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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船在哪里审批

到你当地的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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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用6200柴油机目前主流的是什么品牌

山东潍坊柴油机厂生产的6200Z型柴油机
重庆6200柴油机想看机构是什么
我今天把机器修理玩我开车时侯脾的白烟是怎么回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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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员证书过期去哪里考试啊拜托了

关于船员证书过期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机关领取“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到发证机关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后,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条件许可由考试发证机关统一集中参加学习,发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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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想办理钓鱼船需要什么手续

不出外海的话,12米长60匹马力以下的钓鱼船就可以,如要出外海要30米长120匹马力以上的钓鱼船为好。船要到海事处登记发牌,驾驶员要有驾驶执照才可以。
渔船:《捕捞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船长证》。其中,《船舶检验证书》和《小型渔业船舶登记证》等证件还注明需要年检。特别注意:驾驶一只小木船,需要《船长证》、《出海船民证》二证兼备渔民:各地的要求不一样。“出海渔民证”和“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这两个证件分别由边防和海洋渔业部门办理。这两个证件是在渔船上作业人员必不可少的,跟海钓爱好者们没什么关系。

5,重庆船员服务簿是不是只要在工作日内随时可以办理

肯定只能在工作日才能受理了,注册服务簿时准备材料如下:1. 填写妥当的船员注册申请表2. 12个月内有效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注:请持海员体格检查表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表格务必填写完整,体检医院须加盖公章,建议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查。3. 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4. 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5. 海船船员服务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有)(记分页必须复印)6. 白底彩色两寸直边正面照片四张7. 以下四项中的任意一项:(如有) 1) 2008年10月1日前签发的海员证及其复印件(如已注销,须提供注销证明文件) 2) 甲类或乙类的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含甲类或乙类的操作员证书) 3) 甲类或乙类的考试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4) 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注:若提供以上四项中任意一项,可申请国际航线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办理方法: 一、申请人 船员本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二、具备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3、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三、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船员服务薄申请表(乡镇政府、区县海事处签字盖章); 3、海事机构考试或者考核合格证明; 4、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其他有关资料(培训证明、学历证明、遗失公告等); 6、申请《船员服务簿》损坏补发者应交回被损证书。 四、工作流程 1、申请人需先在“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中申报,取得申报号。 2、受理人收到船员注册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3、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7、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8、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证件制证人制作《船员服务簿》,证件核对人校对后加盖船员证书专用章。 9、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审核人制作加盖船员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10、审核人将《船员服务簿》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6、《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通知》 7、《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六、办结期限:8个工作日 七、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6,渔业保险怎么办理

