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老家土地闲置想种树求推荐方便以后卖

杨树长得快,又不愁买。

重庆老家土地闲置想种树求推荐方便以后卖

2,闲置土地有法可依吗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物权法上有相关规定,闲置的土地如果是集体的话,集体有权将其收回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闲置土地有法可依吗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3,闲置土地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闲置两年以上国家有关部门将收回
您好,闲置二年以上国家会收回的
是的,据相关规定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将被有关部门收回

闲置土地认定

4,如何查的2014年各市闲置土地

查闲置土地,可以到国土资源局查询,各县(市)的国土资源局基本上都有登记。
您好:一、是否会被收回去,关键看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何时动工开发?二、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三、即使您的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到现在超过了2年,您也可以想办法证明您已做了开工准备。同时,政府只是可以收回,并不是必须收回。决定权在政府部门,做好政府的公关是必要的。祝您好运。 松茂律师

5,重庆九大主城区排名是什么

重庆九大主城区排名是渝北区、九龙坡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在这其中, 渝北区是最繁华的一个区。重庆九大主城区排名:1、渝北区渝北区属重庆主城区、重庆大都市区。在“十三五”期间,渝北区还将加快建设内陆地区智能制造基地、创新生态圈和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基本建成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的“3+1”功能性定位,保持10%左右的GDP增速,是最繁华的一个区。2、九龙坡区九龙坡区旅游资源以自然景观及人文资源为主,主要有龙门阵风景区、海兰云天、重庆动物园、巴国城、白市驿森林公园等。九龙坡区境内有长江上游最大的深水货运水陆联运码头—九龙坡港。3、渝中区渝中区作为重庆市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商贸流通中心,别称“山城”、“江城”,巴渝文化、抗战文化以及红岩精神在此发源。渝中区是一个经济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地区,基本没有农业和工业。4、沙坪坝区沙坪坝区自周朝巴国属地起,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融巴渝文化、沙磁文化、抗战文化、红岩文化于一炉,是红岩精神的重要发祥地。集中了重大、重师、西政、等大学和南开中学、重庆八中等优质小学。沙坪坝区有中国铁路集装箱网络重庆中心站、中国西南地区最大铁路编组站等7个火车客货站棋布沙坪坝区。5、江北区重庆主城核心区之一。地处长江、嘉陵江两江之北,自西向东呈长条型带状分布。1955年,重庆市区划调整,更名为江北区。 江北区下辖9个街道、3个镇,幅员面积为220.8平方千米。 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江北区常住人口92.58万(第七次人口普查) 。6、南岸区南岸区是重庆中心城区之一,重庆主城都市区之一,拥有南坪、江南新城两个城市副中心。地处长江、嘉陵江交汇处的长江南岸,西部、北部临长江,与九龙坡区、渝中区、江北区隔江相望,东部、南部与巴南区接壤。至2017年,管理8个街道、7个镇,幅员面积263.09平方公里;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南岸区常住人口119.76万人。7、巴南区巴南区属重庆主城区、重庆大都市区,地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市西南部,前身是名邑巴县,商代时巴人就在此立国建都。1994年12月撤县建区。巴南区旅游资源丰富,主要有鱼洞乌皮樱桃、五布柚等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南温泉、东温泉、圣灯山国家森林等景区景点。8、北碚区北碚区,隶属重庆市,地处四川盆地东部川东平行岭谷区,位于重庆主城西北方向,是重庆两江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重庆主城九区之一;属东南亚季风环流控制的亚热带湿润气候。辖9个街道、8个镇,总面积755平方千米。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北碚区常住人口834887人。将协助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9、大渡口区大渡口区属重庆主城区、重庆大都市区,地处重庆市西南部,是重庆都市圈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庆市中心城区十二个组团之一,于1965年建区。大渡口区获得过全国绿化模范城区、市级文明城区、市级卫生城区、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区、市级山水园林城区、国家卫生城市(区)等荣誉称号。

6,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问题

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为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该省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三是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没有办完全,你怎么开始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如果达不得一定的开发条件,国土管理部门按程序是不办理土地转让相关手续的。 四是缴土地闲置费的起止时间是从签订“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的。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 五是土地的转让是在土地出让的前提下进行的。 达到土地转让条件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把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承让人的土地使用权。
你好!这个就关于闲置土地期间计算问题:关于土地闲置期间计算问题。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算。......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处置的,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之日,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土地仍然闲置的,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按《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置的,在批准临时使用期间,土地闲置期间中止计算;临时使用期届满未按原批准用途动工开发建设的,自临时使用期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二)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算。超过通知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有关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取得本通知第一点第(三)项所列6种文件中任一文件,自发文之日至该文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日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 期间。同意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城市规划调整用地性质的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的,不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闲置土地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方式处置,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土地又闲置的,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重新认定闲置土地,不累计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的土地闲置期间。三、关于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问题。(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指闲置土地,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方式处置被收回,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且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用地单位报经认定机关确认后,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指闲置土地,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方式处置被收回的,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方式处置,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闲置土地的土地闲置期间自《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出之日终止计算。四、关于土地闲置费计收问题。(一)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一年的,按土地闲置期间计收土地闲置费。(二)土地闲置期间中止的,土地闲置费暂停计征。(三)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的,土地闲置费停止计征。(四)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分段计征土地闲置费。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征
不合理,可以复议 纵横法律网-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

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对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 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八条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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