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回访评价。12345热线实行服务效能“好差评”制度,以电话核实、当面访谈、现场察看等方式开展回访,引导来电人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对差评问题应重点核实。有明显疏漏或未落实事项的,要重办整改,整改后再次回访;由于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来电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差评的,承办单位应向来电人耐心解释、积极引导、争取理解。
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事项应依法依规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12345热线运用督办工单、专题协调、约谈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督查督办。会同政府督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办理质量差、信息失实、不当退单、异常延期等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六条 整理归档。12345热线和各承办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热线工作档案,归档内容应真实、清晰、完整。
第五章 知识库管理
第十七条 12345热线会同各承办单位建立和维护“权威准确、标准统一、实时更新、共建共享”的热线知识库。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规范收集、整理、制作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知识信息,经审核后录入热线知识库系统。推动部门业务系统查询权限、专业知识库等向热线开放。按照“谁提供、谁维护、谁更新”的原则,主动向热线推送最新政策和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及时、准确对热线知识库信息进行修订、补充或删除。面向热线工作人员开展驻场培训宣讲。
第十九条 12345热线统筹做好热线知识库信息的系统采编与维护管理,规范信息多方校核、查漏纠错等流程,对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和常见性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各承办单位反馈热线知识库信息维护需求。推动热线知识库向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开放,拓展自助查询服务。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12345热线运行数据库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对诉求办理各环节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对异常情况实时智能预警。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工作简报、专报和特征数据展示等形式,及时反映重要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施政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12345热线信息共享规则。推进热线与“渝快办”“智慧城市”“互联网+督查”及其他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向承办单位实时推送受理信息、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所需的全量数据,支持承办单位做好数据查询和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严禁违规泄露来电人有关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12345热线和各承办单位要广泛宣传热线的功能作用,加强政民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记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12345热线建立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对各承办单位的服务能力、办件质效、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知识库管理等情况开展月度监测和年度评估,并定期通报。
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对12345热线运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热线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12345热线和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热线服务标准和工作制度,耐心倾听、准确记录、认真办理和规范解答来电人诉求。
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问责:
(一)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回复不当、谎报造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热线知识库更新维护不及时或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热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相关结果纳入市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来电人应当自觉维护12345热线正常工作秩序。恶意反复使用、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或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重庆市政府投诉热线电话号码查询
1.多打几遍,有可能是他们工作多,任务重,没有及时接听市民热线。您可以分时间段多打几遍。
2.如果电话一时打不进,市民还可以通过语音信箱留言,通过12345网站、APP、微信小程序,以及“随申办”互动频道12345专区等各种渠道提交您的诉求。我们会按照同样的标准,快速受理、快速处置,并给予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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