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工会组织外出活动就餐是否违规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2-11-23 05: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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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会组织外出活动就餐是否违规
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而组织体育比赛或外出就餐当然是工会活动中很常见的一部分。
2,重庆市公租房或经济实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都可申请公租房。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你也可登录公租房信息网进行查询。如还有疑问可以打公租房公开电话咨询63651390 望采纳
3,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和需要的表格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将有稳定工作界定为: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市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要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缴纳社会保险是衡量具有稳定工作和租金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这也将推进我们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收入限制的标准。细则对办法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千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千元的收入限制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月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老金等,其他劳动所得及财政性收入,不包括五险一金,就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二是两人收入不高于3千元,超过两人的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0元,这个进一步增加了公租房保障对象的覆盖面。申请材料:针对不同类别的申请人提供的类别材料,细则进行了规范。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的所在居委会出具就业和居住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若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公租房咨询电话63651390
4,报税截止日期
重庆市国地税局网站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年各月份国、地税各税种申报征收期表 2010年度公告时间:2009年12月21日 申报 期 一月增 值 税、消 费 税、企业所得税 1月18日 个人利息所得税1月11日二月(春节) 起 2月1日 2月1日 2月1日 2月1日 2月1日 止 2月22日 2月22日 2月22日 2月22日 2月8日 三月 起 3月1日 3月1日 3月1日 3月1日 3月1日 止 3月15日 3月15日 3月15日 3月15日 3月8日 四月(清明节) 起 4月1日 4月1日 4月1日 4月1日 4月1日 止 4月19日 4月19日 4月19日 4月19日 4月12日 五月(五一节) 起 5月4日 5月4日 5月4日 5月4日 5月4日 止 5月18日 5月18日 5月18日 5月18日 5月11日 六月(端午节) 起 6月1日 6月1日 6月1日 6月1日 6月1日 止 6月17日 6月17日 6月17日 6月17日 6月7日 七月 起 7月1日 7月1日 7月1日 7月1日 7月1日 止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7日 八月 起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止 8月16日 8月16日 8月16日 8月16日 8月9日 九月(中秋节) 起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止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7日 十月(国庆节) 起 10月8日 10月8日 10月8日 10月8日 10月8日 止 10月22日 10月22日 10月22日 10月22日 10月14日 十一月 起 11月1日 11月1日 11月1日 11月1日 11月1日 止 11月15日 11月15日 11月15日 11月15日 11月8日 十二月 起 12月1日 12月1日 12月1日 12月1日 12月1日 止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7日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 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 日天数顺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 应缴应退税款。 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 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5,2016年重庆市工伤伤残十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方法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一。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九级伤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计算的,各地规定不同,并且差距较大,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 黑政发〔2016〕5号 第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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