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刘赛军一案,2011生二胎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最低罚款是多少农村是多少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3-02-05 20:04:50
1,2011生二胎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最低罚款是多少农村是多少
各地计生办的罚款一般是按该地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到四十倍计算。农村就要少多了,最多也就是五千元钱。
2,重庆市荣昌农村安置房未建好买卖能不能有效求答案
重庆荣昌农村划地安置房在未建好的情况下,户主两位,一位户主签字卖房给他人,另一位知道后不卖,两家人共有的房屋.买卖活同能不能有效.
3,重庆荣昌县安富镇卫生院强行要病人捡揸这里 那里 却子侮铁
既然你说是强行的那一定是不对的啦!医生应该视情况而定检查某些现在危机以及诱因,医生应该清晰明确的为病人指导。可以打电话或者去卫生局举报 做医生的没有医德该收拾~
4,重庆荣昌区
荣昌区隶属重庆市,介于东经105°17′-105°44′,北纬29°15′-29°41′之间,位于重庆市西部,地处重庆、四川两省(市)接壤处,是重庆市大都市圈,东靠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西接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南邻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北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接壤。
5,本人之前在重庆市荣昌县的苹果体验店买了一部iPad mini当时是
说句实话,没有任何用处,他们忽悠你的,有条件买苹果产品最好去直营店买。那是坑你的!最正规目前是南门桥步行街入口那家!以前的港派服饰位置
6,重庆市荣昌县路孔镇现规划哪个行政区划
乡镇级,现在叫万灵镇是荣昌县下辖的一个乡镇级行政单位2013年9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荣昌县路孔镇更名为万灵镇的批复》(渝府[2013]76号):同意荣昌县路孔镇更名为万灵镇。万灵镇位于荣昌县东部,距县城11千米。面积25平方千米,人口15735人(2005年),其中非农业人口727人。辖街道居委会以及万灵、二郎、尚书、沙堡、龙湾、玉鼎6个行政村。
7,急求民法的经典案例和法院点评
司机高速路上被劫匪抛石砸死 公路管理者担责20%
曾经倍受社会关注,发生在成渝高速公路上抛石砸车抢劫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近日在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重庆某高速公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等因亲属李某之死所产生的费用的20%计5万余元。
2006年3月29日晚10时20分许,王某的丈夫李某与随行人员包某驾驶渝C-25469桑塔纳2000型轿车由四川成都向重庆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96.6公里处时,被王良海在高速公路跨天桥上用一块重30斤的石块向下砸去,致李某当场死亡。同车的包某将车控制停住,下车打电话报警。罪犯蔡明君、王良海手持铁棒从高速公路边铁丝网破洞穿过绕至包某身后,用铁棒将包某打走。后,蔡明君、王良海返回用铁棒砸烂车玻璃,蔡明君从死者李某身上搜走人民币1600元,多普达商务手机一部,二人随后逃离现场。
2006年3月30日蔡明君、王良海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同年11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蔡明君、王良海死刑,所得赃款1530元退还给被害人家属。2006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的亲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李某被犯罪分子所伤害。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的丈夫李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被罪犯蔡明君、王良海为实施抢劫目的用石块在高速公路跨天桥上砸车致身亡,该事件的发生是难以预见的。李某购票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对其购票通行者履行服务义务,以保证通行者在高速公路上正常、安全、顺利的通行。一方面,李某之死是罪犯蔡明君、王良海在高速公路跨天桥处用石块向下砸车所致,与高速公路边防护铁丝网破损无直接必然联系,但是在高速公路跨天桥上向下用石块砸车在短期已发生数次,作为高速公路上跨天桥处的管理者高速公路公司明知在李某事件发生前2006年3月17日晚至3月18日凌晨已连续发生过两次同样用石块砸车的犯罪活动,却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任何安全补救措施来防止犯罪活动,消除不安全的隐患,确保通行者在该地点安全顺利的通行。这充分说明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安全通行服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性瑕疵,从而致使2006年3月29日晚10时许罪犯蔡明君、王良海砸车抢劫活动得以顺利实施。高速公路公司对李某之死所产生的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即使高速公路公司采取了报警、巡逻等措施也不能必然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加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提供的通行设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存在。所以,高速公路公司对李某之死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义务,只能构成部份原因。综合全案分析,被告因其违约行为,对李某之死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只应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了以上一审判决。该案已提起上诉。四川首例 奔驰被撞获赔近20万“贬值费”
价值百余万元的奔驰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车已修好,但车主李某认为此车因此而贬值,起诉到法院,索要车辆贬值费20万。昨日,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车辆贬值费案在成都市中院尘埃落定。成都市中院终审认为,涉案车辆是高档商品,贬值客观存在,最终驳回肇事方的上诉,判决肇事方赔偿奔驰车主贬值损失等共计19.910万元。
去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机驾驶一辆奔驰汽车,正常行驶到成都市永丰立交桥。这时,华某开着宝来车,违反立交桥上导向箭头标线指示,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导致两辆车都毁损。
事发后,成都市交管局认定,华某违反道法,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华某承担双方车辆修复的费用。此后,奔驰车经修理花去了5万余元。奔驰车主李某认为,这次事故使奔驰车遭受贬值,经估计贬值费约为20万元。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此车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所以,高新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李某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用共计19.9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此案宣判后,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都不服判,上诉到成都市中院。成都市中院终审驳回了上诉,认定赔偿19.91万元的贬值损失合情合理,并无不当。据了解,此案是四川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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