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哪些地方在承包土地

农民的土地都是承包地

重庆哪些地方在承包土地

2,重庆市农村房屋土地及承包地的撤迁安置标准是多少

土地是占了才赔,房屋是撤了赔,12万1亩,还是分期给你。

重庆市农村房屋土地及承包地的撤迁安置标准是多少

3,重庆关于乡镇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根据九龙坡执行的征地政策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3〕17号)。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是根据渝府令〔1999〕55号和渝府发〔2013〕5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您咨询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补偿问题,九龙坡府发〔2013〕17号第七条规定:“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其余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一切听党指挥!

重庆关于乡镇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4,父母离异后子女判给男方但是女方户口未迁出也未嫁人请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对于你们这个事件,关键问题在于你母亲是否仍然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希望你提供你所在地的省市名称,结合当地政府、法院的规定进行确认。  在重庆只要你在原籍地没有分地,那么在户口没有迁出仍然在嫁入地拥有权利分地;山东的规定也相似,只要嫁过去户口在那就可以。因此,只要离婚后回原籍没有重新分取承包地且户口未迁回的,那么你仍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上收回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和行为不是当的。你可以以村上协商,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  以下为参考资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徽省规定也差不多。
根据农村承包土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还应该是女方的。直到女方在新户籍地获得土地

5,渝煤监办2010136号

那个有渝煤监渝中办[2014]80号)
重庆出台《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抓好落实。要组织本地区的煤矿企业深入学习、把握《实施细则》的实质要求,建立符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工作。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各级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管理和经营的责任意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煤矿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各级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护好职工的生命安全。 三、加强监管,确保《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的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各级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熟知自己的职责,能够切实地负起责任来。

6,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怎样填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重 庆 市 农 业 委 员 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区(县) 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甲方(出租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承租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区(县) 乡(镇) 村 组(社)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土地基本情况表序号 地块名称 登记面积(亩)实际面积(亩)质量等级 地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东 西 南 北 12 345合计: 亩(大写: 亩) (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二、出租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三、出租价款及支付方式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出租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出租价款:①货币支付:第一年出租价款为每亩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②实物支付:第一年出租价款为每亩 斤 (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合计 (大写: ) 斤,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③其他: 3.如果双方约定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出租价款的,甲方要求变更为以货币方式支付,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四、支付时间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出租价款1.提前1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出租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出租价款。2.逐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出租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出租价款。3.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出租价款。4.其他: 五、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甲方在出租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1.甲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将出租土地交付给乙方:①一次性全部交付。② 2.交付资料: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含红线图);②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附)着物等情况的书面描述、图片等(经双方确认);③ 。3.交付时间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收益。2.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4.协调乙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6. (补充)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承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2.合同期内,改变合同约定主营项目,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4.合同期内,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5.合同期满后,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6. (补充) 九、合同到期后地上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乙方对该土地进行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处理方式、时间为:十、合同的变更、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乙方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流转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 (补充) 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期支付出租价款的,每延迟壹天,按应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壹天,按出租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4.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赔偿损失。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外增加支付赔偿金,以补足对方损失。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证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其他约定1.合同期内,该土地涉及的国家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助及其他费用等权利按如下方式处理: 2.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相关补偿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不申请合同鉴证。5.其他: 6.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住 所: 住 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可以按自己的需要修改) 甲方(出让方): 家庭地址: 乙方(受让方):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村第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流转地块:甲方将位于 的承包土地 亩,位于 的柴山地 亩,位于 的绿化林 亩的经营权 流转给乙方使用;四至界限见附图。 二、流转时限及用途:甲方于2011年 月 日起将上述土地和林地经营权长期转让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土地经营权转让手续,乙方将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柴山地用于采集家庭燃料之用,绿化林地用于自用材采集。 三、流转价格及付费事宜:上述承包地、柴山地及绿化林地转让费为 元,大写 万 元整;乙方于2011年 月 日现金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甲方另立收据。 四、甲方向乙方移交流转证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一本;2.《林权证书》(编号: )一本;3.《退耕还林合同书》(编号: )一本;4.《财政补贴一折通》(编号: )(粮食直补贴金)一本。 五、其他约定:1.甲方若对承包地界指界有误而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流转合同生效后因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进行调整的,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3.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性补贴由 方享受,相关农业政策性保险由乙方缴纳,并享受保险赔偿款项。4.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5.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6.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民小组、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执一份,报县农业局备案一份。 六、合同纠纷处理:若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政策执行。首先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特此订立合同 附:转让地界四至界限图。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7,请问一下谁知道忠府办2010144号及145号文件资料

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 退出补偿与利用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应当由村、社集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乡镇、村的退出承包地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补偿与利用工作。也可接受委托承担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承包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给予一次性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承包地时获得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补偿标准: 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亩补助。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承包地申请表;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4.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承包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为准,自留地以实际丈量为准,承包地证上面积加上自留地实测面积为补偿面积;并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承包地经批准退出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上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获得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费。 退出承包地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户退地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和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现状等,只能交归村社集体另行发包,确保承包地不撂荒。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可用县筹集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六条 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承包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垫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八条 土地、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十九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县土地储备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9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我复制他的! http://wenwen.sogou.com/z/q7401249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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