1、水产养殖保险是以商品性养殖的水产品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损失保险。根据水产品养殖的环境,水产养殖保险可分为海水养殖保险和淡水养殖保险两种。利用海水进行滩涂养殖的保险标的,属于海水养殖保险;利用江、河、湖、泊、池塘、水库养殖的保险标的,属于淡水养殖保险。渔业保险少一些需要到大一点的保险公司才有的,像是太平洋、平安、人寿等。具体的投保流程和普通保险基本一致。2、养殖业可保风险的选择:剔除不可保风险是维护养殖业保险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对准备承担养殖业风险的保险人而言,其遵从的原则与一般的保险业可保风险的选择原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养殖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养殖业可保风险带有本行业特有的特点。一般来说,养殖业可保风险的选择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关于养殖业风险偶然性的确认,有时是明显的,有时则需技术上的查验。比如,对于某些动物的承保,其个体是否健康,是否患有尚未表现的疾病,都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检验。因此,养殖业保险往往要验标承保。为此,养殖业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了养殖动物承保条件,以剔除那些损失可能性接近100%或已经是必然要损失的动物标的,比如,疫区内的动物,没有在当地经过驯化饲养的引进动物,都是损失可能性较大的动物标的,它们的损失风险就不能成为可保风险。(2)风险事故的破坏性。养殖业风险事故发生的破坏性是以损失数量来表现的,破坏性越大,则导致损失数量越多,破坏性是风险发生的本质特征。换言之,没有破坏性就没有风险,没有较强破坏性也就没有人们为了防患于未然而要求保险的需求。对养殖业而言,疫病、洪水、台风等都是具有较强破坏性的风险。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不达到一定的规模数量,也就不存在养殖业保险危险分散的空间和时间。(3)风险损失的可测性。养殖业的可保风险必须是可测的风险。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风险发生的或然性可以通过足够的统计数据以概率计算出来;二是指风险一旦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损失程度和损失数量,可以通过一定的专业查勘定损技术评估出结果。一种风险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养殖业可保风险,二者缺一不可。例如,海水养殖保险中赤潮以及传染病害损失,其损失总量可以通过行业总产量和国家农业部专门统计查找出来。但在实际查勘定损中,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其风险损失程度,因此,目前海水养殖中赤潮以及传染病害损失,被列为除外责任。
渔业保险应属于养殖业,目前重庆市场上可以经营农业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有人保、安诚和中华保险,具体情况请咨询下各家公司,据我所知,农、林、渔业保险属于政策补贴项目,有了财政补贴,保险公司才敢做,否则很保费太高,农民一般无法承受!
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介绍,我市参加海洋渔业保险的参加投保对象包括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两种。具体就是凡在我市渔港监督部门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所聘用出海的人员及随船出海的人员,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为其投保。凡在我市渔港监督部门登记的60马力以上渔船,并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均可参加投保。每年6月份我市船检的时候就可以办理,要是错过了办理时间可以直接找当地的海洋渔业部门或者保险公司办理。 渔工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莆田市渔港监督部门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包括捕捞作业渔船、渔业辅助船)的渔工人员。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每人10万元或15万元(由投保人选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渔船保险的保险范围是莆田市管辖的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但渔网、保险渔船上所装载的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期限:一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 保险金额按照每艘渔船保险的船质、船龄和功率估算其实际价值,在实质价值的50-70%范围内确定保险金额。 这两种保险的承保方式都是尊重渔民投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投保。政府扶持政策:省级财政补贴保费2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由设区市确定比例),船东承担70%

7,什么是船网工具指标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制造海洋捕捞渔船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③属报废渔船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须同时提供报废渔船的“三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下同)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④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销证明等材料原件。(2)购置海洋捕捞渔船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③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④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卖出渔船申请表,申请跨省、市、县买卖捕捞渔船的,应当提供有卖方所在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3)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③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④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⑤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进口海洋捕捞渔船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③进口理由;④《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③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渔业捕捞许可规定(重新修订稿)》农业部第38号第十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6)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7)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8)海洋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9)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需提供: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当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④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10)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11)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答: 申请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如果是公民提出申请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中的“自然人申请”栏填写申请人资料情况;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中的“企业申请” 栏填写申请人资料情况。申请理由必须充分和详尽,在申请书中填不下的可另附。申请时,应分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三种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具体要求有:(一)属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应持有(1)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后申请的,须具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并附拆船照片等有关材料;因捕捞渔船灭失或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后再申请的,须具备由原发证机关提供的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证明原件;(2)持户籍证明(属自然人申请的)或工商营业执照(属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的)的原件和复印件;(3)所在乡(镇)有关事实情况的证明;(4)填写完整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书按船填写,每船填写一份,下同);(二)属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应持有(1)原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2)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3)出具所在乡(镇)有关事实情况的证明;(4)填写完整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三)属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应持有(1)拟买入渔船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2)捕捞渔船卖出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本省内跨市买卖捕捞渔船的,必须具备卖出方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3)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4)出具所在乡(镇)有关事实情况的证明。(5)填写完整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特别的是根据《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船舶在报废延长期限届满前1年内不得买卖或转让,根据《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海洋捕捞渔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不得买卖或转让。 申请人持上述完整材料向其户籍(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或企业(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所在地无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可向所在地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或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完整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同意上报或退回申请的决定。对退回申请的,还应出具退回申请通知书,并说明退回申请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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