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医保政策,重庆涪陵地区农村医疗保险怎么报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2-11-27 1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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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涪陵地区农村医疗保险怎么报
2,重庆涪陵居民医保是每年什么时候交医保费
以年度为单位办理,每年年底进行宣传参保,年初结束。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参保。
3,涪陵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可以自由选择(100元--1000元)。养老保险是缴纳的年限越长,缴纳的费用越多,将来达到法定年龄领取养老金时就越多。100 200 400 600 900 然后缴纳15年为满。但是必须要你的年龄达到60岁后才能领。 到了领取标准的时候 每个月 100 可以领到80 以此类推
4,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四环明珠居民如何个人办理医保去哪里办
可以单独交医保的。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工资发放明细表;《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核定: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涪陵区太极大道49号万泉小区,为涪陵区荔枝街道稻香社区辖区。涪陵区荔枝街道:地处涪陵城市中心和主城西南、西北城郊结合部,东邻白涛街道,南接武隆县鸭江镇,西靠龙桥街道,北连崇义街道,幅员面积126平方公里,辖顺江、建涪、大塘、黎明、稻香、望涪等6个社区居委会和鹅颈关、蒿枝坝、新大田、乌江、协合、荷香、小溪、金竺、百灵、方坪、东丰、平安等12个行政村,户籍人口8.3万人,常住人口近20万人
5,重庆市涪陵区农村社保
一分钱不交,就能领90元的,但是如果老人户口本上有其他16-60之间的子女,子女必须参加,老人才能领90元,如果户口本上是老人一个人,就什么都不交,就能领90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35号)规定: 1、年满60岁的人员不需缴费,但需要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缴费参保后,方能每月领取80元的基础养老金(70岁以上老年人可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90元)。 2、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3、年满60周岁且自愿选择缴费的人员,其养老金领取标准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即基础养老金80元(70岁以上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40、60、90元)发给。 4、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每年的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本人意见:90岁以上老人最好不缴费,由其子女参保缴费后,每月直接领取90元的基础养老金。
6,重庆农村医保
历史以来,农民如果是完全自愿的进入城市户口,那是个好事情。但是,重庆市现在的这个做法根本就是对“中央”和“农民”的双重欺骗。即:以“自愿”欺骗中央,以“有偿”欺骗农民,但实际上,这就是一个骗局: 原因如下: 一、现在大规模的强制在渝农村学生转户口,已经戳破了其大肆宣称的“自愿”原则。 二、所谓“保留土地三年”更是对农民彻头彻尾的欺骗。 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与农民的户籍是一个捆绑在一起的关系。一旦农民的户籍迁到城市,他就完全失去了对村集体土地的任何权益。 至于重庆市政府宣称的“可以保留土地三年”的规定,是违背土地管理法的,因此是非法和无效的。这并非重庆市政府不懂法,而是他们给农民们故意留下的陷阱,因为三年之后可以再宣布这个规定违法,到那时,那些手里“保留”着土地并进入了城市户籍的“农民”们必须无偿放弃土地。 三、动机:重庆市政府这种行为的动机来源于城市规划从现有的1000平方公里左右大规模扩张到3000平方公里之后,未来涉及的农村拆迁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之巨,而且绝大多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池,这样,需要的农村征地费用将是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按照即使现有价格计算,这笔征地费用也将达1万亿元之巨,而通过这种欺骗农民进城的方式,他们自己也说了,最多不过3000亿就可以搞定。——这就是重庆市政府这种不可理喻行为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强制迁出户口的行为将会涉及的范围:全重庆,而不仅仅是那些已经进入城市规划的2000平方公里的农村。因为其他地区退出的土地可以通过“地票”的方式作为指标“流转”到重庆市政府需要的任何地方,到时候农民就只有哭的份了。 广大农民朋友们,只有团结起来坚决抵制这种欺骗行为,你们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真正的保障。 我们要团结 团结 团结 再团结 不转 不转 坚决不转.....................
7,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办理 要些什么手续 农村户口办得了吗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全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参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困难企业职工。 (二)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和经办机构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六条 缴费标准(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费。 二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 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渝府发〔2008〕25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同期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计提标准执行。 第七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周年。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人员2004年6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 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段重复的,只计算其中一项。不足年限的计算顺序为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再计算缴费年限。不足年限的计算不重复。 (二)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缴满本人缴费年限的,若本人自愿,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三)参保人员按《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规定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四)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保险待遇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三)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 参保人员由一档转换为二档参保的,应于每年12月办理相关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缴二档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费期间不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二档缴费3个月内补缴齐欠费的除外)。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用于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35周岁以下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2%; 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4%; 45周岁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6%;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划入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参保的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入标准按本条(一)项规定执行。 (三)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基数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 (一)一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近两年确诊的并仍在放疗、化疗的癌症;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二)二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一档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第一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70%执行,其中享受待遇月数不足6个月的,按50%执行;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2、二档参保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五)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先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缴纳。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同期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参保人员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以及就医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市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并入本办法二档参保,自愿申请改按一档参保的,应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本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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