与之进行必要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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